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极限安全地震震动的加速度峰值
4.2.1 极限安全地震震动应取地震构造法、最大历史地震法和综合概率法确定结果中的最大值,其水平加速度峰值不得低于0.15g。
4.2.2 当采用地震构造法确定极限安全地震震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2.2.1 根据工作区内的地震资料,应进行地震活动断层和历史地震的分析,划分地震构造区,并判定其中地震活动断层的空间位置和最大地震震级Mmax。
4.2.2.2 根据断层性质及活动状况,应划分可能发生最大地震的断层活动段。
4.2.2.3 对每一断层活动段,可能发生的最大地震震级Mmax可根据下述因素综合确定:该断层段上历史地震的最大震级;与断层活动段密切相关的历史地震的最大震级;断层活动段的长度;断层活动段的第四纪滑移率;断层的延展深度和断层带宽度;断层活动的形式和动力特征。
4.2.2.4 在每一断层活动段内,应规定最大震级的地震将发生在该断层段最靠近厂区的部位,并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地震震动衰减规律计算厂区的地震震动,然后应取所有断层活动段分别引起的厂区地震震动中的最大值。
4.2.2.5 在地震构造区内,对与地震活动断层没有明确关系的历史地震,应取其震级最大者,移到距厂址最近处,并计算所引起的厂址的地震震动。
4.2.3 采用最大历史地震法确定极限安全地震震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2.3.1 根据各次历史地震的震中位置、震中烈度和震级,应按地震震动衰减规律确定各次地震在厂区引起的地震震动,并应取其最大值。
4.2.3.2 当历史地震参数不完备时,可按历史地震在厂区或附近场地记录的最高烈度确定地震震动最大值。
4.2.4 采用综合概率法确定极限安全地震震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2.4.1 当采用综合概率法时,应首先根据地震地质与地震活动性特征划分地震带,然后根据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活动断层、地球物理场等地震地质的分析结果,在下列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确定潜在震源区:
(1)地震带内中、强以上地震活动的时空分布特征;
(2)弱震活动空间分布;
(3)地震活动断层和古地震遗迹的特点和分布;
(4)新构造和现代构造的特点;
(5)地球物理场资料所反映的深部构造;
(6)工作区内已经发生中、强以上地震和具备发生中、强以上地震的构造条件的部位。
4.2.4.2 潜在震源区地震活动性参数应包括下列内容:
(1)震级上限;
(2)大小地震发生次数比例关系;
(3)地震年平均发生率;
(4)起算震级可取4级。
4.2.4.3 震级上限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潜在震源区内历史地震的最大震级;
(2)地震活动图象特征;
(3)断层的活动性和断层活动段的规模;
(4)地震构造的特征和规模的类比。
4.2.4.4 地震发生次数比例关系系数应根据下列要求确定:
(1)被统计的地震数据及相应的震级有足够的样本量;
(2)被统计的地震数据所覆盖的时间段和震级域有足够的可信度;
(3)被划分的地震带内地震活动的一致性和相关性。
4.2.4.5 地震年平均发生率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一定时间内可能发生的地震活动水平;
(2)地震带内的地震年平均发生率应与各潜在震源区中的该值之和相等;
(3)未来地震活动在时间、强度和地点上的不均匀性;
(4)潜在震源区发生强震的可能性。
4.2.4.6 可选用适当的地震发生模型,如泊松模型或修正泊松模型,或经论证可以表示本工作区地震发生时空特征的其他模型,计算所有潜在震源区对厂区地震震动超过某一给定值的概率之和,绘出厂区地震危险性的超越概率曲线,并应进行不确定性校正。
4.2.4.7 经过不确定性校正之后,应取对应于年超越概率为10-4的加速度峰值为本法确定的极限安全地震震动值。
4.2.5 地震震动的衰减规律应符合下列规定:
4.2.5.1 烈度衰减规律应按下列步骤统计计算确定:
(1)收集工作区或在更大范围内的强地震等震线或烈度调查资料以及每一强震的震级、震源深度、震中位置和震中烈度;
(2)统计出本工作区的地震烈度衰减规律,沿等震线长、短轴方向可有不同的衰减关系。
4.2.5.2 加速度峰值的衰减规律应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在有较多强地震加速度记录的地区,可采用统计方法确定加速度衰减规律;
(2)在缺少强地震加速度记录但有足够烈度资料的地区,可利用本地区的烈度衰减规律和外地区的烈度衰减与加速度衰减规律,换算得到适合于本地区的加速度衰减规律;
(3)在既缺少强震加速度记录又缺少烈度资料的地区,经过合理论证可选用地质构造条件相似地区的加速度衰减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