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223-2008 建标库

7.2  原材料生产建筑

7.2.2  本条基本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原材料工业生产建筑遭受地震破坏后,除影响本行业的生产外,还对其他相关行业有影响,需要适当提高抗震设防类别。

7.2.3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并与《冶金建筑抗震设计规范》YBJ9081-97的有关规定协调。

    钢铁和有色冶金生产厂房,结构设计时自身有较大的抗震能力,不需要专门提高抗震设防类别。

    大中型冶金企业的动力系统的建筑,主要指全厂性的能源中心、总降压变电所、各高压配电室、生产工艺流程上主要车间的变电所、自备电厂主厂房、生产和生活用水总泵站、氧气站、氢气站、乙炔站、供热建筑。

7.2.4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与《石油化工企业建筑抗震设防等级分类标准》SH3049作了协调。

    化工和石油化工的生产门类繁多,本标准按生产装置的性质和规模加以区分。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属于主要的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

7.2.5  本条保持2004年版的规定。轻工原材料生产企业中的大型浆板厂及大型洗涤剂原料厂,前者规模大且影响大,涉及方方面面,后者属轻工系统的石油化工工业,故提高其主要装置及控制系统的设防标准。

7.2.6  本条将原材料生产活动中,使用、产生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放射性物品的有关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原则归纳在一起。

    在矿山建筑中,指炸药雷管库、硝酸铵、硝酸钠库及其热处理加工车间、起爆材料加工车间及炸药生产车间等。

    在化工、石油化工和具有化工性质的轻工原料生产建筑中,指各种剧毒物质、高压生产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

    火灾危险性的判断,可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说明。若使用或产生的易燃、易爆物质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等危险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