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腐木材工程应用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28-2012 建标库

7.5  古建筑的修缮

7.5.1  古建筑木结构修缮前应对承重木结构进行可靠性查勘与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尺寸。

    2  结构整体的变位和支承情况,包括房屋整体倾斜程度、屋架垂直度、水平移位等情况及下弦、木梁等两端支座搁置的长度及腐朽程度;木柱开裂、柱根腐朽程度。

    3  木材的材质情况,包括木材(树)品名和木节、斜纹、扭纹、髓心在受弯木构件上的分布情况。在利用旧木材修接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159的有关规定检查,并应在检验合格后再使用。

    4  承重构件的受力和变形情况,包括梁、搁栅、檩条、木柱和屋架等构件的挠曲、开裂程度等。

    5  主要吊点、连接的工作状态,包括构件节点木榫、夹铁(穿杆)等松动、开裂、腐(锈)朽程度。

    6  历次修缮措施的现存内容及其当前状态。

7.5.2  古建筑木构件材质的勘查,应对木构件的腐朽程度、虫蛀程度及白蚁侵食程度进行分级和标识。木材腐朽分级和标记应符合本规范第C.0.1条的规定,木材虫蛀分级和标识应符合本规范第C.0.2条的规定,白蚁侵食分级和标识应符合本规范第C.0.3条的规定。

7.5.3  古建筑的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遵循渐进、先撑后拆、先撑后补、分区(段)进行的原则。

    2  对屋架的脊柱、步柱、廊柱与廊川等及梁枋榫接点等受力部位可能发生的损坏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施工中应对木结构各构件的变形情况、构件节点的连结情况进行标记、观察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

    3  埋入墙体的木梁、檩条、搁栅等构件端部、与墙体接触紧靠的木柱、门窗樘(杆)构件及柱根等应做防腐、防虫蚀处理。

    4  木结构表面的防火、防腐及防虫的处理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无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有关规定执行。

    5  木结构木柱、梁枋内部存在中空时,应采取剔除、清理虫蛀或腐朽部位的措施;当木柱中空部位直径超过150mm时,应在中空部位填充木块;对木柱中空部位应进行不饱和聚酯树脂灌注加固,对梁枋中空部位应进行环氧树脂灌注加固。

    6  古建筑木结构构件所使用的胶黏剂应保证胶缝强度不低于被胶合木材的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胶黏剂的耐水性及耐久性应与木构件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

    7  木构件中使用的金属连接件级别、规格、力学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连接件应除锈,并应进行防锈处理;螺栓材料应采用Ⅰ级钢,钢和螺栓的直径不应小于12mm,采用钢夹板连接时,其厚度不应小于6mm。

7.5.4  古建筑修缮的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连接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方法应符合修缮设计的要求。安装前应检查出厂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2  修缮或更换承重构件的木材,其材质应与原构件相同,并应进行材质检查验收,旧桁(檩)的上、下面不得颠倒搁置。

7.5.5  古建筑木结构加固修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古建筑的木构架进行打牮拨正时,应先揭除瓦顶、拆下望板和部分椽,并应将擦端的榫卯缝清理干净;有加固金属连接件时应全部取下;对已严重残损的檩、角梁、平身科斗等构件,也应先行取下。对古建筑木构架的打牮拨正,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次调整。

    2  古建筑的木构架进行整体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固方案不得改变原受力体系。

        2)对既有建筑结构和构造的固有缺陷,应采取予以消除的措施,对所增设的连接件应设法加以隐蔽。

        3)对本应拆除的梁枋、柱,当其文物价值较高而必须保留时,可另加支柱,但另加的支柱应易于识别。

        4)对任何整体加固措施,木构架中原有的连接件,包括椽、檩和构架间的连接件应全部保留。有缺陷时,应更新补齐。

        5)加固所用材料的耐久性不应低于原有结构材料的耐久性。

    3  古建筑木构架中,下列部位的榫卯连接在整体加固时,应根据结构构造的具体情况采用连接件进行锚固:

