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 GB50267-97 建标库

10  地震检测与报警

10.1  仪器设置

10.1.1  核电厂中设置地震检测仪器的类型和数量应按极限安全地震震动的加速度峰值和地震报警的需要确定。设置仪器的数量不得少于表10.1.1规定的数量。

10.1.2  在建有多个工程结构的场地上设置仪器时,若其中的一个结构已设置了仪器,并根据核电厂的抗震设计计算,已知在其他结构上的地震反应与已设置仪器的结构的反应基本上相似时,可不再另外设置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