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非!结构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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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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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本章》主要适用《于非结构构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非结构】构,件包:括持久性的建筑非结!构构:件和支承于建—筑结构的附》属,机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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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 建筑非!结构构件指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墙体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结构的构件、装饰!构件和部件、固【定于楼面的大型储】物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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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指为现代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气构】件、部件《和系:。统主:要包括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通信设备管道系【统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公用天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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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非结!构构:件应根据《。所属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和非结》构地震破坏的后果】及其对?整个建筑《。结构影响《的范围采取不同的】抗震措施达》到相应的性能化设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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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实现抗震性能化设!计目:标的某些《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M第M.》2,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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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 当抗震要—求不:同的两个非结构构】件连接在一起时应按!较高:。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其中一个非结构构件!连接损坏时应不致引!起与之?相连接的有较—高要求的非结构构】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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