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 木:结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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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本节适用于6—~9度的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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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木结构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山墙应设置端屋架(!木梁)不《得采用硬《山搁: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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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木结构】房屋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房屋】6~8度时不宜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宜超】过6m;9》度时宜建单层高度不!应超过3.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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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单层高度【不宜超过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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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 礼堂、剧院、】粮仓等较大跨度【的空旷房《。屋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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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 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3节有关!。规定的要求但房屋两!端的屋架支撑—。应设置在端》开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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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 【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或】梁)间设置斜撑;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应在非抗【震隔墙内设斜—撑;斜撑宜采用【木夹板并《应,通到屋架的上弦
】
11【.3.7 穿【斗木构架房屋的【横向和纵向均应【在木柱的上、下柱】端和楼层下部设置】穿枋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1~!2道剪?刀撑:或斜撑?
11.!3.:8 木结构房【屋的构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柱》顶应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并用U形铁件连】接;8、9度时柱脚!应,采用铁?件或其他《措施:与基础锚固柱础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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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斜:撑和屋盖支撑结【构均应采用螺栓【与主体构件相连接;!除穿斗木《构件外其《他木构件宜采—用螺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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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椽与檩—的搭接处应满钉以】增强屋盖的整—体性木构架中宜在】柱檐口以上》沿房屋纵向》设置竖向剪刀撑等措!施以增强纵向稳【定性
1!1.3.9 【木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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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150m《m;应?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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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柱子不能有接—头,
— 3》。 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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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 ? 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 围:护,墙与木柱的拉结应】符合:下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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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应采用《。8号钢丝《将墙体内的水—平,拉结筋或拉》结网片与木柱—拉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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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与木?柱应采用6》钢筋或?8号:钢丝:。拉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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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坯】砌筑的围护墙洞【。口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1,.2节?的要求砖等砌筑的】围护墙横墙和内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5m外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8m或开间【尺寸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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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坯、砖等砌筑!的围护墙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应贴砌《在木柱外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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