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仪器性能
10.2.1 仪器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仪器采用蓄电池电源时,电源应能维持比仪器维护周期稍长的时间,使系统在维护周期内的任何时候均能至少运行25min;
(2)仪器维护周期不应小于三个月。
10.2.2 加速度传感器应具备下列性能:
(1)动态范围不得低于100:1;
(2)仪器从0.1Hz到33.0Hz频段内有平直的响应,或者通过校正计算得到的校正加速度记录具有上述特性;
(3)阻尼常数在55%~70%之间,且阻尼应与速度成正比;
(4)在规定的频率范围内,即从0.1Hz到33.0Hz频段内无伪共振现象;
(5)对垂直传感器灵敏轴方向的加速度分量的横向灵敏度不应超过0.03g/g;
(6)应满足满量程1g,但在强烈地震区应提高到2g。
10.2.3 记录器应具备下列性能:
(1)记录介质具有长期存放的能力;
(2)记录速度足以分辨出要求记录的最高频率,宜为33.0Hz;
(3)具在足够的记录通道,可以记录本章第10.1节中规定的 信号并另加至少一个单独的参考时标记录通道;
(4)每秒至少有两个脉冲或标识号,精度为±0.2%;
(5)记录与数据采集系统合在一起的动态范围不得低于100:1。
10.2.4 地震触发器应具备下列性质:
(1)触发阈值在0.005g到0.02g之间可调,系统本身可靠,不发生误触发和漏触发;
(2)频率范围在1.0~20.0Hz内有平直的响应;
(3)输出量与被触发起动的设备匹配。
10.2.5 加速度仪应具备下列性能:
(1)加速度传感器的性能符合第10.2.2条的规定;
(2)记录器的性能符合第10.2.3条的规定;
(3)地震触发器的性能符合第10.2.4条的规定;
(4)加速度仪经触发起动后能在0.1s内达到完全运行,继而能在地震震动超过触发阈值期间连续运行,并在最后一次达到触发阈值后还能连续运行至少5s;记录介质可提供的总记录时间不低于25min。
10.2.6 加速度仪应具备可在现场测试和标定的性能,并能提供永久性的标定记录。
10.2.7 两台或两台以上的加速度仪应能进行内部联接,采用统一的触发系统和公共的时标系统。
10.2.8 加速度峰值计应具备下列性能:
(1)动态范围不低于20:1;
(2)至少在20Hz以内的频段有平直的响应;
(3)阻尼常数在55%~70%之间,且阻尼与速度成正比;
(4)在规定的频段范围内无伪共振现象;
(5)在加速度峰值计的每个记录上都要留出一定的位置,以便标记记录的方向、仪器的系列号、取得记录的时间;
(6)加速度峰值计不需电源;
(7)满量程为1g。
10.2.9 地震开关应具备下列性能:
(1)给定使地震开关作出显示的加速度值;
(2)在0.1~33.0Hz之间的响应接近平直;
(3)阻尼常数在55%以上,且阻尼与速度成正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