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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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嘉,。善县城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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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表《2-1的《规定:执行
!。 凡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表2-1》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表21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注空格!表,示不允许设置—;√为允许设置;○!为有条件允许设置】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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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时可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等《规划用地同时划入】建,设项目用地拆迁范】围
】 对应设置防护地】带,的建设项目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将!防护地?带一:并划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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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嘉善县城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二类建设区即旧【区和新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旧区范围【见附录一旧区以外】的,地,区为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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