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18-2017 建标库

4  污水系统

4.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4.1.1  城市污水分区与系统布局应根据城市的规模、用地规划布局,结合地形地势、风向、受纳水体位置与环境容量、再生利用需求、污泥处理处置出路及经济因素等综合确定。

4.1.2  城市污水处理厂可按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新建污水处理厂应含污水再生系统。独立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布局应充分考虑再生水用户及生态用水的需要。

4.1.3  再生水利用于景观环境、河道、湿地等生态补水时,污水处理厂宜就近布置。

4.1.4  污水收集系统应根据地形地势进行布置,降低管道埋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