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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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卫生、抗震、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卫星地面站】等设施周围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传统?建筑保护《区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后—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6)位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和城市轮廓【线等的要《求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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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
(!。一)无电梯的住【宅除底?层架空层及车库【外总层?数不应超过六层(】不含跃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米?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米
】
(二)】商业:建筑(含商住综合】楼和商办综合—楼)底层层高不得超!过4.5米特殊【情况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三—。)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四)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
! : (五)幼》儿园、托儿所不【应超过?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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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高度控制基本【公式H≤K1×K2!×(W/2+—S):其中
《 , H《。。建筑物允许》设计高?度(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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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道【。路红线宽度(米【);
》。 , :S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米);
】 :。 K1比例系数道】路路幅宽度》为12-《2,3米(含23米【)时中心《区K:1=:2.0其他地区K】。1=1.7》道,路路幅宽度为—23米?以上:时中心区K1=1.!8其他?地区K1=1.5;!
:。 ? K2面宽系数【当建筑物面》宽,。小于等于《30米时《K,2=1.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30米、小于等于!50米时K2—=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50米时K】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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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时按较】宽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但沿较》窄道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较窄道路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四十条 建》筑物:直接毗邻或通—过,。面前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及在!。东、西?、北侧毗邻广—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和广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在南侧—毗邻广?场的可将广场的四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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