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附录?一 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3、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大于”、“不!少于”、《“不小于”包—括本数;所称的【“,大于”、“小—于”、“以外”【。、“多于”、—“少于”《不包括?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