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91-2012 建标库

23.3  抗震构造措施

23.3.1  上游法筑坝的外坡坡度不宜大于14°。

23.3.2  尾矿坝的干滩长度不应小于坝体高度,且不应小于40m。

23.3.3  一级、二级、三级尾矿坝下游坡面浸润线埋深不宜小于6m,四级、五级尾矿坝不宜小于4m。

23.3.4  提高尾矿坝地震稳定性时,可采取下列抗震构造措施:

    1  控制尾矿坝的上升速度。

    2  放缓下游坝坡的坡度。

    3  在坝基和坝体内部设置排渗设施。

    4  在下游坝坡设置排渗井等设施。

    5  在坝的下游坡面增设反压体。

    6  采用加密法加固下游坝坡和沉积滩。

23.3.5  一级、二级、三级的尾矿坝,应设置坝体变形和浸润线等监测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