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5.3.1 井架、井塔、电视塔以及质量、刚度分布与其类似的筒式或塔式结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图5.3.1)可按下列公式确定。结构层的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可按各构件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进行分配;当按多遇地震计算时,尚宜乘以增大系数1.5~2.5。
式中:FEvk——结构总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Fvi——质点i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hi、hj——分别为质点i、j的计算高度;
αvmax——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可按本规范第5.1.6条第4款的规定采用;
Geqv——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可按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75%采用。
图5.3.1 结构竖向地震作用计算简图
5.3.2 8度和9度时,跨度大于24m的桁架、长悬臂结构和其他大跨度结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采用其重力荷载代表值与竖向地震作用系数的乘积;竖向地震作用可不向下传递,但构件节点设计时应予以计入;竖向地震作用系数可按表5.3.2采用。
表5.3.2 竖向地震作用系数
注:括号内数值系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30g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