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9》 ,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 9.》1 本规定适用【于,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高层建筑的规划选】。址,定点与规划审批 】 9:.2: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系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  ?   ?高层:建筑分类如》下    — (一) 》按照类别与高度划分!为一:、二类公共》建筑划分《详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表3.!0.1之规定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楼为: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楼?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为超高层建—筑     【(二) 按体型划分!为板:式建筑与塔式建【。筑板式建《筑系指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2倍以上【的建筑;塔》。式建筑指长高比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的,各朝向?均为长边   】 , (三) 按使用性!质划分为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建筑)、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楼、宾【馆、图书馆》等其它?各类公共建》筑) 9.3 】高层建筑规划布局】应以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和高层建筑布【局,与高度控制规划为依!据采用集中与分【散的布局形态—分散: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利于城市景—观城市中《心区、?次中心区、城市广场!周,边地段、《40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两侧可集中【成组:成,群,布置高层建筑—;局部地段、—城市景?观节点?可分散布置》。塔式高层建筑以【点缀城市空间景观】。形态 ? 9.4 高层建筑!。的布置原《则高层建《筑区以集中布—置板式建筑为主塔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高层建《筑地段以分散—布置塔式建》筑为主板《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不?宜将两幢以上—的塔式建筑拼—。接成板式《建筑形成《庞大的建筑体量影】响,城市景观与街—道轮廓线 》 9.5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可规划】建设二类高层—建筑;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时可规划》建,设一类?高层建筑;达不到上!述基地面积要—求的一般不得规划建!设高:层,建筑:特殊:情况下(是指—可借用河流》水面、山地、广【场,空,。间时)基地用地【面积小于一、二类高!。层建筑?用地面积《规定:的,10%?时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9.6》 局部地段或—地块选址建设高层建!筑应根据周边的【环境、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基础设施!负荷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在?进行建筑总平面布置!时应根据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建筑—间距、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 ,9.7 高层建筑布!置不:得,影响无线电微波【通道、气象观测、不!得,布,置在山?腰上、不得阻挡城市!。景观视廊《、,不得影响城市的天】际轮廓线 —9.8 《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条件与《要求     】(一)?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 :。     》(二) 《高层公共建筑的主】。出入口处应有集【散避难空间广场用地!面积(基地红线【范围内)应》根据建筑《性质和人流集聚情况!按该:建筑总面积(含【裙房:)的3%5》%的比例控制 【   ?  (?三) 高层建筑的消!防间距与《日照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所在地段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和城市!道路交通通行能【力能满足新建—高层建筑的需求【     (四)! 高层建筑停车位配!置公共建筑按1【5,。0平方米《配1个停《车位;?住宅按户《。数配0.75~1】.0个?停,车位;并配相应【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 9.9 》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办公楼、【宾,馆、:酒店、图书馆等其】它公共建《筑)的强《度指标与调整—见高层建筑强度指】标表表9-1 9!.10 高层—主体建筑正面临街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高层主体《建筑侧面临街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临主干道建筑宽度(!长度)与《道路空?间之比?。一般宜在1~2【之间;?。次干道和支路—。建筑宽度《(长:度)与道《路空:间之比一《般略大于2;住宅建!筑应同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地下建?筑,物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部距离)—的0.7倍其最小】值,为6米 9.1】1,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商住!楼取下?。限综合楼取上限)】。、用地边界距离【、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红【。