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9 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 9.1 —本规定适《用于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高层建筑!的规划选址》定点与规划审—批 9《.2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系!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  !   ?高层建筑分类如下】    》 (一)《。 按:照类:。别与高度划分为一、!二,类公共建筑划—分详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表》3.0.1之规【定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楼为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楼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为—超高层建筑 —     (二)】 按体型划》分为:板式建筑与》塔,式建筑板式》建筑系指《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2》倍以上的建》筑;塔式《建筑指长《高比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的各朝向均为—。长边 《  :  (三) 按使用!性质划分《。为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建筑》。)、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楼、宾》馆、图书馆等其它各!类公共?建筑) 9.3】 高层建筑规—。划布局应以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和高层《建筑布局与高度控】制规划为依据采用集!中与分?散的布局形态分【散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利于城?市景观城市中心区】、,次中心?区、城市《。广场周边《地段:、40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两侧可集中】成组成群《布置高层建筑;【局部地段《、城市?景观节?点可分散布置—塔式:高层建筑以点缀城】市空间景《观形态 》9.4 高层—建,筑,。的布置原《则高层建筑区以集中!布,置板式建筑为主【塔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高层:建筑地?。。段以分散布》置,塔式建筑为主板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不宜将两《幢以上的《。塔式建筑拼接成板】式建筑形成庞大【的建筑体量》影响城市景观与街道!轮廓线 》9.5?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可规划建设二类高层!建筑;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时可规划】建设一类高》层建筑;达不到上述!基地面积要求的【一般不得规划建设高!层建筑?特殊情况下(—是,指可借?用河流?水面:、山地、广场空【间时)基《地用地面《积小于一、二类高】层建筑用地面积规定!。的10%时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9.6 局》部地段?或地块选址建设【高层建筑应》根,据周边的环境、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基础设施负荷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在进行建筑总平面】布置时应根据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建《筑间距、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9》.7:。 高层?建筑布置不得影【响无:线电微波通道—、气象?观测、不得布置在】山腰:上、不得阻挡城市景!观视廊?、不得影响》城市的?天,际,轮廓:线 9.8 【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条件与要求! ,     (一)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    《 (二?) 高层公》共建筑的主出入【口,处,应有集散避难空间广!场,用地面积(基地【红,线范围内《)应根据建筑—性,质和人流集聚—情况按该建》筑总面积(含裙房)!的3%5%的比例控!制  《   (三》) 高层建筑—的消防?间距与?日照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所在地段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和,城市道路交通通行能!力能满足新》建高层建筑的需【求, ,    《 (四?) 高层建筑停车位!配置公共《。建筑按?150平方米配【1个停车位;住宅】按户数配0》.75?~1:.0个停《车位;并《配相应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9【.,9, 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办公楼、宾】馆、:酒,店、图?书馆等?其它公共建筑)的强!度指标?与调整见高层建筑强!度指标?表表9-《1 9.1—0 高?层主体建筑正面临】街,。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高层:主体建筑侧面临街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临主:干道建?筑宽度(《长度)?与道路空间之比一般!宜在:。1~2之间;—次干道和《支路建筑宽度—(长度)与道路空】间之比一般略大于2!;住宅建《筑应同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地下建—筑物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部距?离)的0.》7倍其最小值为【。6米 9.11】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商住楼取下限综合楼!取上限)、用地【边界距?