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截面抗震验算
5.4.1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S=γGSGE+γEhSEhk+γEvSEvk+γwψwSwk+γtψtStk+γmψmSmk (5.4.1)
式中:S——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的设计值等;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1.2;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1.0;当验算结构抗倾覆或抗滑时,不应小于0.9;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效应,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本规范第5.1.4条的规定确定;
γEh、γEv——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5.4.1采用;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wk——风荷载标准值效应;
Stk——温度作用标准值效应;
Smk——高速旋转式机器主动作用标准值效应;
γw、γt、γm——分别为风荷载、温度作用和高速旋转式机器动力作用分项系数,均应采用1.4,但冷却塔的温度作用分项系数应取1.0;
ψw——风荷载组合值系数,高耸构筑物应采用0.2,一般构筑物应取0;
ψt——温度作用组合值系数,一般构筑物应取0,长期处于高温条件下的构筑物应取0.6;
ψm——高速旋转式机器动力作用组合值系数,对大型汽轮机组、电机、鼓风机等动力机器,应采用0.7,一般动力机器应取0。
表5.4.1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5.4.2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S≤R/γRE (5.4.2)
式中: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按表5.4.2采用。
表5.4.2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5.4.3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