        1)柱与额枋连接处;

        2)檩端连接处;

        3)有外廊或周围的木构架中,抱头梁或穿插枋与金柱的连接处;

        4)其他用半银锭榫连接的部位。

    4  古建筑木结构加固修复时,应从构造上改善通风防潮条件,应使木结构经常保持干燥;对易受潮腐朽或遭受虫蛀的木结构应用防腐防虫药剂进行处理。

    5  古建筑腐朽以及虫蚁危害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先剥除或清理腐朽层及白蚁侵蚀层。

        2)应采用水载型木材防腐剂原液浓度的60%液体喷、涂3遍,每次喷、涂时间应间隔2h以上。

        3)应按原油漆工艺修复。

        4)堵塞虫蛀孔洞,应用浓度为15%的水载型木材防腐剂原液浸泡木屑,晒干后拌胶水堵塞。堵塞深度达20mm以上时,也可用材质坚硬的木材做成直径大小不一的木栓,用水载型木材防腐剂原液浸泡后晒干,用药栓堵塞虫眼和虫道。针眼小虫孔宜用针筒装浓度为15%的水载型木材防腐剂原液注射。也可用材质坚硬的木材做成牙签状,或将竹牙签用水载型木材防腐剂原液浸泡透后晒干,用药签堵塞小虫眼。

        5)承重柱和梁、楼板、地框、屋面板和瓦条中度腐朽或中度虫蚁危害时,受危害部位可裁切更换的,应裁切并更换为经防腐处理的木材。不可裁切更换时,经承重受力计算,危害部位尚能承载时,可按本规范第7.5.5条第5款第1~4项的要求进行修复。

        6)木雕刻工艺品轻度、中度腐朽,可用钢丝刷清除腐朽层,用无色木材防腐剂原液喷、涂3遍。

        7)所有重度腐朽、重度白蚁侵蚀的木构件均应拆除并更换为经防腐处理的木材。

7.5.6  古建筑移建与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古建筑木结构建筑物的移建、部分托换修复时,应先揭除瓦顶,再由上而下分层拆落望板、椽及梁架。在拆落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榫头折断或劈裂的措施,并应避免磨损木构件上的彩画和墨书题记。

    2  拆落木构架前,应先将所有拆落的构件编号,并应将构件编号标明在记录的图纸上,不得损坏构件和榫卯,应确保构件的完整无损。

    3  构件安装前,应认真检查构件是否齐全。有损构件应按本规范第7.5.5条的要求进行加固修复,损坏严重时应更换。

    4  古建筑木结构预防受潮腐朽或遭受虫蛀的加固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构造上改善通风防潮条件;

        2)对易受潮腐朽或遭受虫蛀的木结构用防腐防虫药剂进行处理。

    5  古建筑木结构加固修复时,天花、藻井以上的梁架宜喷涂防火涂料;天花、吊顶用的苇席和纸、木板墙等应进行防火处理,处理方法应经专门研究确定。

    6  结构安装的轴线、标高、收势、侧脚、升起、弯势应符合原状及记录的要求。

    7  移建、部分托换修复工程中采用金属连接件加固时,金属连接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方法应符合移建、部分更换修复设计的要求。

7.5.7  加固修复木柱应符合加固修复设计要求。加固修复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柱脚损坏高度超过80cm时,应采用榫和螺栓牢固换接,不得使用铁钉代替。

    2  当柱损坏深度不超过柱直径的1/2,采用剔补包镶做法时,应用同一种木材加胶填补、楔紧。包镶较长时,应用金属连接件加固。

    3  当柱外皮最薄处厚度不小于50mm时,柱心腐朽时应采用化学材料浇注法加固;应观察、尺量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7.5.8  加固修复梁、枋、檩(桁)等木构件应符合加固修复设计要求。加固修复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顺纹裂缝的深度不大于构件直径的1/4时,宽度不应大于10mm,裂缝的长度不应大于构件自身长度的1/2;斜纹裂缝在短型构件中不应大于180°,在圆形构件中裂缝的长度不大于周长的1/3时,可用胶结、化学材料浇注加固、金属连接件加固修补。

