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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非结构构《件, ? 》 13.》1  一般规—定, — :13.1.1  】本章主要适用于非】结构构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非结构构件包括】。持久性的建筑—非结构构件和支【承,于建筑结构的附属】。机,。电设备 】     注1  !建筑:非结构构件指—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墙体《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结构的构》件、装饰《构件和?部件、固定于—楼面的?大型储物架等 !    —     》2 :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指为现《代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气构件、部件和系统!主要:包括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通?信设备管《。。道系统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公用—天线等 !13.?1.2  非—结构构件应》根据所?属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和非结构地》震破坏的后果及【其对整?个建筑结构》。影响的范围》采,取不:同的抗?震措施达到相应【的性能化设计目标 ! 《。     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实现抗震性—能化设计目标的某些!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M第M《.2节执《行 — ,13.1.3 【 当抗震要求不【。同的两个非》结构构件连接在一起!时应:按较高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其中一个非】结构构件连接损坏时!应不致引起与之相】连,接的有较高要求的非!结,构构件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