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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 第四条 嘉!善县城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 ? ?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表:。2-1的《规定执行 【   ?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表2-1《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 表21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注空格表示不允】许设置;《√为允?许设置;○为有条】件允许设置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六,条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时可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等规划用地【同时划入《建设项目用》地拆迁范围》 :   《  :对应设置防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将防】。护地带一并划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 】第七:条 嘉《善,县,城,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二类【。建,。设区即旧区和—新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旧区范围《见附录一旧》区以外的地区—为新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