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建筑间》距 《 第十四条 —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安全保护—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十【五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基本?要求:和嘉:善县城城《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低、多?层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日照间距 【     【    1、受遮挡!。建筑: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的?1.2?倍;:在新区?不小于1.3倍【 《        2!、,居住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以内(不含【45°)下同]【布置确实无法避免时!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1.0倍【;在新区《不,小,于1.2倍》 : ,     (二)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日照间距》 , :   ?      1、低!。、多层?。建筑在已建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南侧的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 ?     —。     》  垂直布置的【产生:遮挡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2米;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2、低、》多层建筑《在已建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的东—。西侧的且《为,。东西向布置的其【间距按?东西侧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 《     (—三)低?、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时的日照!间,距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四)受遮》挡,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底层为层》高2.2《米以下(不》含2:.2米)的》车库层其产生遮挡】建筑计算建筑高度】时允许扣除受遮挡】建筑的车库层层高】(只:限一层?室内地面至楼—板,面):;受遮挡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其他用途【的用房时产生遮挡】建筑计算建筑高度】时,不得:扣除:。受遮挡?。建筑的底层》层,高;大平台上的几】栋,。居住建筑产生遮挡】建筑:计算建筑《高度时?允许扣除受遮挡建】筑的裙房层高—。(只限底《层室内地《。面至楼板面) ! :。。 第十》六条 多层居【住,建筑:间的: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低】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间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   !  居住《建筑的?东(西)侧住—。户没有南向采光【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 《 第十七条【 , 在符合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间的最小!建筑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间】的最小建筑间距【为,8米多层居住建【筑,。主要朝向间的最小建!筑,间距为1《3米 】 第十八》条 在一类居住】建筑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与》一,类居住建筑间—距比不得小》于1:1.4 】 第《十,九,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一类居住建筑【的间距必须》保证受遮挡的一类】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4小!时;对其他居住【建筑:的遮挡必须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最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4】米 :     【 ,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8米】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 ?。   ?  : ,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4】米   【    《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 :       !  3、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低、多层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控制》。且不小于1》5米 ?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南—北向布置的低、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5米 》   ?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13米! : 第【二十条 非居住】建,筑,(居住用地内的值班!室、自行车》库等配套建筑除外)!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非居住建筑相对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控制 —  :   (二》)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控制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控制 》 【第二十一条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院的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室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 《第二十二条 — 公共设施》。用地内主要的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南侧!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8米;公共—设施用地内的—多层、?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南侧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1?0米 ! 第二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和居住用地内的配】套建筑除《外)间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   《      1、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       ! ,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15!米   【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最》小值为15》米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最小值为13—米    !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 :     (五【)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并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 (六)非》居住建筑间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并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第二!。十四条 值班室、!自行车库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在《满足建筑日照间【距的前提下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并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五条 由低【、多、高层组合【成的综合体建筑之间!或与低、多层—建筑的建《筑间距计《算,按低层、多层、【高层的有关建筑间距!规定分别计算并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 第二—。十六条 》本章未?列,入的不?规,则居住建筑的布置】形式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最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