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标库

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卫生、抗震、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站、广播电台、电视台、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卫星地面站等设施周围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传统建筑保护区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后,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6)。位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和城市轮廓线等的要求综合确定。

第三十七条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
    (一)无电梯的住宅除底层架空层及车库外,总层数不应超过六层(不含跃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米。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米。
    (二)商业建筑(含商住综合楼和商办综合楼)底层层高不得超过4.5米。特殊情况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三)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四)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
    (五)幼儿园、托儿所不应超过三层。

第三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高度控制基本公式:H≤K1×K2×(W/2+S)。其中:
    H——建筑物允许设计高度(米);
    W——道路红线宽度(米);
    S——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米);
    K1——比例系数:道路路幅宽度为12-23米(含23米)时,中心区K1=2.0,其他地区K1=1.7。道路路幅宽度为23米以上时,中心区K1=1.8,其他地区K1=1.5;
    K2——面宽系数:当建筑物面宽小于等于30米时,K2=1.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30米、小于等于50米时,K2=1;当建筑物面宽大于50米时,K2=0.9。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时,按较宽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但沿较窄道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则按较窄道路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四十条 建筑物直接毗邻或通过面前道路临接河道、电力线路及在东、西、北侧毗邻广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和广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在南侧毗邻广场的,可将广场的四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