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 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9【.1 本规定适用于!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高层建筑《的规划选《址定点与规划审【批
9.2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系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
》 高层建【。。筑分类如下
【 : (一) —按照类别与高度划分!为一、二类公共建】筑划分详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表3.0.】1之规定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楼为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楼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为超高层《建筑
?
(二【) :按体:型划分?。为板式建筑与塔式】。建筑板式建筑系【指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2倍以上的!建筑;?塔式建筑《指长高比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的各】朝向均为长边
】。 《(三) 按》使用性?质划分为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建筑)】、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楼、宾馆、图【书馆等?其它各类公共建筑】)
9.》。3 :高层建筑规划布局应!以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和高:。层建:筑布局与高度控制规!划为依据《采用集中《与分散的布局形态】。分散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利于《城市景观城》市中心区、次中心】区、城?市,广场周边地段、4】0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两!侧可集中成组成【群布置高《层建筑;局部地段】、城市景观节点【可分散布置塔式【高层建筑《以点:。。缀城市空间》景,观形态
9.4】 高层建《筑,的布置原则高—层建筑区以集中【布置板式建》筑为主塔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高!层建筑地段以—分散布置塔式建筑为!主板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不!宜将两幢《以上:的塔式建筑拼接【成板式建筑》形成庞大的建筑体量!影响:城市景?观,与街道轮廓线
9!.5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可规划建设二—类高层建《筑;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时可规划建设一】类高层建筑;达【不,到上述?基地面?积要求的一般不得】。规划建设高层建筑】特殊情况《下(是指可借用河流!水面、山地、—广场空间时)基地用!地面:积小于一《、二类高《层建筑用地》面积规定的10%时!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9.6 局部地【段或地块选址—建设高层《建,筑应根据《周边:的环境、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基础设施】负,荷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在进行建筑总—。平面布置《时,。应根:据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建:筑,间距、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9.7— 高层建筑布置【。不得影响无线电【微波通道《、气象观测》、不得布置在山【。腰上、不得阻挡【城市景观视廊—、不得影响城市的天!际轮廓线
9.8! 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条件与要求
】 , ?(一)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 (二—), 高层公共建筑【。的主出入《口处:应有集散避难空间广!场用地面积(—基地红线范围—内)应根据建—筑性质和人流集聚】。情况按该《建筑总面积(—含,裙房)?的3%?5%的比《例控制
《
: (三)— 高层建《筑的消?防间距与日照—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所在地段—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和城市道!路交通通行能力能满!足新建高《层建筑的《需求
— (四) 高【层建筑?停车位配置公共建筑!。按1:50平方《。米配:1个停车位》。;,住宅按户数配0.】75~1.0个【停车位;并配—相应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9.9 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办公楼、宾馆、【酒店、图书馆等其它!公共建筑)的强度】指标与?调整:见高:。层建:筑强度?指标表表9-1
!9.:10 高层》主体建筑《正面:临街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高层《主体建筑侧面临街】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临主干道建筑宽!度(长度)与道【路空间之比一般【宜在1~2之间【;次干道和支路建筑!。宽度(长度)与【。。道路:空间之比一般—略大于2;》住宅:建筑:应同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地—下建筑?。物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部距?离)的0《。.7倍其最》小,值为6米
—。9,.11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商,住楼:取下:限,综合楼取上限)【、用地边界距离【、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红线距离见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边界】、交叉?口距离表表9-2建!筑物之间《的,间距见高层建筑间距!表表9-3
9.!12 高层建筑【防火间距
》。
(一)】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4《。的,规定
】 (二)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
(】三)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00m?
? 《 (四)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
(五)】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9-—5的:规定
?
(】六)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 (七)【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6】的规定且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宜—超过10m3
】9.1?3 消?防,车道
(!一)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二)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
: (三)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四)?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 :(五)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 (《六)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 (七)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9!.14 其它防火要!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9.15 !城市:高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强度指!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执!行;上部为非住宅】。的高层?综合楼按公共建筑控!制
表《。。9-1 高层建筑】强,度指标表
】
》 》建,筑类别?
? 建!筑类型
》
— ? 强度分!类
】。强度指?。标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绿地率】
》
?
》。 一类高层
】
,。 《 《居住建筑
【 , 纯住宅楼 】。。
— 《。
— 2025%—
? —。
— ?4,.0-7.5 【
— ? :
—≥,30% 《
》 : ?
:
!。 二》类,高层
! , : 居住建筑》
纯】。住宅楼
! 2:530?% :
【 :
3!。.,0-4.5》
【 ,
!。 ≥30%》
【 ,
】
— 一类高【层
?
【 商住建筑 【
《 上部《住宅
!≤,25%
》
? 5.《0-8.0
】。 》。
】 ≥?25%
!
