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91-2012 建标库

16  运输机通廊

16.1  一般规定

16.1.1  本章适用于一般结构形式运输机通廊的抗震设计。

16.1.2  通廊廊身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通廊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结构;当有围护结构时,围护结构应采用轻质板材或轻质填充墙。

    2  地上通廊顶板宜采用轻型构件,底板应根据跨间承重结构的形式选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横向布置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压型钢板现浇钢筋混凝土组合板或钢楼板。

    3  地下通廊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16.1.3  通廊的跨间承重结构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

    1  跨间承重结构跨度为15m~18m时,可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梁、预应力混凝土桁架、钢梁或钢桁架。

    2  跨度大于18m时,宜采用钢梁或钢桁架。

16.1.4  通廊的支承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

    2  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宜采用无外伸挑梁的框架结构。

    3  除6度且跨度不大于6m的露天通廊外,不应采用T形或其他横向稳定性差的支承结构。

    4  支承结构的横向侧移刚度沿通廊纵向宜均匀变化。

    5  同一通廊的支承结构宜采用相同材料,不同材料的支承结构之间应设置防震缝。

    6  通廊支承结构纵向侧移刚度较弱时,应采用四柱式框架或设置纵向柱间支撑。

16.1.5  通廊的端部与相邻建(构)筑物之间,7度时宜设防震缝;8度和9度时,应设防震缝。

16.1.6  通廊防震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支承结构通廊,两端与建(构)筑物脱开或一端脱开、另一端支承在建(构)筑物上且为滑(滚)动支座时,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震缝最小宽度,当邻接处通廊屋面高度不大于15m时,可采用70mm;当高度大于15m时,6度~9度相应每增加高度5m、4m、3m、2m,防震缝宜再加宽20mm。

    钢支承结构的通廊,防震缝最小宽度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支承结构通廊的防震缝最小宽度的1.5倍。

    2  一端落地的通廊,落地端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震缝最小宽度不应小于50mm;另一端防震缝最小宽度不宜小于本条第1款规定宽度的1/2加20mm。

    3  通廊中部设置防震缝时,防震缝的两侧均应设置支承结构,防震缝宽度可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采用。

    4  当地下通廊设置防震缝时,宜设置在地下通廊转折处或变截面处,以及地下通廊与地上通廊或建(构)筑物的连接处;地下通廊的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50mm。

    5  地下通廊与地上通廊之间的防震缝宜在地下通廊底板高出地面不小于500mm处设置。

    6  有防水要求的地下通廊,在防震缝处应采用变形能力良好的止水构造措施。

16.1.7  支承结构采用钢结构时,其廊身结构也宜采用钢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