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91-2012 建标库

8.3  抗震构造措施

8.3.1~8.3.4  锅炉钢结构的主柱和支撑杆件的长细比,柱、梁和支撑杆件板件的宽厚比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并考虑到锅炉钢结构的特点以及锅炉界的多年设计经验而确定的,其限值有所放宽。

8.3.6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的锅炉钢结构,梁与柱的连接不宜采用铰接,主要考虑铰接将使结构位移增大,同时考虑双重抗侧力体系对大型锅炉钢结构抗强震是有利的。

8.3.7  埋入式柱脚是指刚接柱脚,柱底板的下标高均设在锅炉房±0.00以下,根据其截面尺寸的大小,选择埋深深度。

8.3.8  非埋入式铰接柱脚,柱底板所受地震剪力不考虑由地脚螺栓承受,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规定由底板与混凝土基础间的摩擦力承受(摩擦系数可取0.4)。当不满足时,应设抗剪键。在计算摩擦力时柱的垂直压力取0.75倍的永久荷载减去最大一种工况的上拔力,因为在计算永久荷载时是取最不利的工况,而且可能统计偏大,因此取0.75倍的永久荷载比较安全。

8.3.9  基础出现上拔力时,锚栓的数量和直径应根据柱脚作用于基础上的净上拔力确定,计算上拔力时使用最大一种工况的上拔力减去0.75倍的永久荷载,也是为了使设计更安全。

8.3.11  梁与柱为刚接时,柱在梁翼缘对应位置设置横向加劲肋是十分必要的,参照有关标准,横向加劲肋的厚度应取为梁翼缘的厚度。

8.3.12  杆端至节点板嵌固点的距离系指通过节点板与构架焊缝起点引出,垂直于支撑杆轴线的直线至支撑杆端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