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卫,生、抗?震,、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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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卫星地】面站等设《施周围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传统建筑】保护区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后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6)位—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和城市轮廓》线等的要《求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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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
— (一)无—。电梯的住宅除底层】架空层及车库外总层!数不应超过六—层,(,不含:跃,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米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米
? (》二):商业建筑《(含:商住综合楼和商办综!合楼)底层层高不】得超过4《.5:米,特殊情况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三)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四)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
! : (五)幼儿园、!托儿所不应超过三】层
第三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高度:控制基本公》式H≤K1×K2】。。×(W/《2+S)其中—
》 H建筑物允许设计!高度(米);
】 W道—路红线宽度(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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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米—);
【 K1比例》系数道路路》幅宽度为12-2】3米(含2》3米)时中心区K】1=2?.0其?他地区K1=1【.7道?路路幅宽度为2【3米以上时中心区K!1=1.8其他地区!K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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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2面宽系数【当建筑?物面宽小《于等于30米时K】2=:1.:。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3—0,米、小于等》。于50米时K2【=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50》米时K?2=0.9》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时按较宽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但沿较窄道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较窄道路—。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四—十条 建筑物—直接毗邻《或,通过面?前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及在:东、西、《北侧毗?邻广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和:。广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在?南侧毗邻广场—。的可将?广场的四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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