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91-2012 建标库

16.2  计算要点

16.2.1  通廊结构应按本规范第5章多遇地震确定地震影响系数,并进行水平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计算。钢支承结构通廊应计入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

16.2.2  6度时通廊支承结构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

16.2.3  通廊廊身结构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廊身结构可不进行水平地震作用的抗震验算,但均应符合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

    2  跨度不大于24m的跨间承重结构可不进行竖向地震作用的抗震验算;跨度大于24m的跨间承重结构,8度和9度时,应进行竖向地震作用的抗震验算。

    3  竖向地震作用应由廊身结构、支承结构及其连接件承受。

16.2.4  地下通廊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抗震措施要求。

16.2.5  通廊水平地震作用的计算单元可取相应的防震缝间的区段。

16.2.6  通廊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宜采用下列方法:

    1  大型通廊宜采用符合通廊实际受力情况的空间模型进行计算。

    2  通廊的横向水平地震作用宜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进行计算。

    3  较小的通廊可采用符合结构受力特点的其他简化方法计算。

16.2.7  通廊计算单元的纵向水平地震作用可采用单质点体系计算。

    1  通廊纵向基本自振周期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T1——通廊纵向基本自振周期;

      ma——通廊的总质量;

      Ka——通廊纵向的总侧移刚度;

      mi——第i支承结构的质量;

      l——廊身水平投影长度;

      mL——廊身单位水平投影长度的质量;

      Kai——第i支承结构的纵向侧移刚度。

    2  通廊的纵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FEk——通廊的纵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α1——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规范第5.1节的规定确定;

      GE——通廊的等效总重力荷载。

    3  通廊各支承结构的纵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Ei——第i支承结构的纵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16.2.8  通廊跨间承重结构的竖向地震作用应按本规范第5.3.2条的规定计算。

16.2.9  通廊端部采用滑(滚)动支座支承于建(构)筑物时,通廊对建(构)筑物的影响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1  通廊在建(构)筑物支承处产生的横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Fbk=0.373αmaxψbl1GL      (16.2.9-1)

式中:Fbk——通廊在建(构)筑物支承处产生的横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GL——廊身水平投影单位长度的等效重力荷载代表值;

      l1——通廊端跨的跨度;

      ψb——通廊端跨影响系数,可按表16.2.9采用。

表16.2.9  通廊端跨影响系数

注:中间值可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2  通廊在建(构)筑物支承处产生的纵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Fck——通廊在建(构)筑物支承处产生的纵向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μf——滑(滚)动支座的摩擦系数。

16.2.10  钢筋混凝土框架支承结构可不进行节点核芯区的截面抗震验算,节点处梁柱端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剪力设计值及柱下端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均可不进行调整。

16.2.11  钢支承结构可采用格构式,也可采用框架式。当采用带平腹杆和交叉斜腹杆的格构式结构时,交叉斜腹杆可按拉杆计算,并应计及相交受压杆卸载效应的影响。不得采用单面偏心连接;交叉斜腹杆有一杆中断时,交叉节点板应予以加强,其承载力不应小于杆件塑性承载力的1.1倍。

    平腹杆与框架柱之间应采用焊接或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腹杆与框架柱的连接强度不应小于腹杆承载力的1.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