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 【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
,。
9.1 本【规定适用于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高层建筑的规【划选址定点与规划】审批
9.—2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系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
《 《高层建筑分类如下
!
, 《(一:) 按照类别与高】度划分为一、二类公!共建筑划分详—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表》3.0?.1之规定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楼为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楼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为超高层建【筑
(】二) ?按体型划分为板式】。建筑与塔《式,建筑板式建筑系指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2?倍以:上的:建筑;塔《式建筑指长高比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的,各朝向均为长边
! (三)【 按使用性质划【分为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建筑)、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楼、宾馆、【图书馆等其它各类公!共建筑?)
9《.3 高层建筑规】划布局应以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和高层建筑!布局与高度控制规划!为依据采用集中【。与分散?的布局形态分散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利于城市景—观城市中心》区、次?中心区?、,城市广场周边—地段、4《0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两侧《可,集中成?组成群布《置高层建《筑;局?部地段、城市景观】节点可分散布置塔】式,高层建筑以点—缀城:市空间景观形态
】
,9,.4 高《层建筑的布置原则高!层建筑区以集—。中,。布置板式建》筑为主塔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高层【建筑地段《以,分散布置塔式建【筑为主板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不宜:将两幢以上的塔式建!筑拼接成板》式建:筑,形成庞大的建筑体】量影响?城市景观《与街道轮《廓线
9.—5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可,。规划建设《二类高层建》。筑;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时:可规划建设》。一类高层建筑—。;达:不到上述基》。地,面积要求的一般不得!规划建设高层建【筑特殊情况下(【是指可借用》。河流:水,面、山地、》广,场空间时《)基地用地》面积小于一、二类】高层建筑《用地面?积规定的10—%时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9.—6 :局部地段或地—块选址?建设高层建》筑应根据周边的环】。境、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基础设施】负荷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在进行【建筑总平《面布置?。时,应根据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建筑间距《、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9!.7 高层建筑布】置不得影响》无线电微波通—道、气象观测、不得!布置在山腰》上、不得阻挡城市】景观:视廊、?。不得影响城》市的天际轮廓—线
:
9.?8 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条件与要求
】 (一)—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 (二【) 高层公共—。建筑的主《出入口处应有集【散避难空《间广场用地》。面,。积,。(基地红线范围【内)应根据》。建筑:性,质,。和,人流集聚情况按该建!筑总面积(含—裙房)的3%5%】的比例控制
【 (三)【 高层建筑的消【防间:距与日?照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所在地段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和城市道路交—通通行能《力能满足新建高层】建筑的?需求
— :(四) 高层建筑停!车位配置公》共建筑按《15:0平方米配1—个,停车位?;住宅按户》数配0.《75~1.0—。个停车位;并配【相应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9.9 】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办公【楼、宾馆、》酒店、图书馆等【其它公共建筑)【的强度?指标:与调整见《高,。。层,建筑强?度指标表表9-1
!
9:.10 高》层主:体建筑正面临街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高层—。主体建筑侧》。面临街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临,主干道建筑宽度(长!度)与道《路空间之比》。一般宜?在1~2之》间,;次:干道和支路建筑宽度!(长度)与》道路空间之比—。一般略大于2;【住宅:建筑:应同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地下建】筑,物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部距离)的0.7!倍其最?小,值为6米
—9.11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商住楼取下限!综合楼取上限)、】用地边?界距离、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红线距离见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边界、—。交叉口距离表表9】-2建筑物之—间的间距见高层【建筑间距表表9【-3
9.—12: 高层?。建筑:防火间?距
? (一)【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4的规定
【 , (二)】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 《。(三)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0【0m
》 , : (四)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
: ?(五)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9-5的规定
! ? (六)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
, (七—)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6》的,规定且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宜超过10m】3
:
9.1《3 消防车道
】 : (一)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 (二—)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
? (三)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 (四)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 (《五):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六)?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
(—七)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
9:.14? 其它?防,火要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9【.15 城》市高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强度指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执【行;上?部为非住宅的高【层综合楼按公共建筑!控制
表9-1】。 ,高层建?筑强:度指标表
!。
】 ,建筑类别 》
,
:。 建】。筑类型?
? ! 强度【分类
】 强度指标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绿地率》
?
—
—。一类高?层
【 》居住建筑 》
,
, 《纯住宅楼
! —
【202?。5% ?
》。 》
4】.0:-7.?5
【 》
≥3!0%:。 ,
》 —
!
二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纯住宅楼
】 : 25?30% 《
: , 》
【 ,。 3.?0-4.5
【
: , : 》
≥【3,0%:
】 《
《
》
《 一类?高层
》 》 商《住,建,筑 :
上部】住,宅 :
≤【25%
【 : 5.?0-8.0
! , ,
】 ≥25【%,
【 《
:
《
— ?下部裙房
】 ?≤,。45%
【
?
