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受弯构件
5.2.1 与轴心受拉、受压构件同理,在满足我国可靠性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对方木、原木受弯构件的承载力验算无需调整,对其他木产品受弯构件的承载力验算应按本规范规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予以调整。
5.2.2 我国木结构设计计算理论长期以来并未涉及受弯构件的侧向稳定问题,原因是我国木结构设计计算理论基本基于方木、原木结构,受弯构件一般并不细长。随着规格材和胶合木的工程应用,受弯构件趋于细长,侧向稳定问题不容忽视。本着稳定系数计算结果应与国外规范同类构件的计算结果基本一致,且与受压构件稳定系数计算式形式也宜相近,便于工程应用的原则,本规范给出了一个有别于各国的回归计算式,该式的计算精度与国外规范比,误差也基本在10%以内,多数情况下在5%以内。
5.2.3 对于抗剪承载力计算,美国《木结构设计规范》NDS-2005仍根据清材小试件的试验结果给出各类木产品的抗剪强度设计值,这种做法与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关于方木、原木设计指标的确定方法是一致的。故本规范建议仍按树种确定各类木产品的设计指标,即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规定的方木、原木的抗剪强度设计值取用,设计时不必对承载力进行调整。
5.2.4、5.2.5 木材的横纹承压强度,不管是哪类木产品,国内外都是基于清材小试件的试验结果给出各类木产品的抗剪强度设计值。由于受缺陷影响小,同一树种不同强度等级木材的横纹承压强度基本相同。因此,本条规定各类木产品木材的横纹承压强度一律取用树种所在强度等级的方木、原木的设计指标,并且无需考虑承载力调整。
5.2.6 在持续荷载作用下,木材发生蠕变。木结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验算应考虑蠕变变形的影响,这是世界各国木结构设计通常的做法。我国的习惯计算方法是通过仅计算受弯构件的短期挠度,达到控制长期挠度的目的,即通过采用严格的短期变形限值,使受弯构件的长期挠度也符合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这一点在结构设计时是应予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