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91-2012 建标库

5.4  截面抗震验算

5.4.1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S=γGSGE+γEhSEhk+γEvSEvk+γwψwSwk+γtψtStk+γmψmSmk     (5.4.1)

式中:S——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的设计值等;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1.2;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1.0;当验算结构抗倾覆或抗滑时,不应小于0.9;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效应,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本规范第5.1.4条的规定确定;

      γEh、γEv——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5.4.1采用;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wk——风荷载标准值效应;

      Stk——温度作用标准值效应;

      Smk——高速旋转式机器主动作用标准值效应;

      γw、γt、γm——分别为风荷载、温度作用和高速旋转式机器动力作用分项系数,均应采用1.4,但冷却塔的温度作用分项系数应取1.0;

      ψw——风荷载组合值系数,高耸构筑物应采用0.2,一般构筑物应取0;

      ψt——温度作用组合值系数,一般构筑物应取0,长期处于高温条件下的构筑物应取0.6;

      ψm——高速旋转式机器动力作用组合值系数,对大型汽轮机组、电机、鼓风机等动力机器,应采用0.7,一般动力机器应取0。

表5.4.1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5.4.2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S≤R/γRE          (5.4.2)

式中: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按表5.4.2采用。

表5.4.2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5.4.3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