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管道支架
17.1 一般规定
17.1.1 本章适用于架空管道独立式和管廊式支架的抗震设计。
17.1.2 支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
17.1.3 钢筋混凝土固定支架宜采用现浇结构,活动支架可采用装配式结构,但梁和柱宜整体预制。
17.1.4 直径较大的管道或输送易燃、易爆、剧毒、高温、高压介质的管道,其固定支架宜采用四柱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
17.1.5 8度和9度时,支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支架宜采用刚性支架,不宜采用半铰接支架。
2 输送易燃、易爆、剧毒、高温、高压介质的管道,不应将管道作为支架跨越结构的受力构件。
17.1.6 钢筋混凝土固定支架和输送易燃、易爆、剧毒介质的钢筋混凝土支架,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有关框架抗震等级三级的要求,其他支架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有关框架抗震等级四级的要求。
17.1.7 支架的抗震设防类别应根据支架的重要性和地震破坏时可能产生的次生灾害确定,并不宜低于丙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