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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非结构构件! 【 , 13.1—。  一般规定 】 13.!1.1  本章主】要,适用于?非结构构《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非结构构—件包括持久》性的建筑非》结构构件和支—承于建筑《结构:。的附属机电设备【 ,  —   ?注1  建筑—非结构构件指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墙体》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结构的构件、装饰!构件和部件》、固:定于楼面的大型储】物架等 【。    》   ?  2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指为现代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气【构件、部件和—系统主要包括—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通【信设备管道》系统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公用天线等!。 13.!1.2  非—结构:。构件应根据》所属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和非结构地【震破坏的《后,果,及其:对整个建筑结—构影响的范围采取】不同的?抗震措施达到相【应的性能化设计【目标 】    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实!现抗:震性能化设计目【标的:某,些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M?第M.2节执行 】 13.1!.3  《当抗:震要:求不同的两》。。个非结构构件连接在!一起时应按》。较高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其中一!个非:结构构件连》接损坏时《应不致?引,起与之相连接的【有较高要《求的非结《构,。构件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