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 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9.1 本规定【适用于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高层建筑的规—划选址定点与规【划审批
9.2】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系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
,
? 高层建筑分类】如下
】(一)? 按照类别与高度】划分为一、二类公】共建:筑划分?详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表3】.0.1之规—定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楼为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楼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为超:高,层建筑
!(二) 按体型划分!为板式建筑与塔【式建筑板式建筑系指!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2倍以上的建筑!;塔式建筑指长高比!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的各《朝向均为长边
! , , (三) 按使用】性质划分为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建!筑):、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楼、宾?馆、图书馆等—其它:各类公共建筑)
!9.3 高层建筑】规划布局《应以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和高层建【。筑布局与高度控制】规划为依据采用【集中与分散的布局形!态分散?。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利于?城市景?观,城市中心区、次中心!区、城市广场—周边:地段:、40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两侧可集!中成组成《群布置高层建筑【;局部?地段、城《市景观节《点可分散布》置塔式高层建筑【以点:缀城市空间》景观形态
9.】4 高层建筑的【布置:原则:高层建?筑区以?集中布置板》式建筑为主塔—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高层建?筑,地段:以分散布置塔式建筑!为主板?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不宜将两》幢以上的塔式建【。筑拼接成板式建【筑形成庞大的—建筑体?量影响城市景观与街!道,轮廓线
9.5】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可规划建设二类】高层建筑;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时《可规划建《设一:类高层建《。。筑;达不到上述【基地面?。。积要求?的一般不《得规划建设高层建】筑,特殊情况下(是指】。可借用河流》水面、山地、广场空!间时)基地用地面】积小于一、二类【高层建筑用》地面积规定的10】%时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
9.?6 局?部地段或地块选【址建设高层建—筑应根据周边的环】。境、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基【础设施负荷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在进行《建筑总平面》布置时应根据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建—筑间距、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9.7 高层建筑】布置:不得影?响无线电微波通【道、气?象观测、不得布置在!山腰上、不》得阻挡城市景观视廊!、不得影《响城市?的天际轮廓线—
9.8 —。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条:。。件,。与要求?
? (一)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 (二) 高!层公共建筑的主出】入口处应有》集散避难空间—广场用地面积—(基地红线范围内)!应根据建筑性质【和人:流集聚情《况按该建筑总—。面积(含裙房)的】3,%5:%的比例控制—
: ? (三) 》高层建筑《。的消防间《距与日照《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所在地段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和!城市道路交通通行】能力:能满足新建高层建】筑的:需求
(!四) ?。高,层建筑停车位配置公!共建筑按150【平方米?配1个停《车位:;住宅?。按户数配0.75】~1.?0个停车位;并配相!应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9.9! 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办!。公楼、宾馆、—酒店、?。图书馆等《。其,它公共建筑)的【强度指标与》调整见高层建筑强度!指,标表:表9-1
—9.1?0 高层主》体建筑正面临—街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高层主体《建筑:侧面临街《。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临主干《道建筑宽度(—长度)与道路—空间之比一般宜在】1~2之间;次干】道和:。支路建?筑宽度?(长度?)与道路空》间之比一般略大于】2;住宅建》筑应同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地下建筑《物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部距:离)的?0.7?倍其最小值为—6米
?
9:.11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商住楼取—下限综合楼取上【限):、,用地边?界距离、《。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红线距离见【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边界、交叉!口距离表表9-2】建,筑物之间的间—距,见高层建筑间距表】表9-3
9【.12 高层—建筑防火间距—
(一)!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4的规定
—
—。 (二)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 , (三)—。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0,0m
!。 (:四)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 : (五)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9-:5的规定
! , (六)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 (七)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6的规定且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宜超过10m3
!9.13 消防车】道
》 (一)》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
: : (二)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
, (三)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
? ,。 (四)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
(五【)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
(六)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
, , ?(七)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9!.,1,4 其它《防火要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9.15 城!。市高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强度!指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执行;上部为非【住宅的高层综合【楼按公?共建筑控制
表9!-1 ?。高层建筑强》度指标表
—
,
》 建【筑类别
! 建筑类型!
】 ? —强度:分类
【 强度指标
】
: ,
,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绿地率】
《
】 ?一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 纯住宅楼
】 ? ?
《
20【。25%
! : ,
— ?4.0-7》.5 ?
— :
】 ≥30%
! —
】
【 二类高《层
! 居住建筑【
? , 纯住》宅楼
》 2530】%
《 《
—
?。 3.0-4.】5 :。。
—
! , ≥30%
】 】。 ,。
:。
【
, : 一类高层
】
《 商住【建筑 ?