!
】 下部裙房
!
《 ≤45《%,
【
《 二类高【层,
》 》 商:住建筑
! 上部?住宅
!≤,25%
【 , 3.5》-5.0
! 【
≥【。25% 《
—
【
【
下部【裙房
— ≤50% 】
,
,
【
: 一类高层
!
— : 综合楼
】 上部住—宅
≤!。30%
【 5.5-1】0.0
— !
,
《 ≥25《%,
《 ?
【
】。 ,。 下部裙房 】
≤50!%
】
?。
二—。类高层?
? 《 《综合楼
【 上《部住:宅
】≤30%
】 4《.0-5.》5
!。
! ≥25《%
》 《 :
?
—
:
《 下部?裙房:
【≤,50%
】
】 :一类高层
! ? 公共建筑
!
? 3045—%
《 : 《
【 5.0-8【.0
!
】 ≥3》0%
》 ? ? , , ,
?
《
? , 二类高层【。
】 公共建筑 】。
,
30【50%
— 》 《
》 3.0-7.0 !
,
—
》
? ≥25》% :。
【 《
?
表9【-2 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边界、!。交叉口距离表
!
—
!
【
《 建筑类别【
— , , ? 后退分】类
— :后退道?路
! , 红线《
?。 》 :
—后退用地边》界
【 —。
《 后退道》路交叉口(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与曲线连接点算!起)
! :。
—建筑南北
】 朝向!布置
【 :建筑东西
! 《 :朝向布置《
】。
【一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
? 主体建筑正】面 :。
,
, ? ≥8?。M
《 【。
— ≥0.2—5H:。
! 且≥《15M
》
? ≥?0.2?5H:
:
? : 且≥1【。2M
【 ≥10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M
! 《
【 ≥0.—25H 《
: 《 且≥—1,0M
】 ,≥0.125H【
— 且≥6】.5M
】
?。
:。
二—。类高层
【 居住!建筑
《
? 》
? , :主体:。建,筑,正,面
≥!。6M
】
【
≥0.2!。5H
【 —且,≥12M《
》 :≥,0.25H
】 《 , 且≥10【M
?
》≥8M 《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 ≥4?M
】≥0.125H【。
— 《 且≥6.5M
!
≥0.】125H 》
: ? 且≥6.!5M
】
《
一—类高层 《
】 , 商住?楼与综合《楼
【 ,
《
主体【建筑正面 》
—≥1:215M
【 《≥0.12》5H且≥1》。5,M
《 : ?
【 ≥《15M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812M !
—≥0.125—H且≥6《.5M
》
, 《 , 《
《
》
: ?裙房
!≥810M》
≥0!.,5,H且≥?6.5M
!
— ? 二类高层
【
? : : 商住楼与综【合楼 ?
》
— 主》体,建筑正面《
≥8!12M
】 ≥0.25H且!。≥12M
】 , ? ,
《
》≥12M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9M
! ≥0—.125H》且≥6.5M 【
: 【
】
— 裙房
】 ?≥6:9M:
《。 ≥0.—5H且≥6.5M】
!
《 一类高层 【
《 , 》公共建筑
! ?。
主!体建筑正面
】 : ≥15M 【。
? : ≥0?.25H且≥13M!
《 ≥15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9M 】
≥0.!2,5H且≥6.5M】
【
【 裙房
》
, 《≥12M 》
? ≥0.5【H且:≥6.5M
【
:
! 二类高》层
】 公共建筑】
!
主体!建筑正面
! ≥1《2M
》 ≥0.【25H且≥12【M,
》。 ≥?12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M
】≥0.?。1,25H且≥6.5】。M
》
】 裙《房
?
: ≥9M 【
》 ≥0.5H且≥6!.5M
》
》。
表9-3 高层!建筑间距表
—
! , , 》
】 建《筑类别 《
》 : :
,
【建筑类别 》
,
!。。间距分类 》
—建筑南北平行布置】 ,。
,
建筑东】西平行布置 —
: 与》高,、,多、低层建》筑,垂直布置《 ,
—
与!高层
! 居住建【筑
【 与:多、低层
—
? 《 :居住建筑
—
? 与高层》居住建筑
—
与—多、低层居住—建筑
】
《
一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 ≥南侧建筑0.5!H且≥36》M
≥!南侧:高层建?筑0.5H且≥【。36M
— ≥较—高建筑0.4H且≥!3,0M
!≥0.?7h:且≥:13M
! ≥13《M
—
【 《
》
,
— 二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南侧建筑0.】5H且≥30—M
【 ,。≥南侧高层》建筑0.5H—且≥30M
【
≥较高】建筑0.5H—且≥24《M
【 ≥0.7》h,且≥13M
【
《 ≥13M》
】。
》
【
【 一类
! 高层!