离、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红线距离见【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边:界、交叉口距离【表表9-2建筑【物之间?。的间距见高层建筑间!距表表9-3 】9.1?2 高?层,建筑防火间距  !。   ?(一)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4】的规定?   —  (二)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 (:三)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00m !  :  (四《)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五)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9-5的规定】 :     —(六)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 (七)《。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6的规定【且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宜超过1《。0m3 9—.13 消》防车道 《     (一)】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    (二—)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   (三)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  :   (四)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  (五)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  (?六):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 (七)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9.14 】其它防火《要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9.15【 城市高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强度】指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执行】;,上部为?非住宅?的高层综《合楼按?。公共建筑控》。制 表9-—1 高层建筑强度指!标表 ? 《 ,   建!筑,类别: : 【 建筑类型 】 —    《。。     强度【分类 《 强度指标!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绿地率? 】 一类!高层 》 《。 : 居住建筑— ? 纯住宅楼 ! 《 ! ? 2025》%, : — — 《4.:0,-7.5 — 《。 ? 》。 ? ,≥30% 》 】 》 , —。 :。 二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纯住宅楼—。 《 2530%】 】 — ? 3.0-》4.5 — 》 — ≥3—0% 《 ! : !。 一类高层】 》 商住】建,筑 上!部住宅 】 ≤25%— 《 5.0-8】.0:。 】 : — ≥25% ! ? ! 《 : , , 下部》裙房 《 , : ≤45% 】 —。 《 二类高层【。 《 商】住,建筑 【 上部住宅— 《 ?≤25% — , 3.5【-5.0《。 《 ? 【 《≥25% 】 — ? 》 》 下部裙房 ! ≤50】% ! :。 一—类高层 !。 : 综合》楼 上!。部,住宅 — ≤30% !。 5.5-!10:.0 】 》 【。≥25?% — 《 ! 】下部裙房《 《 ≤50%【 ? , : 》 《。二类:高层 《 — 综合楼 【 《 上部住》宅 ≤!3,0% 《 4.0-!5.5? 【 【 ? ≥25% ! 《 《 ! 下部【裙房 】 ≤50《% : 】。 一类】高层 《 — 公共》建筑: 3】045% 】 》 , 】5.0-8.0 】 《 — , , , , , :≥30% 》 —。 —。 【 二类高!层 【 : 公共建筑 】 —3050%》 ! — 3.》0-7.0 】 ! ≥25!% 《 ! — , 表9-2 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边界、交叉口距】离表 《 》 】 : 】 》 建筑类别— ?。 : 《       后】退分类 【 后退道—路 【 : , 红线 》 【 》 ?后退用地边界 】 【。 : , : 后退道【路,交叉口(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与曲线】连接点算《起) 】 》 : , 建筑南《北 ? : 朝向!布置: 建筑!东西 《。。 : : 朝—向布置 — 《 》。。 一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 主体建筑正!面 : 《 ≥8M 】 — ? ≥0.!。25H 》 , — :且≥15《M — , ≥0.25H ! ?。 : 且≥12M! ≥1!。0M 《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M 《 — ! ≥0.25H ! ! 且≥10》M 》 ≥《0.125H— : :。 》 且≥6.5【M ? — 《 二《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主体?建筑正面 】 ≥6M 【 :。 !。 ≥【。0,.25H 】 : 》且≥12M》 — ,≥0.?25H 】 —且≥10M》 — ≥8M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4M 【 ? ≥0.125H ! — 且≥—6.5M 】 ≥0》。.1:25H? 《 《 且≥6—.5M 》 , ! 一类高层【 》 商【。住楼与综合楼 】 ? : — , :主,体建筑正面 — ≥1】215M 】 ≥0.12】5H且≥1》5M 】 , ! ≥15M 【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 ≥812!。M 》。 : ≥0.125H】且≥6.5M 【。。 《。 ? 》 ? — 裙房 】 , ? ≥81《0M !≥0.5H且—≥6.5《M — 《 二【类高层 》 】。。 商:住楼与综《合楼: ? ! ? ,主,体建筑正面 】 ≥8—。12M 【 ≥0.2【5,H且≥12》M — 】 ≥—12M? , ,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9M ! ≥0.125【。