上部】住宅
!≤25% 》。
: , 5.》。0-8.0
【
【
!。≥25%《
《 ? :
【
:
【 下部裙房
【
≤45】%
—
! 二类高层 —
: 】商住建筑 》
上部】住宅
— , ≤25》%,
》 3.5-—。5.0?
《。 ?
【 ≥》25%
】 , : ,。
】
》 ? 下部裙房
! ≤5》0%
—
【。 一》类高:。层
! 综合楼 【
《 上部住宅—
【≤30?%
》 : 5.5-10.】0
《 【
《 ≥25% !
【
【
! 下部裙房
! , ≤50%
!
》
— 二类《高,。层
! 综《合楼
【 上部住宅—
≤3!0% ?
《 , 4.0-5.【5
?
《 :
】 , ≥25%
【
》 》
!
? 下部裙》。。房
?
, ≤50【%
—
】 一类高层
】
》 公共建【筑
?
》3045% —
《 【
? 5.0—-8.0
】 ? 《。
— ≥30%
【
— :
》。
】 二《类高层 《
! 公共建筑
【
, 30—50%
!
!。 3.》0-7.0
! : 》
》 ≥25%—。
!
!
表9-2— 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边界《、交叉口距离表
!
— 》
】
》 ? ?建筑类别
【 】 : 后退分—。类
《。 后退道【路
— 《 红线
! 《
【后退:。用地边界
! ,
! 后《。退道路交叉口—(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与曲线连接点算】起)
》
?
!建筑南北 》
? , :。 朝向—布置
》 ? 建筑东西 —
【 朝向布—置
《。
》
? ? 一类高《层
—。 —居,住建筑
】
【 《主体建筑正面
!。 ? ≥8M
—
!
》 ≥?。0.25H —
》 》且≥15《M
《 : ≥0.25H !
】 :且≥12M
! ?≥1:0M
《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M 【
【
— ≥》0.25H —
?。 : 且≥1】0M ?
,
? ≥0.》125H
】 》。 且≥6.5M】
!
: 二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主体建—筑正面
! ≥6?M
》 —。
《 ≥0.2】5H
【 且≥】12M
】 ≥0.25【H
】 且≥10】M
— ≥?8M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 ≥4《M
《 ≥0—.125H》
? ? 》且,。≥6.5M —
≥0.!125H《
:
》 且≥6【.5M
》
: ,
! 一类高层
】 :。 , 《 商住楼与综合楼】
》 ,
【 ?主体建筑正面—。
【≥1215M 【
》 ≥0.125H】且,≥15M
! 》。
》 , ≥15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812M—
》 ≥0.12【5H且≥6.5【。M,
《 ? :
—
【 : 裙房
】 ≥810【M
《 ≥》0.:5H且≥6.—5M
【
— 二类—高层
》 【。 商住?楼与综合楼 —
》 : ,
《 主《体建:筑正面?
≥8!12M
【。 ?≥0.25H且≥1!2M
— 《 《
≥1】2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 ≥69M 【
≥【0.125》。。。H且≥6.5M 】
【 《
《
— : , 裙房
【 : ≥69M》
≥】0.5H且≥6.】5M
!
?
: : 一类高层
! ? : 公共建筑
】
】
主体】建筑正面
【。 : ≥15》M
≥!0.25H且—≥13M
【 ≥1—5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 ≥9M
】 , ≥0.2—5H且≥6.5M !
—
【 裙房 《
》 ≥12M
! ≥0.5H且!≥,6.5M《
【 :
二类】高层: ,。
! 公共?建,。筑 :
》
! 主体建筑正—面
】≥12M 》
≥0.!25:H,且≥12M —
—≥12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6M
—。 《≥0:.125H且≥6】.5M 《
《
【 裙房》 ,
—≥,。9M
【 ≥0.5H且≥!。6.5M
!。
表9-3 !高层建筑间距表
】
—
—
【 》 建筑类别【。
【
【 建筑类别 !
: 】间距分类
! 建筑南北平行】布置
《
《 ,。建筑东西平行布【置
【 与高?、,多,、低层建筑垂—。。直布置
》
—
【与,高,层
】 ,。 居住建—筑,
与多!、低层?
! 居住《建筑
【 与高层居—住建筑
【 与多、低【层居:住建:筑
—
?
— 一类?高层
【。 : : 居住建筑—
【
《。 ≥南侧建【筑0.5《H且:≥36?。M
— ≥南侧高层建】筑0.5《H且≥36M 【
≥较高!建,筑0:.4H且≥》30M
】 , ≥:0.7h且≥13M!
— ≥13《M
《
?
【 ?
:
! ?二类高?层,
》 居住】建筑
《
! ≥南侧建【筑0.5H且≥30!M
》 ≥《南侧:高层建筑《0.5H且≥—3,0M
!≥较高建筑0.5】H且≥24》M
— , ≥0.《7h且≥13M 】
≥13!M
!。
?
