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1-2010(2016年版) 建标库

11.3  木结构房屋

11.3.1  本节适用于6~9度的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等房屋。

11.3.2  木结构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山墙应设置端屋架(木梁),不得采用硬山搁檩。

11.3.3  木结构房屋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房屋,6~8度时不宜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宜超过6m;9度时宜建单层,高度不应超过3.3m。

    2  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单层,高度不宜超过3m。

11.3.4  礼堂、剧院、粮仓等较大跨度的空旷房屋,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

11.3.5  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3节有关规定的要求,但房屋两端的屋架支撑,应设置在端开间。

11.3.6  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或梁)间设置斜撑;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应在非抗震隔墙内设斜撑;斜撑宜采用木夹板,并应通到屋架的上弦。

11.3.7  穿斗木构架房屋的横向和纵向均应在木柱的上、下柱端和楼层下部设置穿枋,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1~2道剪刀撑或斜撑。

11.3.8  木结构房屋的构件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顶应有暗榫插入屋架下弦,并用U形铁件连接;8、9度时,柱脚应采用铁件或其他措施与基础锚固。柱础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不应小于200mm。

    2  斜撑和屋盖支撑结构,均应采用螺栓与主体构件相连接;除穿斗木构件外,其他木构件宜采用螺栓连接。

    3  椽与檩的搭接处应满钉,以增强屋盖的整体性。木构架中,宜在柱檐口以上沿房屋纵向设置竖向剪刀撑等措施,以增强纵向稳定性。

11.3.9  木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150mm;应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1/2。

    2  柱子不能有接头。

    3  穿枋应贯通木构架各柱。

11.3.10  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围护墙与木柱的拉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沿墙高每隔500mm左右,应采用8号钢丝将墙体内的水平拉结筋或拉结网片与木柱拉结;

        2)配筋砖圈梁、配筋砂浆带与木柱应采用6钢筋或8号钢丝拉结。

    2  土坯砌筑的围护墙,洞口宽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1.2节的要求。砖等砌筑的围护墙,横墙和内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5m,外纵墙上的洞口宽度不宜大于1.8m或开间尺寸的一半。

    3  土坯、砖等砌筑的围护墙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应贴砌在木柱外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