【。 商住楼与 【
】综合楼
— 主体—建筑
】 ,。 正、背【面
?
》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间:距并≥0.5H且】≥30M;上部为】居住:建筑的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
【 主体建筑】
《 》 侧面《
:
! 《裙房
】 ,裙房之间间距按【裙房高度以11【控制且?。>13M
【
】。 : 二类
【 : —高层
【 商住楼与】 ,
? , : 综合楼
】 主体—建筑
】 《。 正、背面》
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间距】并≥0?.,5,H且≥24M—;上:部为居住建筑—的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
?。
》 主体建》筑
! 侧面
【。
, :
,。。
?
: : 裙房
! , 裙房之间间距【按裙房高度以11控!制且>9M —
【
:
? 一类
【 高!层
》 公共
!。
,。。 建筑】
》 :正、背面
! , ≥南侧建筑0【.5H?且≥24M
【
, 《≥0.5H
】 : 且≥】9M:
≥】24M
! ≥13M
! ≥13M 】
—。
】。侧面
— ,
,
— 裙房
】 ≥》13M 《
≥9】。M
!
,。
:
》。
: , :
】。
【二类:
】 高层
! 》公共
《
, 》。 ,建筑
《
正、背面!
:
≥南【侧建筑0.5H且≥!2,4M
】 ≥0.5》H
】 且≥9【M :
? ≥《24M
】 , ≥13M
】。 : ≥13M
!
—
侧【面
《 :
】 :裙房 ?
: , , ≥1《3M
《
≥9M !
】
】 》
,
表】9-4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
《
】。 建筑类】别
【
?
】 高层建筑 —
? 《。
【 ?裙房
》 其》它民用建筑
!
【 《耐火等级《
:
?
《
》 一、?二级
!。三级
— 四级 —。
,
:。 ,。
【 高层》建筑:
:
?。 13
—
? 9 《
《 9 《
《 11《
1】。4
!
【裙,房
9!
6】
《。 : 6
— 7
】 9
【
—表,9-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
?
— 名称和储量
!。 , 】
》 防火间距》(m)
】
—。 《高,。层建筑?
》 【
? 裙房》
? — ?
《
【 : 小:型甲、乙《类
! ,。 , 液:体储:。罐
— , <30《。。m3
【 3?5,
3】0
》
》
3【。。0,~60m3
【。
》4,。0
?
35
!
, :
【 小型丙类
!
《 》液体储罐《
<】150m《3
【 ,。35 ?
,。
30【
?
【
150~!200m3》
》 40
! , 35
》
,
?
【 可?燃气体
! 》。储,罐
— <100—。m3:
:。
: 30
】 25—。。
【
— 100~500!m3
— 35
! 30 —
?
:
?
,
化学易】燃
《 : , : 物品库房 】
,
<1t】 ,
30】
25!
—
!1~5?t
— , 35
】 30《
:
《
,
表9-6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
! ,
— 名 【称
— 》 防火?间距(m)
【。
一类 】
: 二类
】。。
: ,
! 高层建筑》 ,
,
, 裙房—
— 高层建筑
! 裙房
】
【
丙类
!
!厂(库)房
】 耐火等级 !
!。
?
一、【二级:
— 20 《。
《 1?5
— 15
! 13
】
》
《 三?、四级
】 2?。5
?
: ?20:
【20:
:
》15
【
】 丁、戊类
】
》 ? 厂(库)房
】
, 耐火等级 !
: 》 ?
一】、二级
》
1—5
】1,0
】13
》 , 10
【
,
《
》 三、四级
!
1—8
】12
》 15 【
—10
【
》
》。煤,气调压站
【 , 进口》压力
【 : , (MPa【)
》 : 0.005~<】0.15《
》 20 》
—15 ?
: ? 1:。5
》 1《3 :
?
】 0.15~≤!0.30 》
: ? 25?
《 20
! 20
】 15 【
?
! 煤气调压—箱
》 , :。
! 进口压》力 :
— 《(,MP:a)
】 ?
《 ?0.:005~《<0.15》
【15
》 13
】
1—3
【 6
【
】 0?.1:5~≤0.30 】
20】
— 15
【 : 15
— 13—
—
,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
】
总
! — 储?
】 量:
《。 (m3】。)
【 ?
:
<—30
《
45 】
40】
《 40》 ,
—35:
《
】 30~50】
?。 , 50
【
45【 ,
? ?45
!40
】
》 , :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
《 ?≤15?
【3,0 :
《 25
—
: 25
【
20【
【
?
≤10 !
25】
— 20
》
20 】
》 15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