!
?
一类!
—。。。 ? 高层
—
: 商住【楼与
】 综合楼
】
》主体:建筑
》 — :正、背面
—
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间距?并≥0.5》H且≥30》M,;上部为居住建【筑,的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
》
》 主》体建筑
— 【 侧:面
》
? :。
裙房 !
裙房】之间:。间距按裙房高—度,以11控制且>1】3M
】
:
— 二:。类
【 高层 】。
《。 商住楼与】
? 综合楼!
主】体,建筑
【 》 正:、背面?。
— 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间距并≥0—.5:H且≥24M;【上部为居住》建,筑的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
:
【主体:建筑
】 侧面
!
《
】 裙房
— 裙房—之间:间,距按裙房高度以【11控制且>9M !
: :
【。 一类 —
【 ?。高层:。
!公共
! 建筑
! 正?、,背面
【 ≥南侧》建,筑0.5H且—≥24?M
【 ≥0.5H 【。
】 且≥9M
! ≥2—4M
】 ≥13M》
? ≥13M !
》
,
侧!面 :
《
?
? ? 裙房
— ≥13【M,
》 ≥9M
!
— ?
】
!
,
二—类
!。 , 高层 》
? : 公共》 ,
建!筑,。
正】、背面
】 ≥南侧建—筑0.?5H且≥2》4M
【 ≥0.5H
!
— 且≥9M 】
≥2】4M ?
: ≥》13M
】 , ,≥13M
【
《
《 , 侧面 —
【
裙房!
《 ≥13M
!
? ≥9M》
—。
】
:
? :
》
表9-4】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
: :
【
》 建筑类】别
》
【 ,。 高层】建筑
— 《。
《 , 裙房
!
: ?其,它,民用建?筑
—
! 耐火等级 —。。
!
一、二级!
三】级
?
, ? 四级
】
:
?
《 ,高层建筑
】 , 13
】 9
】 9《
11!。
》 14
】
:
,
【 裙房 《
—9 :
6 】
《 6
》
7—
? , 9 》
】表9-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
【 名称和储【量
《 : ? ?
防】火间距(m)—
】 ,
,
高层【建筑
】 : ?
【裙房
! 《
?
—
小【。。型甲:、乙:类 :。
,
: 《 , :液体储罐《 ,
<30!m3
— , 35
! 30 》。
—。
《 30~60!m3
《。
40【
《 35
!。
【 小型丙类】
:
, ? 液—体储罐
【 , <150m3 !
,
: 35
【
? 30《
!
150!~20?0m3
— ? 40
— 3》。5
!
:
可燃气体!
— 储—。罐
】<1:00m3《
— 3:0 :
2【5 :
!
? 100~50】0m3?
35!。
30!
?
】 化学易燃 !
— 物品库房 !。
》 <1t
【。 , : 30 《
—25
!。 ,
—。 1~5t —
? 35
【
30【
—
表9》。-6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
】
名 ! 称
【
》。 防火—间距(m《)
一!。类
—。 :二类
》
?
《
高层建筑!
裙】。房
?
高层建筑! ,
,
: : 裙房
— ,
》
: 《丙类
》 : ? 厂(》库)房
— : , 耐火等级》
!
— : 一、二级》 ,
—20 ?
—。1,5
《 , 15》
:
13【
:。
】
三—、四级
【 2《5
】20
】。 2:0
》 1《5
《
—
丁【、戊类
】。 : ? 厂(库)房
】
《。 耐火?。等级
》 】
》 一、二级—。 ,。
15 !
? 1《。0
《 13
】
》10
《
,。
【
: ?三、四级
—
: 18
!。 ?12 ?
? 15
! : 10 《
? ,
【 煤气调压站】 ,
进口】压力
】 : (MPa)】
0.!00:5~<0.》1,5
2!0
》 : 15
! 15
》
13 】
:
【
0.【15~≤0.30】。
? ? 25
! 20
》
? 20
—
15 】。
【
煤】气,调压箱
】 【。
《 进口压力—
:
】 (MPa)
】
: ,。。。 《。
? 0.0【0,5~<0.15
!
1—5
— 1?3
【 13 《
6【
!
: 0.15~!≤,0,.,30
】 2:0
】15
【 15 》
13 !
,
,
!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
】
》总
】 ? 储:
】 ,量 :
?。 (m3)!
【 :
》 <30》
45!
— 40
— 40 【。
35 !
— ,。 ,
30】~5:0
【 50 《
《 45
—
45
!。
40【
【
【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
— ≤15
】。 , , 30
! 2:5,
》 :25
《
《 20
!
!≤1:0
?
25 】
,
《 20
— ? 20
】 1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