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91-2012 建标库

8.2  计算要点

8.2.2  锅炉钢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的近似计算公式源自美国《建筑通用法规》(UniformBuildingCode,UBC),根据此公式计算得到的基本自振周期与锅炉钢结构的实测数值接近,因此推荐使用此公式计算锅炉钢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

8.2.3  锅炉行业曾对锅炉钢结构进行过多次测震,但300MW及以上的锅炉实测较少,本条规定的阻尼比是根据实测数据,同时也参照了本规范关于钢结构阻尼比的推荐数值。

8.2.4、8.2.5  经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比较,锅炉钢结构属剪弯型结构。因此,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时,其结构类型指数和基本振型指数均应以剪弯型结构取值。

8.2.6  容量为300MW的锅炉钢结构,其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容量为600MW及以上的锅炉钢结构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进行抗震计算。

8.2.7  悬吊锅炉炉体通过导向装置将炉体的水平地震作用直接传至锅炉钢结构相应位置上,可不进行沿高度重新分配。

8.2.9  大型锅炉都设有导向装置,但是200MW及其以下的悬吊锅炉有的不设导向装置,悬吊炉体和锅筒的地震作用只作用在锅炉钢结构的顶部。根据实测分析7度Ⅱ类场地的地震影响系数为0.022,按此规定已在锅炉行业使用多年,其计算结果是偏于安全的。

    200MW及以下锅炉钢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在Tg和8Tg之间,地震影响系数当结构确定之后,结构的阻尼比和自振周期随之确定,阻尼修正系数也被确定,不同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的地震影响系数仅随(Tg)0.9变化。表8.2.9是以7度、加速度0.10g、第一组、Ⅱ类场地的地震影响系数等于0.022为基准,根据不同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的特征周期值之间的比例关系,推算出无导向装置悬吊锅炉不同场地类别、不同设计地震分组在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地震影响系数。

8.2.10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为了保证结构的安全,贯彻构件节点的破坏不应先于其连接构件的原则,其节点的承载力应比现行行业标准《锅炉构架抗震设计标准》JB5339中的规定提高20%。

8.2.11  对于基本自振周期大于3.5s的结构,可能出现计算所得的水平地震作用效应偏小,出于结构安全考虑,给出了各主平面水平地震剪力最小值的要求。对于一般的锅炉钢结构,基本自振周期远小于3.5s,本条要求自然满足,不需进行验算。当在特殊情况下,基本周期大于3.5s时,应按本条进行验算,若不满足要求应对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效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8.2.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锅炉钢结构是由永久荷载起控制作用的,风荷载是主要的可变荷载,其他可变荷载很小。考虑到锅炉钢结构以往的设计经验和效应组合的一贯做法,避免结构可靠度的降低,保持和过去的设计安全度相当,故将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和风荷载分项系数取为1.35。

8.2.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锅炉钢结构构件承载力的抗震调整系数根据锅炉钢结构的特点和我国锅炉行业多年的设计经验作了规定,即梁、柱强度验算的抗震调整系数与本规范表5.4.2稍有不同。

8.2.17  结构不规则且有明显薄弱层或高度大于150m及9度时的乙类锅炉钢结构,地震时可能导致严重破坏,因此规定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