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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卫】生、抗震、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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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卫【星,地面站?。等设施周围》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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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传统建!筑保护区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后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6)位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和城市轮!廓线:等,。的要求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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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
》 (一?)无电梯的住宅【除底层架空层—及车库外总层数不应!超过六层(不含跃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米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米
(!二)商业《建筑(?含,商住综合《楼和商办《综合楼?)底层层高不—得,超过:4.5?米特:殊情况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三)》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 (四)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
(五】)幼儿园、》托儿所不应超过三】层
第三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高度控制基》本,。公式:H≤K1×K2×(!W,/2+S)其—中
》 H建《筑物允许设》计高度(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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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道路】红线:宽,度(米?);
》 S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米);
《
》K1比例系数—道路路幅《宽度为12-2【3米:(含23米)—时中心区K》1=:。2.0其他地区【K1=1《.7道路路幅宽度为!23米?以上时中《心区K1=1.【。8其:他地区?K1=1.5;
! K2—面宽系?数当建筑物面宽小】于等于30米时【K2=1.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3,0米、?小于等?于50米时》K2=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50米时K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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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时按》较宽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但沿】较窄道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较窄道路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四十条 建筑物直】接毗邻或通过面【前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及在东《、西、北侧毗邻广】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和广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在南侧】毗,邻广:场,的可将广场的四【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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