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抗震验算和构造措施
7.4.1 地下结构和地下管道的基础和地基在地震时的承载力和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结构和地下管道周围地基的抗震稳定性应按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检验;
(2)取水口、放水口等地下结构的基础在地震时的承载力和抗滑稳定性应按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7.4.2 地下结构和地下管道的作用效应组合应符合下列要求:
(1)Ⅰ类的地下结构和地下管道的正常作用效应组合应包括极限安全地震震动的作用效应;
(2)Ⅱ类地下结构和地下管道的正常作用效应组合应包括运行安全地震震动的作用效应,特殊作用效应组合应包括极限安全地震震动的作用效应。
7.4.3 地下结构和地下管道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地下结构和地下管道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水工混凝土结构》1级和2级建筑物的有关要求进行强度和抗裂验算;
(2)地下钢管可按本规范第9.2节的有关要求进行验算。
7.4.4 当地下结构和地下管道穿过地震作用下可能发生滑坡、地裂、明显不均匀沉陷的地段时,应采取下列抗震构造措施:
(1)地下管道可设置柔性接头,但应检验接头可能发生的相对变形,避免地震时脱开和断裂;
(2)加固处理地基,更换部分软弱土或设置桩基础深入稳定土层,消除地下结构和地下管道的不均匀沉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