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设备和部件
8.1 一般规定
8.1.1 设备和部件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法规《用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和部件分级》(HAF0201)的规定。
8.1.2 设备和部件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8.1.2.1 Ⅰ类和Ⅱ类设备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8.1.2.2 对于安全一级部件应验算地震引起的低周疲劳效应。设备的疲劳计算应假定至少遭受5次运行安全地震震动。每次地震的周波数应根据系统分析的时间过程(最短持续时间为10s)确定,或假定每一次地震至少有10个最大应力周波。
8.1.2.3 在设备设计中应采取避免设备与支承结构发生共振的措施。设备的基本自振频率应选择在支承结构的基本自振频率的1/2及以下或2倍及以上。
8.1.2.4 在地震时和地震后,设备应保证其结构完整性(包括承压边界的完整性);对于能动部件还应保证其可运行性;对于相邻部件之间或部件与相邻结构之间不得因其动态位移而发生碰撞。
8.1.2.5 支承节点的设计应符合设备技术规格书的规定。
8.1.2.6 设备的锚固装置应保证设备能牢固地锚固在支承结构上。对设备的基础和地脚螺栓应进行稳定性和强度校核。对于自由放置在基础上的设备不得在地震时发生倾覆、滑移、翘离和被抛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