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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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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安全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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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基本要求和嘉】善县城城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低、多?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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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受遮挡建筑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的—1.2倍;在新区不!小于1.3倍
】 — 2、居住】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以内(—。不含45°)下同】]布置?确实无?法避免时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1?.0倍;在》新区不小于1.2倍!。。
】(,。二)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日照【间距
! 1、低、!多层建筑《在已建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南侧的《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
— , ! 垂直布置的产!。生,遮,挡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2米;】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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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低、多层建【。筑在已?建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的东!西侧的且为》东西向布置》。的其间?距按东西侧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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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低、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时的日照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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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四)受遮挡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为层高2.2米【以下(?不,含2:.2:米)的车库层其产】生遮挡建筑计—。算建:筑高度?时,允许扣除受遮挡建】筑的车库《层层高(只限一层室!内地面至楼板面)】;受遮挡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其他?用途的用房时产【生遮挡建筑计算【建筑高度时不—得扣除?受遮挡建筑的底【层层高;大平台【上的几栋居住—。建,筑产生遮挡建筑计】算建筑高度》时允许扣除》。受,遮挡建筑的裙房【层,高(只限底层室内】地面至?楼板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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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多层居!住建筑间的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低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间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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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建?筑的东?(西:。)侧住户没有—南向采?光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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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符合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间的最小建》筑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间的最小建》筑间距为《8米:多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间的【最小建筑间距为13!米
【 第十《八条 在》一类居住建筑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与一类居【。住建筑间《距,比不得小于》。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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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一类居住建筑!的间:距必须保《证受遮挡的一类【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4小时》。;对其他居》住建筑的遮》。挡必须?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最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4米!
!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8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4米
! 》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
【 3【、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低、《多层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控制【且不小于《15米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南:北向布置的》低、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5米
!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13米
! 第?。。二十条? 非?居住建筑《(居住用地》内的值班室、自行】车库等配套建筑除外!)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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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非居【住建筑相对》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控制
】 , 》(二)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控制【
《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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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院的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室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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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共设施用】。。地内主要《的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南侧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8米;公共设施用地!内的多层、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南侧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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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和居住用地内!的,配,。套建筑除外)间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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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 1!、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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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15米
】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最小值为》15米
【 :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最小值为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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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 : (五)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并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六)非】居住:。建筑间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并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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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值班室》、自:行车库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在满足建筑日照间!距的前提下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并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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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由】低、多、高层组【合成:的综:合体:建筑之间或与低、】多层:。建筑的建《筑间距计算按低【层、多层《、,高层的有关建—筑间距规定分—别计算并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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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本章未列》。入,的,不规则居《住建筑的布置形式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最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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