线距离见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边界、交叉口距】离表表9-》2建筑?物之间的《间距见高层建—筑间距?。表表9-3 【9.:12 高层建筑防火!间距    【 (一?),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4的规定 》 ?   ?。 ,(二)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三)?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00m 】   ? (四?)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五】)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9-5的规定【 ,     【(六)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 (:七)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6的规定且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宜超过1《0m3 9.1】3 消防车》道     (】一)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   (二)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   (三)—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   (四)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 ,  (五)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    《 (六)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     (七)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9.》14 其《它,防火要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9.15— 城市高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强度指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执行】;上部为非住宅的高!层综:合楼按?公共建筑控》制 表《9-1 高层—建筑强度指标表【 》   !。建筑类别 】 建筑!类,型 :。。 ,  】       【强度分类 !。 强度指标—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绿地】率 【。 , 《 一类高【层 — : ?。 ,居住建筑 》 —纯住宅楼 【 】 : 》2025% 】 — 》 : 4.0-—7.5 》 ! :。 ≥30】% 【 : —。 》 二】类高层 ! 居住建筑! 纯】住宅楼 ! 2530% 】 《 : 》。 3—。。.0-?4,.,5 : ?。 《 :。 《 , ,。 ≥30% ! ? 】 】 一类高层 ! 【 商住建筑 ! 》上部住宅 【 ≤2—5% 】。 5.?0-8.0 【 ? ? ! ≥:25% ! 》 】 下】部裙房 】 ≤45% 【 》 】 二类高层》 — ? 商住建筑 【 》 上部住宅 【 ≤—25% 】 3.5-5.】。0 《 【 , ≥2!。5% 》 — 《 ? ,。 ?。 下部裙!房, , , ≤—50:%, 》 , ?。 , ? :一类高层 ! ,。 ? 综合楼》 上部!住宅 ? ≤3】0%: ,。 《 5?.5:-10.《0 ? ? 】 : ≥2》5% ? — ? — ! 下部裙房 — —≤50% 》 ? 《 , 二【类高层 — ? 综—合楼: : 上部【住宅 》 ? ≤30% 【。 4.0】。。-,5.5 】 ! , ≥25%【 ! , ! 【下部裙房 】 ?≤50% 】 《 ? 一类高层】 : 【 公共建》筑 【。 30?45% 【。 》 , , 》 5?.0-8.0 】 】 ? ≥3【0%: 》 】 【 二【类高层 《 — 《公共建筑 ! 3050% 】 ! 》 ?3.0-《7.0 【 《 — ,。 ≥2》。。5% 【 ? 】 ? 表9-2 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边界?、交叉口距离表 】。 ! 《 》 — 建筑!类别 》。 《 :       后退!分类 ?。 》 后退道路 】 》 , 红线 【 ? , 【 后退用地边【界 【 】 后退—道路:交叉口(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与曲线连接点!算起)? 《。 , , 【。。 建筑南北 【 】 朝向布置 】 建筑东】西 》 — 朝向布置 【 》 【 一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 , : , — 主体建筑正面 ! ? , ,。。≥8M 】 】 , ≥0.25!H 【 且≥1】5M 《 《 ≥0.25H 】 》 ? , ,。且≥:12M 】 :≥10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M》 】 《 ≥0】.25H《 【 且≥1【0M 《 》≥0.125H ! 【 且≥6.—。5M 《 【 二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主体!。。建筑正?。面, 》 , ≥6?M ! —。 : ≥0.25H ! : 且!。≥12M 》 《 ≥0.25H】 》 —且≥10M — , 》≥8:M, ,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4M】 : , ≥》。0.125H— : — ?。且≥:6.5M 【 ≥0.【12:5H ! 且≥6.】5M ? ? 《 一类!高层 】 商住【楼与综合楼 ! 《 主!体建筑正面》 》 ≥1215【M 】≥0:.125H且≥15!M 】 , ! ≥15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812M 】。 ≥0.12】5H且≥《。6,.5M 】 ? — 【 裙房 ! ≥81】0M:。 : ≥0【.5H且≥》6.5M 》 , 《 】 ,二,类高层? — 商住楼】与综合楼《 【 : ? 主体建【筑正面 《。 ≥81!2M 】 ≥0.25H且≥!12M 》 》 《 《 ≥12M !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9M ! ≥0.12!5H且≥《。6.5M 】 ?。 【 】 裙》房 【 ≥:69M — , , ≥?。