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 GB50267-97 建标库

4  设计地震震动

4.1  一般规定

4.1.1  核电厂抗震设计,其物项的地震作用应根据设计地震震动参数确定。

4.1.2  核电厂的设计地震震动参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4.1.2.1  设计地震震动参数应包括两个水平向和一个竖向的设计加速度峰值、两个水平向和一个竖向的设计反应谱以及不少于三组的三个分量的设计加速度时间过程。

4.1.2.2  两个水平向的设计加速度峰值应采用相同数值,竖向设计加速度峰值应采用水平向设计加速度峰值的2/3。

4.1.2.3  设计地震震动的加速度时间过程应按本规范第4.4节的方法确定。

4.1.3  设计地震震动参数宜采用自由地面的数值;计算覆盖土层的地震震动参数时,应计入土层的刚度和阻尼;计算基岩面可采用剪切波速大于700m/s的土层的顶面,其下应无更低波速的土层。

4.1.4  地震震动的加速度峰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4.1.4.1  极限安全地震震动的加速度峰值应按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采用。

4.1.4.2  运行安全地震震动的加速度峰值的取值不得小于对应的极限安全地震震动加速度峰值的1/2。

4.1.5  地震震动资料的搜集、调查和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4.1.5.1  地震震动的资料应包括工作区内的全部地震资料和地震地质资料。

4.1.5.2  地震震动现场调查的内容应符合《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0的要求。

4.1.5.3  地震震动分析报告应包括地震活动断层的判定、地震构造图和工作区内发生强震的地震构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