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水源、水质和水!量
:。
《
》4.1 水— 源
!
4.1.1! 再生水水源的水!量、:水质应满足再—生水生产《与供给?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且不应对后!续再生利用》过,程产生危害
!
4.1》.2 以》城镇污水作为再【生水水源时其—设计:水质应根据污水收集!区域:现状水质和预期水质!变化情况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的?有关规定
—
:
4.1.3 !以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再—生水水源时其设计】。水质可按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行出《水水质及原设计出】水,水质综合分》析确定
》
4.—1.4 再生水】。水源水宜通过排水】。管道、暗《渠收集输《送不得?二次:污染
》
4《.1.5 严禁以!。放射性废水》、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作为】再生水水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