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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卫生:、抗:震、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卫星地面】。站等设施周》围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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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传统建—筑保护?区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后】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6》。)位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和城市轮廓【线,等的要求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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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
】 (一)无电!梯的住宅除底层架】空,层及车库外总—层数不应超过六层】(不含跃《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米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米
】。(二)商业建筑(含!商住综合楼和商【办综合楼)底层【层高不得超过4.5!米特殊?情况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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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 (四)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
!。(五)幼儿园、托儿!所不应超过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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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高度控制基本公】式H≤?K1×?K,2×(W/2—+S)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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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建筑《物允许设计高—度,(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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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道路红线宽度(米!);
》 S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米)!;
? K1—比例系数道路路幅宽!度为12-》23米(含》23米)时中—心区K1=2.0其!他地:区,K1=1.7道【路路幅宽度为2【3米以上时中—心区K1《=1:.8其他地》区K1=1》.5:;
— ,K2面宽系数—当建筑物面》宽小于等于》30米?时K2=1》.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30米?、小于等于50米】时K2=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50米时K2】=0.9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时按?较宽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但沿较窄道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较窄道!路计算其控制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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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建筑物—。直接毗邻或通过【面前: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及在《东、:西、:北侧毗邻广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和?广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在南侧毗邻》广场的可将广场【的四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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