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七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架空电力线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交通安全、防汛、工程管线、景观、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但离界后与界外建筑物间距小于建筑间距或消防间距时,应按建筑间距或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5—1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居住用地内的小型配套公建(如水泵房、配电房、值班室、自行车库,高度不大于6米)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3米。
(三)各类建筑在其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应满足防火、防爆、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特殊退让用地红线的要求。
(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即为城市道路红线的,建筑退让按后退道路的规划要求执行;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或其他规划控制线时,按其相互间最大距离要求计算建筑退距。
(五)界外邻地为公共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表5—1中居住建筑的最小距离规定执行。
(六)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面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沿城市道路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不同地段的要求,视道路性质、道路红线宽度、交叉口视距以及建筑物性质、建筑物高度来确定,具体见表5—2。
(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在表5—2规定的退距的基础上,低、多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增加2米,高层建筑主体增加5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在道路展宽段范围内应在上述增加退距的基础上再增加3米。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或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表5—1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建筑类型 |
居住建筑 |
第二十一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 |
其他非居住建筑 |
||||
建筑物 |
最小距离 |
建筑物 |
最小距离 |
建筑物 |
最小距离 |
||
主要 |
低层 |
0.7H |
5.0 |
0.7H |
6.0 |
---- |
4.0 |
多层 |
0.65H |
9.0 |
0.7H |
10.0 |
---- |
6.0 |
|
高层 |
0.3H |
15.0 |
0.5H |
15.0 |
0.3H |
12.0 |
|
次要 |
低层 |
0.25H |
3.0 |
0.3H |
4.0 |
---- |
消防间距 |
多层 |
0.25H |
4.0 |
0.3H |
6.0 |
---- |
消防间距 |
|
高层 |
0.2H |
10.0 |
0.15H |
10.0 |
---- |
6.5 |
注: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表5—2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
道路等级 |
支路 |
城市次干路 |
城市主干路 |
城市快速路 |
低、多层建筑及高层 |
3.0 |
5.0 |
5.0 |
15.0 |
高层建筑主体 |
10.0 |
12.0 |
14.0 |
20.0 |
注:表中退让距离为下限。
(三)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底层最突出的外墙、柱边线为准。阳台、凸形封窗、踏步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5内安排,且其外边线距道路红线净距不小于2米。建筑物附属的地下构筑物如化粪池、净化池、地下油罐、地下水池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管线(与城市管线的连接管线除外)、管井、管沟等退让道路红线的净距应不小于2米。
(四)地下建筑物(包括半地下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设计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面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5米。
(五)围墙(施工临时围墙除外)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大门、值班室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低、多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七)沿居住区内部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在满足第四章的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离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3的规定。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调整:
1、城市景观设计要求、文物保护需要等(包括城市重要标志)。
2、传统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3、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确定的未能按上述指标控制的建设工程。但建筑不得超过道路红线。
(九)沿公路两侧的建筑物按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其后退距离沿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乡道不小于8米。在320国道嘉善段、平黎线嘉善段、沪杭高速公路嘉善连接线等重要公路沿线两侧的建筑物与公路边沟的距离为:国道不小于50米,省道不小于30米,县道不小于20米。公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路段,沿公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同时满足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要求。
表5—3 建、构筑物至居住区道路边缘最小距离控制表
道路级别 |
居住区 |
小区路 |
组团路及 |
||
建筑物 |
无出入口 |
高层 |
5.0 |
3.0 |
2.0 |
多层 |
3.0 |
||||
有出入口 |
/ |
5.0 |
2.5 |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
高层 |
4.0 |
2.0 |
1.5 |
|
多层 |
2.0 |
||||
围墙面向道路 |
1.5 |
1.5 |
1.5 |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道路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小区路路面宽6~9米,组团路3~5米,宅间路不小于2.5米。当小区路设有人行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人行道外边线。
第三十条 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应在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规定的河道两侧绿化带宽度的基础上再后退3米以上,并符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为保持水乡城市特色风貌,沿河建亭、台、楼、阁等亲水建筑的,其后退距离可适当调整,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
修筑河堤驳坎、码头、埠头,填塞盲河,建造构筑物等活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沿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铁路设施除外)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距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高于3米。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应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除有关专业规定外,建筑物后退城市防洪堤坡脚骨干河道不小于10米,其余河道不小于6米。沿一般城市桥梁,自岸线起20米范围内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沿特殊桥梁的后退距离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三条 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按表5—4控制(均从杆路中心算起)。
表5—4 建筑后退架空电力线路距离控制表
电压等级 |
10千伏 |
35千伏 |
110千伏 |
220千伏 |
500千伏 |
非建成区(米) |
5 |
10 |
12 |
16 |
40 |
建成区(米) |
5 |
8 |
10 |
14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