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嘉善县城的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嘉善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嘉善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临时建设、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嘉善县域内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凡在嘉善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各项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