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1-2010(2016年版) 建标库

11.4  石结构房屋

11.4.1  本节适用于6~8度,砂浆砌筑的料石砌体(包括有垫片或无垫片)承重的房屋。

11.4.2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应超过表11.4.2的规定。

11.4.3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3m。

11.4.4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11.4.4的规定。

11.4.5  多层石砌体房屋,宜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11.4.6  石墙的截面抗震验算,可参照本规范第7.2节;其抗剪强度应根据试验数据确定。

11.4.7  多层石砌体房屋应在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和每开间的内外墙交接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11.4.8  抗震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大于全截面面积的1/3。

11.4.9  每层的纵横墙均应设置圈梁,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宽度宜与墙厚相同,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10,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11.4.10  无构造柱的纵横墙交接处,应采用条石无垫片砌筑,且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置拉结钢筋网片,每边每侧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11.4.11  不应采用石板作为承重构件。

11.4.12  其他有关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参照本规范第7章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