【 二类高层
】 , — 商住建筑 —。
》。 上部住宅
【
《 ≤25%》。
? 3》.5:-5.?0, ,
【
》
≥2【5% ?
【
!
:。
下】部裙房
】 ≤?50%
!
【。 一类《高层
《。
《 : ?综合楼
》。
? 上部住宅—
《 : ≤30%
】 : , ,。5.5-《10:。.0 ?
: — ?。
,
? ≥25%—
:
【
【
】 下部裙房 【
》 ≤50%》
!
》 二类高层
】 , 【综合楼
》
上—部住:。宅
≤!30%
》
,。 4.0-】5.5
【 】
≥2】5%
— —
【
:
下】部裙房
— ?。 ≤50%
!
! 一类高层
】
》 公共建筑 !
》 304《5% ?
— ,
》
, ? 5.0《-8.0 》
—。 》
《 ≥30》。%
?
【
》
! 二类高层 】
,
, 【 公共?建,筑
】3050《。%
】
—
3.0】-7.0
—
, ?。
【
《 ≥25%
【
, —
》 :。。
:
:表9:-2 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边界—、交:叉口:距离表
—。
?
: 》
:。 【
【 : 建筑类别》
! 后】退分类?
《。 后《退道:路
】 红线
! 《 ?
? 后退用地边界!。
— ,
】 后退道—路交叉口(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与曲线连接点算起)!。
!
建【筑南:北,
— ? 朝向布置
】
: 建筑东—西,
:
】 朝向布置
】 ,
?
】一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 : 主体建筑正面
!
, , ,。 :≥8M?
》 : 《
? , ≥0.—。25H
— :。 《 , 且:≥15M
】 ?≥0:。.25H《
:
, ? , 且≥—12M
— ? ≥10《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M
! 《 《。
—≥0.25H 【
,
!且≥10M
】 ≥0.1】25H
》
: ? 且》≥6.5M
! ,
【 二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
【 主体建筑正—面
【 ≥6M
【 — :
≥0!.2:5H ?
】 且≥1》2M ?
—≥0.?25:H,
】 且≥10【M
【 ≥:8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 : ≥4《M
— ≥?0.12《5H
》。 》 :。 且:≥6.?5M:。
:。
》≥0.?1,25H
— 【 且:≥6.5M
【
, :
?
一】类,高层
《
? : 商住—楼与综?合楼
—。
! , , 主体建筑正面
!。
? ≥121—5M
!≥0.125H【且≥15《M
《 !
,
《。 ≥15M
】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812】。M
】≥0.125H【且≥6.5》M
!
》。
:
! 裙?房
《 , : ,≥8:10M
! ≥0.5H—且≥6.5M
】
《
— 二类高—层
《 《 , 商住楼与综】合,楼 :
!
: 主体—。建筑正面
】 ?≥812M》
—。 ≥0.25H且≥!12M
! 《
?
, , , ≥1《2M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9M 】
: ≥0—。.1:25H且≥6—.5M 《
—
—
】
? , 裙房
! ≥:69:M
— ≥0.5H【且≥6.5M 【
《
,
!一类高层
【 《。 公》共建筑 《
?
! 主《体,建筑:正面
】 ,≥15M 》
≥0】.25H且≥13】M :
? ?≥15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9M! ,。
≥0.!2,5H且≥6.5M】
—
【 , 裙房
】 ≥12》M
《 ≥0.【5H且?≥6.5《M :
》
》 二》类高层
! 《 公共建《筑
《 ? ?
《 主《体建筑正《面
— ≥12》M
】≥,0.25H》且≥:12M 《
≥【12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M
—
≥0.1!25H且≥》6.5M
—
,。
—。
《。 裙房
【 《≥9M
【 ≥0.5【H且≥6.5—M
—
?
,。表9-3 高—。层建筑间《距表
!
《
! — 建筑类别
】
? ?
》 《 建筑类别 —
【 间距》分类
— 建《筑南北平行布置 】
建筑】东西平?行布置
》
与高、】多、低层建筑垂【直布置
—
《
《 与高层
!。
— 居住》建筑
》 与多—、低层?
【。 居住建筑 !
:。 , 与高层居【住建筑 《
,
? 与多、低—层居住建筑
!
》
,
一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南侧建【筑0.?5H且≥36M【
《 ≥南侧高层建!筑0.5H且≥36!M
— :≥较高建筑0.【4H且≥30M 】
≥0.!7,h且≥13M
】
≥—13M
》
《
《
【。
】
? 二类高》。层
【 居住建】筑
?
,
】 ≥南》侧建筑?0.5H且≥3【。0M
《
, ? ≥南侧高层—建筑0.《5H且≥3》0,M
【 ≥较高建筑0.】5H且≥24M
!
