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 抗震构造措施
23.3.1 上游法筑坝的外坡坡度不宜大于14°。
23.3.2 尾矿坝的干滩长度不应小于坝体高度,且不应小于40m。
23.3.3 一级、二级、三级尾矿坝下游坡面浸润线埋深不宜小于6m,四级、五级尾矿坝不宜小于4m。
23.3.4 提高尾矿坝地震稳定性时,可采取下列抗震构造措施:
1 控制尾矿坝的上升速度。
2 放缓下游坝坡的坡度。
3 在坝基和坝体内部设置排渗设施。
4 在下游坝坡设置排渗井等设施。
5 在坝的下游坡面增设反压体。
6 采用加密法加固下游坝坡和沉积滩。
23.3.5 一级、二级、三级的尾矿坝,应设置坝体变形和浸润线等监测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