0.5H《且≥6.5M 】 ? , ? ,。 , 一类—高层 》 ? 公—。共建筑 《 ? : 【 主体建筑【正面: ≥1!5M — ≥0.—25H且≥1—3M !≥,。。15M 【 :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 ≥9》M — ≥0.25【H且≥6《.5M 】 , 【 裙房 — , ≥12M】。 《 ≥0.5H且!≥6.5M 】 《 】二类高层《 ? 】公,共建筑?。 ? , : ! 主体建筑正面 ! ≥12】M ≥!0.25《H且≥12M 】 ≥12M!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M 】≥0:。.,125H且≥6.5!M ? : ! :裙房 》 ≥9M【 ≥】0.5H且≥—6.5?M ! 表9-3》 高层?建筑间距表 — : !  :    ! 建筑【类别 【。 , 《。 — 建?筑类别? !  间距分》类 《 : ,。 ,建,筑南北平行布置 】 建【筑东西平行布置 ! 与—高、多、《低层建筑垂直—。布置 ? — 与!高层 【 居【住建筑 】 :与多、低层 】 , 居住!建筑 》 : , 与高层居住建筑】 与】多,、低层?居住建筑 】 : 】 一类?高层:。 【 居》住,建筑 《 ? : : : ?。。≥南侧建筑0.5】H且≥36M 】 , ≥南侧高层!建筑0.5H—且≥36《M — ≥较高建—筑0:.4:H且≥30M— 【。≥0.?。7h且≥1》3M — ≥13M 】 : 】 —。 》 , , 》 二类高《层 ! 居住建—筑 】 【≥,南侧:建,筑0.5H且≥30!M ≥!。南侧高层《建,筑0.5H且≥【3,0M —。 ≥较高建【筑,0.5H且≥2【4,。M ? ≥—0.7h且》≥13M《 , : ? ≥13M 【 ? ! 【。。 【。 一?类 》 《 高《层 ! 商住?。楼与 》 : 综合—楼 《 主体建【筑 !。 正、背面【。 《 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间距并≥0.5H且!≥3:0M;?。。上部为居住建筑【的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 , 【 ? 主体建—筑 — : 侧面 【 ? , 【 : ,裙房 ? 裙【房之间间距按—裙房高度《以11?控制且>13M【 》 】 :二类 》 — ,。。 ,高层 ? 《 , , 商?住楼与? 》 《综合楼 — ? 主:体建筑 《 》 ? , 正:、背面 — ? 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间距并≥0!.5H且≥》24M;《上部为居住》建筑的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 : — 主体建》。筑 ? 】。 侧面 》 】 裙房【 【裙房之?间间距按裙房高度以!。。11:。控制且>9》M, :。 【 :。 一类— ! 高层 】 公共【 — : ,建,筑 正!、背面 》 , ≥南—侧建筑0.5H且】≥24M《 ≥0!.5:H :。 》。 : : 且≥9《M 《 ? ≥:2,4M — : ≥1?。3M 《 ? ≥1《3M 《 《。 : 侧面! — — 裙房》 ? ? ≥13M ! ≥《9M 《 》 》 ! ! 二类 ! : : 高层】 《 《 公共? 《 《 ,建筑 《 正、背面! — ≥南侧建》筑0.5H且—≥2:4M ?。 》 ≥:0.5H ! , 且≥9M! 《 ≥24—M 】≥,13M 》 ≥13】M 【 》 , ?侧面 ? , : , — 裙房 ! ≥13M ! —≥9M 】 》 》 , — 【 表9-4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 ? 【 : 》建筑:类别 【 》 — 高层建》筑 ? — : 《 《裙,房 【。 其它民用建—筑 — , 》 ? 耐:火等级 !。 ? ? 一、二级【 —。 ,三级 — : 四:级 ! ? ? 高层建《筑 — 13 】 ?9 9! 11! 1】。4 《 ? 【。 裙?房 》 ?。9 】6 : 6 ! 》7 : 》 9 ! 表?9-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 ? — 名称和储量 ! 【 【 防火间距—(m) 《 《 】 高层建》筑 ! — 裙房 【 : 《 【 》 ? 小型甲、乙!。类 】。 液体储罐】 — <30《m3 》 35 ! 《30 — , 《 : : :30~60m3 ! 40 ! 《 35? , — 《。 ? 小型丙类 !。 【。液体储罐 【。 ? <1?50m3 — : 3《5 3!0 : 【 : : : 150~20【0m3 ! 40 】 35 【。 【 ? 可燃《气体: 》 ? : 储:罐 ? 》<100m3 【 —30 】 25 — 【 《 1:00~?50:0m3 【 35 】 30 ! 】 : 化学易燃— , ,。 】 物品库房 】 <》1t: 》 30 】 ?25 《 — 《 1~》。。5t ? 35】 30! : — 表9-6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 》 — 名》。  :   称 【 》 , 防火间距—(m)? , : 《一类 《。 《。。 二类? : 】 高层建】筑 】裙房: — 高层建筑》 , 裙房 !。。 ? 》 《。 丙?类 】 厂(库【)房 》 耐火—等级 》 ! 《 一、二级 】 , 20 】 15 】 15 ! 《 13 】 【 三》、四级 】 :25 ? 20 ! 2【0 】15 ? ? — 丁—、戊类 —。 》。 厂(》库)房 【 ?耐,火,等级 【 》 ? 一、【二级 ? 《。 15 — ? 10 】 13 — 1【。0 ? 》 《 ? ,三,、四级 》。 ? ,。 18 ! 12? ? : , 1:。5 》 : 10 — ! 煤气调压站 ! 》 进口压力》 ! (MP》a) 【 , 0.005~<0!.15 》。 20 ! 》15 【 15 ! 13 》 : 》 , 》 ,0.15《~≤0?.3:0 【。。 25 【 20》 , 2【。0 《 ? 15? — !煤气调压箱 【 : — 】进口压力 】 ? (》。。MPa) 【 — ? 0》.005~<0.1!5 《 《15 — 13》 》 13 》 : 6 【 ! 《。0.15~≤—0.30 】 20 】 15 ! 《15: 《 ?13 — 》 ?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 【 总: 【 : 储 《 ? 量 ! , : (m3—) 】 【 <30 【。 45【 40! : : 40 】 , 3《5 【 , 》 3《0~:。50 !50 《。 45 ! 45 ! : 40》 【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 — ≤【15 【 30 》 : 25— 《 25 — : 20 】 》 , : ≤10 ! , 》。2,5, 【20: ? 20 ! 1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