    2  当顺纹裂缝的深度大于构件直径的1/4或斜纹裂缝在短型构件中大于180°时,应更换构件。

    3  当梁类构件腐朽截面面积大于构件原截面的1/5,且角梁腐朽长度大于挑出长度的1/5时,不宜修补加固,应更换构件。

7.5.9  斗拱加固修复应符合加固修复设计要求。加固修复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斗劈裂为两半,断纹能对齐时,可采取胶黏方法。座斗被压扁超过3mm时,可在斗口内用硬木薄板补齐,薄板的木纹应与原构件木纹一致,断纹不能对齐或严重腐朽时应更换。

    2  拱劈裂未断开时可采用浇注法,腐朽严重时应锯掉后榫接,并应用螺栓加固。

    3  牌条、琵琶撑等构件腐朽超过截面的2/5以上或折断时,应更换。

    4  应进行观察和尺量检查。

7.5.10  斗拱(科牌)制作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斗拱的维修应严格掌握尺度、形象和法式特征。添配昂嘴和雕刻构件时,应拓出原形象,并应制成样板进行核对。

    2  凡能整攒卸下的斗拱,应先在原位捆绑牢固;卸下时应整攒轻卸,并应标出部位,堆放应整齐。

    3  维修斗拱时不得增加杆件。

    4  斗拱中受弯构件的相对挠度未超过1/20时,不应更换,当有变形引起的尺寸偏差时,可在小斗的腰上粘贴硬木垫,但不得放置活木片或楔块。

    5  加固修复斗拱时,应将小斗与斗拱间的暗销补齐。暗销的榫卯应严实。

    6  对斗拱的残损构件,凡能用胶黏剂粘接而不影响受力时,均不宜更换。

    7  各类斗拱制作之前应放实样套样板,样板应符合设计要求,应观察检查。

    8  各类斗拱榫卯节点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斗拱纵横构件刻半相交,昴、耍、云头应在腹面刻口,横拱(斗三升、斗六升)应在背面刻口,角斜斗拱等三层构件相交时,斜出构件应在腹面刻口;

        2)斗盘枋与座斗面应以斗桩榫结合,大斗内应留五分胆与三升拱相嵌连,拱面应作小榫与升子相嵌连,每座斗拱自顶至底应贯以半寸硬木梢子,每层用于固定作用的暗梢不应少于2个,坐斗,斗三升、斗六升等不应少于1个。

    9  斗拱构件在正式安装前应进行检验、试装,并应分别编码,不得混淆;应进行观察和检查施工记录。

    10  拱安装时,各类构件应齐全,不得使用残缺和缺棱掉角等缺陷的构件;应观察检查。

7.5.11  古建筑修缮的检验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构件加固修缮安装及观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连接件位置基本正确,连结基本严密牢固,外观基本整齐美观,防锈处理均匀无漏涂;

        2)木构件接槎基本平整,无刨、锤印;

        3)木构件榫卯连接基本严密牢固,标高基本一致,表面基本洁净无污物。

    2  木结构移建、部分托换修复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5.11-1的规定。

表7.5.11-1  移建、部分托换修复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3  斗拱构件的制作外观应表面平整,线条应顺直,棱角应完整,应无刨、锤印。

    4  斗拱榫卯节点应结合严密,安装应牢固,梢子应齐全,应无翘曲、无缝隙和松动,并应观察检查。

    5  斗拱安装外观应构件齐全,层次应清楚,棱角应分明,斗拱配置应均匀一致。

    6  斗拱制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表7.5.11-2的规定,并应观察检查。

表7.5.11-2  斗拱制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