》≥0.7h且≥1】。3M ?
:。 ≥1—3M
—
【。 》。
,
:
:。
》 一类—
【 高层 【
— 商住《。楼与
】 综合楼 【
主【体建筑?
! 正、背面
! 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间:距并≥0.5H且≥!30M;《上部为居住建筑的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
,
:
! 主体建》筑
【 》侧面
《。。
?
《
裙房 !
》 裙房之间间距按裙!房,高度:以,11控制且>13】M,
—
》 二类 【
— 高层—
!商住楼与《
:。
【综合:。楼
?。
主—体建筑
— 《 正、—背面
】 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间距—并≥:0.5H且》≥24M;》上部为居住建筑的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
?
》主体建筑
】 《 侧《面
—
?
— 裙房?
? ? 裙房?之间间距按裙房【高度:。以11控制且>9M!
】
? 一类—
》 : 高》层
】 公?共
! 建筑 《。。。
? 正、背面
!
: ≥南》侧建筑0《.5H且≥24【M
【 ≥:0.:5H:
】 ?且≥:9M
】 ≥24M
!。 ?≥13M 》
: 《。≥,13M
!
,
》 侧面》
【
— 裙房 》
》。 ≥13M》
? ≥9—M
!
?。
【 :
》
?
— 二类
—。
【 :。高层
【 公共
! ? 建筑》
正】、背面
【 ≥南》。侧建:。筑,0.5H且≥24M!
≥0!.5H
!。 且≥【9M
【 :≥2:。4M
— ≥13M 】
》 ≥13M
!
》
: 侧面 【
,
?
《
裙房】
? ? ≥13M》。
【≥,9M
! ,
】
【
—
表9-4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
:
!
! 建筑类别
】 》
: 《 高层建筑】
? ?
! 裙房 —。
《 其它民用—建筑
【
:
【 耐火等级 —
?
! 一?、二级
》
三级【。
《 :。 ,四级:。
【
】高,层建筑
】 1?3
》 9
! 9
】。 , ,11
《
14 】
!
《 裙房
】 9?
6 !。
,
, : 6
! 7
— 9
!
《表9:-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
》 名?称和:储量:
】
》
: 防火间距【(m)
】
— 高层建【筑
— —
裙房!。。 ,
!
》
】 小《型甲、乙类
! 液】体储:罐,
<】。30m3
【 《35 ?
》 30
【
—
30~6!0m3
【 40》
3】5
】 :
—小型丙类
【 】。液体储罐
】 <《1,50m3《。
? 35—
3】0
?
—
15!0~20《0m3
》
《 40
!。。 35 《
》
?
《。 可燃气体
! 储!罐
【 ,<100m》3 :
? 30 —
25】 ,
》
】。 100~500】。m3 ?。
《 35
】 30》
:
,
【
《 化:。学易燃
! 物品【库房: ,
: <》1t
— 30
【
《 2:5
【
】 1~5t
【
《 35
》
30【
【
表9-6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
—
《。 名》 称
! 】防火间距(m) 】
,
: 一类
! 二《类
?
》
?
高层【建筑
】。 裙:房
?
? 高层建筑 【
—裙,房
—
?。
《 ?丙类
! 厂(—库)房 《
—耐火等级
】 【
》 一、二级 【
,。
20【
1】5
—。 15《
1】3
?。
! ?。 三、四级
! 25
】 2》。0
【 2:。0 :
《 , 15
】
《
《 :丁、戊类
—
》 厂(库【)房
》 耐火等【级
】。
【 一、二级 !
》 15
》
1—0
— :13 ?
: :。。 :。10
】
!三、四级
—。
《 18
》
《 12
【 15
! 10
】
《 ,
煤】气调压站
】 ?进口压力
—
》 , (M》。P,a)
】。 0.00》。5~<0.》15
】 20
! ,15
】 15
】 1?3 :
,
【
》 ,0.15《~≤0?.30?
》。。 25
—
, 2》0
】20 ?
15 !
—
【 煤气调压箱
】
》 :
】。 进口压力
! , (MP!a)
】
— 《0.005》。。。~<0.15
! 15—。
【13
《
, 13
】
: 6 》
,
【
? 0《.15~≤》0.30
【 《。20
《
, 15
! 15
】
13
!
?
【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
—。 总 《
! 储
—。 》量,
:
, : (》m3)
! :
【 <30
—
: 45》
【40
《
, : 40《 ,
35 !。
,
! ? 30?~,50
《
5—0
《 4》5
《 45 【
40】
—
?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
】 ≤:15
》 30
! 2》5 :
—25
》 , ?。20:
《
—
: ≤10
! 25—
20!
— 20
【 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