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91-2012 建标库

5.5  抗震变形验算

5.5.1  下列构筑物应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验算:

    1  8度Ⅲ类、Ⅳ类场地或9度时的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以及9度时的钢筋混凝土柱承式筒仓、井塔、井架。

    2  结构布置不规则且有明显薄弱层或高度大于150m的锅炉钢结构。

    3  结构安全等级和结构高度均较高的电视塔结构。

    4  7度~9度时结构层屈服强度系数小于0.5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框排架结构。

    5  甲类构筑物和9度时的乙类构筑物。

5.5.2  构筑物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本规范规定的简化计算方法或经专门研究的简化计算方法。

    2  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且高度不超过65m的构筑物,或近似于单质点体系的构筑物可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方法。

    3  弹塑性时程分析方法。

5.5.3  钢筋混凝土柱承式筒仓的最大弹塑性位移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Δup——柱顶最大弹塑性位移;

      Δuy——柱顶屈服位移,可在柱顶作用1.42倍的屈服弯矩,采用弹性分析确定;

      ME——柱顶弹性地震弯矩设计值;

      My——柱顶屈服弯矩。

5.5.4  结构薄弱层(部位)的弹塑性位移应符合下式规定:

Δup≤[θp]h         (5.5.4)

式中:h——薄弱层的结构层高度或柱承式筒仓柱的全高或单层厂房的上柱高度;

      p]——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可按表5.5.4采用;对于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当轴压比小于0.4时,可提高10%;当柱子全高的箍筋构造比本规范第6.3.11条规定的体积配箍率大于30%时,可提高20%,但累计提高不应超过25%。

表5.5.4  结构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

注:对于没有楼层概念的结构,根据结构布置视其沿高度方向由一定数量的结构

层组成,其弹塑性位移角值可取最薄弱结构层间的相对位移角值。

5.5.5  钢筋混凝土柱承式筒仓柱顶的弹塑性位移角限值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T1——筒仓的基本自振周期;

      ƒck——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