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 抗震构造措施
16.3.1 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支承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本规范第6.1节的规定确定框架抗震等级时,框架高度应按通廊同一防震缝区段内最高支承框架的高度确定。通廊跨度大于24m时,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
2 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有关规定。
3 支承结构牛腿(柱肩)的箍筋直径,一级、二级不应小于8mm,三级、四级不应小于6mm;箍筋间距均不应大于100mm。
16.3.2 采用钢支承结构时,其杆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表16.3.2的规定。
表16.3.2 支承结构杆件容许长细比
16.3.3 钢框架支承结构的柱梁板件宽厚比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度、7度且结构受力由非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控制时,板件宽厚比限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有关弹性设计的规定采用。
2 8度、9度时,以及6度、7度且结构受力由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控制时,板件宽厚比限值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有关弹性设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表16.3.3的规定。
表16.3.3 支承结构的柱、梁板件宽厚比限值
16.3.4 通廊的跨间承重结构采用钢梁(桁架)时,应与支承结构牢固连接。钢支承结构的顶部横梁、肩梁与框架柱应采用全焊透焊接连接。
16.3.5 钢支承结构与基础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可采用埋入式、插入式或外包式柱脚。6度、7度时,也可采用外露式刚接柱脚。柱脚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埋入式、插入式柱脚时,钢柱的埋入深度不得小于单肢截面高度(或外径)的3倍。
2 采用外包式柱脚时,实腹H形截面柱的钢筋混凝土外包高度不宜小于钢柱截面高度的2.5倍;箱形截面柱或圆管柱的钢筋混凝土外包高度不宜小于钢柱截面高度或圆管外径的3.0倍。
3 采用外露式柱脚时,地脚螺栓不得承受地震剪力,柱底地震剪力应由底板与基础间的摩擦力或抗剪键承担。预埋式地脚螺栓应设置弯勾或锚板,其埋置深度不应小于式(16.3.5)的要求,且当采用Q235钢材时,其埋置深度不得小于20d;当采用Q345钢材时,不得小于25d:
16.3.6 通廊跨间承重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梁时,宜将梁上翻;梁的两端箍筋应加密,加密区长度不应小于梁高;加密区箍筋最大间距、最小直径应按表16.3.6采用;梁的端部预埋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且应加强锚固。跨间承重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桁架时,宜采用下承式结构,其端部应加强连接,并应在横向形成闭合框架。
表16.3.6 加密区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mm)
16.3.7 建(构)筑物上支承通廊的横梁及支承结构的肩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梁、肩梁与通廊大梁连接处应设置支座钢垫板,其厚度不宜小于16mm。
2 7度~9度时,钢筋混凝土肩梁支承面的预埋件应设置垂直于通廊纵向的抗剪钢板,抗剪钢板应设有加劲板。
3 通廊大梁与肩梁间宜采用螺栓连接。
4 钢筋混凝土横梁、肩梁应采用矩形截面,不得在横梁上伸出短柱作为通廊大梁的支座。
16.3.8 当通廊跨间承重结构支承在建(构)筑物上时,宜采用滑(滚)动等支座形式,并应采取防止落梁的措施。
16.3.9 通廊的围护结构应按其结构类型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