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七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架空电力【线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交通安!全、防汛、工程【管,线、景观、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
第二十】八条 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但离界—后与界外建》筑物间?距小于建筑》间距或消防间—距时应按建筑间距】或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51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 (二【),居住用地内的小【型配套公建(如水泵!房、配电房、值【班室、?自行车库高度—不大于6米)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3【米
!(三:)各类建筑在其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应满?足防火、防》爆、卫?生、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特殊退让用地红!线,的要求
》 (【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即为城市道路红线!。的建筑退让按后退】道路的规划》要求执行;》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或其他】规划控制线》时按其相互》间最:。大距离要求计算建】筑退距
! :(五)界外》邻地为公共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表51中居住—建筑的最小距离规】定,执行
《 : (六)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面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
? (一—)沿城市《道路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不同—地段的?要求视道路性质、】道路红线宽》度、交叉口》视距以及建筑物性】质,、建筑物《。。高度来确《定具体见表5—2
《 —(二)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在表?52规定的退距【的基础上低》、多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增【加2米高层建筑主】体增加5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
— , , :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在道路?展宽段范围》内应在上述增加退距!的基础?上再增加3米
【
: ?。 ,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或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
表51《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
】 : ? 建筑类型
! 》 离界距离
!
》 : , 建筑朝向
!。 居住建筑
! 第二十一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
》。 《其他非居住》建筑
—
【 建筑—物
— 高度的【
? 倍数 !
《 :最小距离 》
,
(米!)
】建筑物
— 高度的!
《 ?。 倍数
—
: : 最小距《离
! ,(米)
! 建筑物
】 高度的】
:
倍】数
?
最小【距离:
!(米:)
—
— 主要 【
: 《。 朝向
! , 低层
— 0.7H
!
, : , 5.0《。
》 0:.7H
《
? :6.:0
:
---】-
《 4.0—
!
》多层
— 0.》65H
!9.0
】 0.7H
! 10.0
! ---—-
6.!0
:
【
,
》高层
— : ,0.3H
】 15.0
!。 0.5H【
1【5.0?
: :。 :0.3H
】 12.0
【
! 《次要
】 : 朝向
》
》低层
》 : 0.2》5H
【 ,3,.0:
》 0.3H》
4.】0
-】-,--
消!防间距
【。 ,
?
多】层
?
0.25!H,
,
《 4:.0
】0.3H
—。 : 6.0
—
《 ---《-
《 消防间—距
! ,
高层 !
》。 0.2H
】 10.0
! 《0,.15H
】 1?0.0
《
----!
: , 6.5—
】。
注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表52 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
》 ,。
】 , ? 道《路等级
》 ! 退距—。(米)
》
?。 《
》。 :。 建筑类别
】 支路
】
? 城市次干路
!
》城市主干路
】 ? 城市快《速路
》。
》
【低,、多:。层建筑?及高层
【 ? 建?筑裙房
【。。 3《.0
?
》5.0
— : 5.0
【 15.0
!
《
高!层建筑?主,体
【 10.《0,
,
: 1《。2.0
【 14.0
】 20.0】
《
?
注】表中退让距离为下限!
: : (三)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底层《。最突出的外墙、【柱边线为《。准阳台?、凸形封窗、踏步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1》/5内安排》。。且,其外边线距》道路红?线净距不小于2米】建筑物附属的地下构!筑,物如化粪池》、净化池、地下油罐!、地下?水池及建筑物附属的!地,下,管线(与城市管线的!连接管线除外)、管!井、管沟等退—让道路红线的净【。距应不小《于2:米
【 (四)地下建】筑物(包括半—地下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设计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面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5《米,
? 》(五)围《墙(:施工临时围》墙,除外:)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大门、》值班室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
? :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低、《多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
: (七【),。沿居住区内》部,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在满—足第四章的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离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3的规定【
《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调整
— — : 1、城《市景观设计要求、文!物保护需要等(包括!。城市重要标志)
】
【 : , 2、传统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 ? , 3、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确定的】未能按上述指—标控制的建设—工程但建筑不得超过!道路红线《
(九】)沿公路两》侧,的建筑物按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其—后退距离沿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乡《道不小于8米在32!0国道嘉善段—、平黎线嘉善—段、沪杭高》速公路?。嘉善连接《线等重?要公路沿《线两:侧的建筑物与公路】边沟的距离为国【道不小于50米省】道不小于30—米县:道不小?于20米公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路段沿】公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同时满足《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要求】
表53 —建、构筑物》至居住区《道路边缘最小距【离控:制表
》
— ? 《 》 :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关系
【 居住《区
】 道路
【 ? (米》)
】。小区路?
》 ? (米?)
— 组团《路及
《
宅间!小路
【 ? (米?)
—
》
? :建,筑物 ?
【 面向道路 —
? 无出入口
!
: , 高层《
— 5.0《
《 3.0
—
2—.0
》
【 多》。层
— , 3.0
!
?
有出】入口
】 ,/
5】.0
》 2.5
【
! :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 ?高层
— 4.0
】 《。。2.0
《
1.5】
【
:。
多层 】
? , 2.0》
】
》 围墙面向道路 】
,
? 1.5
【 1》.5
】1.5
》
《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道路?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小—区路路面宽》6~9米组团—。路3~5米》宅间路不小》于,2.5米当小—区,。路设:有人行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人《行道外边线
【第三:十条: 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应!在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和详:细规划规定的河道两!侧绿化带宽》度的基础上再—后退:3米以上并符—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 《 为保持水乡城市特!色风貌沿河》建,亭、台、楼、阁等亲!水建:。筑的其后退距离【可适:当调整?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
】修筑河堤驳》坎,、码头、埠头填【塞盲河建造》构筑物等活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
第—。三十一条《 铁?路沿线建筑物后退】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沿【。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铁路】设施除外)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两侧】的围墙距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高于3米
】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应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规》定
: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除有关专业规】定外建?筑物:。后退城市防》洪堤坡脚骨干河【道,不小于10》米其余河道》不,小于6米沿一般城市!桥梁自岸线》起20米范》围,内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沿特殊桥梁的!后退距离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三条 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建?。筑物按表5》4控制(均》从杆路中《心算起)
表5】4 建筑后退—架空电力线路—距离控?制表
【 ,
》 电压等级 —
10千!伏
》 ?35千?伏,
— 110千伏—
? ? 220千伏—
【50:0千:伏
》
】 非建》成区(米《)
5
!
》10
》。。 , 12《
16
!
? 4?0
!
建成区!(米)
【 : 5
《 8
! 10《
—14:
—4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