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水源、》水质和?水量
】
《4.1? 水 — 源
!。
,4.1.1 再】生水水源《的,水量、?水质应满足再生水生!产与供给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且,不应:对后续再生利用【过程产生危害
【
4—.1.2 以【城,。镇污水作为再生【水水源时其设—计水质?应根据污水收—集区域现状水—质,和预期?水,质,变,化情:况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的—有,关规定
《
4.1.!3 以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再生《水水源时其设计水质!。可按: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行出水水质及】原设计出水》水质综合分析—确定
?
》。4.1.4》 再生《水水源水宜》通过排水管道、【。。暗渠:收集输送不得二次】污染
》
,
4.《1.5 《 严禁以放射性废水!、,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作为再生水【水,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