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抗震变形验算
5.5.1 下列构筑物应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验算:
1 8度Ⅲ类、Ⅳ类场地或9度时的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以及9度时的钢筋混凝土柱承式筒仓、井塔、井架。
2 结构布置不规则且有明显薄弱层或高度大于150m的锅炉钢结构。
3 结构安全等级和结构高度均较高的电视塔结构。
4 7度~9度时结构层屈服强度系数小于0.5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框排架结构。
5 甲类构筑物和9度时的乙类构筑物。
5.5.2 构筑物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本规范规定的简化计算方法或经专门研究的简化计算方法。
2 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且高度不超过65m的构筑物,或近似于单质点体系的构筑物可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方法。
3 弹塑性时程分析方法。
5.5.3 钢筋混凝土柱承式筒仓的最大弹塑性位移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Δup——柱顶最大弹塑性位移;
Δuy——柱顶屈服位移,可在柱顶作用1.42倍的屈服弯矩,采用弹性分析确定;
ME——柱顶弹性地震弯矩设计值;
My——柱顶屈服弯矩。
5.5.4 结构薄弱层(部位)的弹塑性位移应符合下式规定:
Δup≤[θp]h (5.5.4)
式中:h——薄弱层的结构层高度或柱承式筒仓柱的全高或单层厂房的上柱高度;
[θp]——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可按表5.5.4采用;对于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当轴压比小于0.4时,可提高10%;当柱子全高的箍筋构造比本规范第6.3.11条规定的体积配箍率大于30%时,可提高20%,但累计提高不应超过25%。
表5.5.4 结构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注:对于没有楼层概念的结构,根据结构布置视其沿高度方向由一定数量的结构
层组成,其弹塑性位移角值可取最薄弱结构层间的相对位移角值。
5.5.5 钢筋混凝土柱承式筒仓柱顶的弹塑性位移角限值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T1——筒仓的基本自振周期;
ƒck——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