H且≥6.5M【 ! 】。 — 裙房 ! ≥6》9M 【 ≥?0.5H且≥6【.5M? , ! ?。 一类高层 】 !公共建筑 ! 》 主体建!筑正面 】 ≥15M ! ≥0.25!H且≥13》M ≥!15M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9M 》 ≥0.2】5H且≥6.5M】 ! ? 裙房》 ?。 ≥12M】 ? , ≥0.—。5H且?≥,6.5?M 【 ? 二类】高层: 】。 :。 ,公共建筑 ! 】 主体建—筑正面 【 ≥12M【 : , :。 ≥0《。。.25H且≥12M! : ? ≥1《2M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 ≥6M ! : : ≥0.125【H且:≥6.5《M 》 》 》 裙房 【 ≥9M 】 ? ≥0.5H【且≥6.5M 【 ?。 ,。 ?。 表9-3 高层建!筑,间距:表 【 , 《       【 ! 建筑类别 ! ! : ?。建筑类别 — 【  间距《分类 》 《建筑南北平行布置】 建】筑东西平《行布置 ! 与高、《多、:低,层建筑垂直布置 】 — 【 与高层 》。 , 【 居住《建筑 !与多、?低层 【 居住建!筑 《 与高—层居住建筑 【 与—多、低层居》住建筑 》 》 》 一《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南侧建筑0》.5H且≥》36M ! ≥南侧高层建【筑0.5H且≥36!M 》 : ≥较高建筑0.】。4H且≥《30M ! ≥0.7h且≥】13M 《 ≥13!M, :。 》。 】。 : ! 《二类高层 】 【居住建筑 【 》 《 ≥南侧建筑【0.5H且≥—30M 《 《 ≥南侧高—层建筑0.5H且≥!30M 《 《 ≥较高建筑0.!5H且≥24M ! ≥0.】7h且?≥13M 】 ≥13—。M 》 【。 》 , 】 一类 ! ? 》 高层 】。 : 商住楼》与 《 综合】楼 : 主体】建筑 【 ? : 正、背面 】 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间距】并≥0.5H且≥3!0M;上部为居【住建筑的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 : 》 主体】建筑 】。 侧—面 : ? — 裙房 】 : 裙房之间】间距按裙房高—度以11控》制且>13M— 】 二类!。 【。 高》层 《 ? ,。 商住《楼与: 》 《。综合楼 】 主体建筑 】 《 : 正、背面 】 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间距并≥—0.5H且≥2【4M;上部为—居住建筑的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 》 — 主体建筑— ? ? 侧面 】 】 裙房 ! 裙房】。之间间距按裙房高度!以11控制且>【9M: 【 】一类 — 《 高层 — 】公共 》 建筑 ! 《 正、《背面 《 ≥—南侧建筑0.5H且!≥,24M? ? , ?≥,0.5H 【 且!≥9M — 《≥24M 【 ≥13M】 : 》≥,13M !。 ? ? , 侧面 》 ! 裙房【 , , ≥13M! 》 :≥9M 《 , , : 【 ? 【 》 — 二类 — — 高层 【。 : , 《 公共 】 建》筑 《 : 正?。、背面 《。 , 《 ≥南侧《建,筑0.5H》且,≥24M ! ≥0《.5H — 》 且≥》9M 《 : ≥2》4,M 】≥13M 】 ≥13—M : ? — 》侧,面 : 】 ? : 裙房 — 《≥1:3M 】 ≥9?M —。 , : ! —。 《 表9-4【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 《 【 】 ,建筑类别《 》 : , : , 高层!建筑: ! 《 裙—房 : 其【它,民用建筑《 ! 耐火等!级, 》 【 一、》二级 ? 《 三级 — 》四级: , ! ? 高层建筑 】 13【。 《 9 》 —9 》 11 ! 14 【 《 !裙房 》 9》 ? 6 — 6 】 《 7 】。 9 】 《表9-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 !。名称和储量 — — 【 : 防火《间距(m) ! ! :高层建筑 【 — :。。 【裙房 】。 ? ,。 ! : 》小型甲、乙类 【 《 液体储!罐 — <?30m?3, 《 35 ! 3《0 — :。 , 【30~60m—3 》 40 ! 3《5 《 》 — 小型丙类 【 》 液体储罐 ! 《 <150m【3 》 35》 3】。0 ! 1】5,0~200m3 】 : : 40 】 35》 — , : —可燃气体 】 ? 储罐 【 —<100m3 【 ? 30 【 》。25 《 【 100!~,500m3 — ? 35 【 30 ! 》 》 化学易燃 ! , 《 物品—库房 《 <1t ! : 《30 《 25【 《 】 ?1~5?。t 3!5 : , 30 】。 : 表9】-6:。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 】。 —。 名  》   ?称 《 《 防火间【距(m?) 【 一类 《 二类】 ? 【 高—层建筑 》 《 裙房 》 , 高层—建,筑 》。 裙房》 ? , ! 丙?。类 《 【 厂(库)》房 【 耐火等级》 — 【 一、二】级 】。20 》 1》5 《 15 】 , 13— ? 《 《 ?。 三、四级 — —25 —。 20 【 》20 》 1》5, , 》。 — 丁、戊类 】 ! 厂(库)房 ! , 耐火等级【。 】 — 一、—二级 》 1》5, — 10 — 13 ! 10 】。 — 《。。 三、四级 】 , 18 】 1【2 】1,5 : ? 10 — 】。 》 煤气调压站 】 进口压力! , — : (MPa—) ? 》0.0?05~<0.15 !。。 20 !。 15】 》 15 — , 1》。。3 —。 】。 0?.15~≤0.30! 25! — 20?。 — 20 》 》15 】 — 煤气调压箱】 : 】 进!。口压力 《 — (MPa】。) 【 】 0.005【~<:0.15 — 1—5 《 ? 13 ! 13 》 , 6 ! ? 》 0.15~】≤0.30 — 《 20 ! 15 ! 15 ! 13《 》 ? , :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 》 总 ! 》。 : 储 【 : 量 《 : (【m3) ! 【 <3》0 ? 》。45 【 40 【 4》0 — 35 ! : — 30~》50 — 50 】 45— : 》45 》。 40 ! : : 【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 !。 ≤15 — 》 3:0 《 《25 — 25 ! : 20 《。。 ? 《 《 : ≤10 】 ?25: ? 20 ! 《20 《 ,。 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