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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 9.1 本】规定适用于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高层建筑的规!划选址定点》与规划审《批 ?9.2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系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    ! 高层建筑分类如下!     —。(一)? 按照?类别与高度划分【为一、二《。类,公共建筑《划分详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表3.【0.1之规定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楼为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楼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为超高层建—筑     【(二) 按体型划】分为板式建筑与塔】式建筑板式建筑系指!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2倍以上的建筑;】塔式建筑指长高比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的各》朝向:。均为长边 —    (》三) 按使用—性质划分为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建筑【),、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楼、《宾馆、图书馆—等,其它各类公共—建筑) 9—.3 高层建筑规划!。布局应以《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和高层建【筑,布,局与高?度控:。制规划为依据采【。用集中与分散—的布局?形态:分散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利于城市景观【城市:中心区、次中心【区、城?。市广场?周,边,。地段、?40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两侧可?集中成组《成群布置高层建筑;!局部地段《、城市景观》节点可?分散布置塔式—高层建筑《以点:缀城市?空间景观形态 】9.4 高层建筑的!布置原则《高层建筑《区以集中布》置板式建筑为主塔】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高层建筑地》段以分散布》置塔式建筑》为主板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不宜将?两幢以上的》塔式建筑拼接—成板式建筑形成庞大!的建:筑体量影响》城市景?观与街道《轮廓线 》9.5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可规划建《设二:类高层建筑;—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时《可规划?建设一类高层建筑】;达不到上述基地】面积要求的一—般不得规划建设【高层:建筑:特殊情况下(是指可!借用:河,。流水面、山地、广】场空间时)基地【用地面积小》于,一,、二类高层建筑用】。地面积规定》的10%时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9.6 《局部地段《或地块选址建设高】层建筑应《根据周边的环境【、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基础》设施负荷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在进】行建筑总平面布置】时应根据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建筑间距》、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9.7 —。高层建筑布置—不,得影响?无线电微波》通,。道、气象《观,测、:不得布置《在山腰上、不—得阻:挡城市景观视—廊、不得影响—城市的天际轮廓线 ! 9.8《 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条件:。与要求 《     (—一)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  (二) 高层公!共,建筑的主出入口处】应有集散避难空间广!场,用地:面,积(基?地红线?范围内)应根据【建筑性?质和人流《集聚情?况按该?建筑:总面积(《含,裙房)的3%5【。。%的比例控》制    — (三) 高层建】筑的:消防间距《与日:照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所在地段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和城市》道路交通通》行能力能《满足新建高层建【筑的需求《     —(四:) 高层建》筑停车位配置公共】建筑:按,15:。。0平方米配1个停车!位;住宅按户数配0!.75~1.0个】停车位;并配—相应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 9:.9 ?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办公!楼、宾馆《、酒店?、图书?馆等其它公共建【。筑)的强度指标【与调整见高》层,建,筑强:度指标表表9-【。1 : ,9.10 高层主体!建筑正?面临街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高层:主体建?筑,侧面:临街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临主干道建筑【宽度(长度)与道路!空间之比一般宜在1!。。。~,。2之间;次》干道和支路》。建,筑宽度(长度)与】道路:空间之比一》般略大于2;—住,宅建筑?应同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地!下建筑物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部距【离)的0.7—倍其:最小值为6米 9!.11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商住楼取《下限综合楼取上限)!、用地边界距离、】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红?线距离见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边,界、:交叉口距离》表表9-2建筑【物之间的间距见高】层建:筑间距表表》9-3 9.12! 高层?建筑防?火间距?   《。  (?一)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4的规定 】 ,     》(二:)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     (三】)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00m? 《    (四—。)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 (五)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9,-5的规定 【    》 (六)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 ,  (七)》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6的规定!且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宜超过】10m3 9【。.13 消防车【道     (一!。)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 ,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     (—二)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三】)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四)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     (五)】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  :  (六)》。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  (七)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9.14 其!它防火要《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9.15 城市!高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强度指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执行;上部!为非住宅的高层【综合楼按公共建筑控!制 表9-1 高!层建筑强度》指标表 《 《 》   建筑类【别 ? 《 建筑类型! 《。     !  :  :强度分类 ! 强度《指标 !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绿地率— 《 《 — 一:类高层 — : 》。 居住建筑 】 纯住宅【楼 — , , 》 2【。。。02:5% 》 ? — 4.】。0-7.《5 《 ? 】。 《≥3:0% 】 》 , !。 : : 二类高《层 【 居住【建筑:。 【纯住:宅楼: ? 2530】% : 【。 , ? 》 3.?0-4.5 【 》 》 ≥【30:% 】 【 ! ?一类高层 》 【 商住建—。筑 — 上部住宅 【 ≤【25% 【 5.0—-8.0 》 】。 》 , ≥25% 】 :。 》 》 ? 《 , 《。 下部裙房 【 , ≤》45% 【 《 : 二类高层! ! 商?住建筑 【 , 上部《住宅 — ?≤,25% 》 3.5-!5.:0 《 】 — ≥:2,5% 《 【 》 , : , — 下部裙房 】 《 ≤5?0% 》 : 《 :。 : 一类《高层 》 】综合楼 【 上部住宅 】 ≤30!% ? 》5.5-10.【0 ? ! ? : ≥25%— 》 ? 》。。 ! 下部裙房 !。 —≤50% 】 【 二类高层】 【 ,。 , 综合楼 【 ? 上部住宅 】 ≤30%!。 : 4.0】-5.5 》 ? 《 《 ≥25!% ? 】 : : — 下【部裙房 【 : ≤50% — 《 ,。 ? ? 一类高层 !。 !公共建筑 ! , ,3045%》 — — —5.0-《8.:0 》 ? 》 ≥30!% — — 》 ! 二类高层 — 【 公共》建筑 《 : 3050% ! 《 【 《 :3,.0-7.0 【 》 【 ? ≥25% 】 》 ? ? : 《 表9-2 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边界、交叉口【距离表? : 《 【 — 【 》 建筑类别》 《  — ,    《 后退分《类 【 ,后退道路 【 【 红:线 ? 《 — 后退用【地边界 】 ! 后退—道路交叉《口(: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与曲线连接点算!起) 》。 【 建筑南】北 【。。 朝向【布置 》 建筑—东西: ,。 : 《。 朝向—布,置 》 【 一》类高层 】。。 —居住建筑《 《。 : 《 : ? 主体建筑正面 ! ≥8【M 》 ? 【 ≥0.2】5H 《 【 且≥15—M 《 ≥0.2】5H 】 《 且≥12》M 【 ≥10M 【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M ! — : ? ≥0.》25H ! 》。且≥1?0M !≥0:.12?5H —。 : 且≥6】.5M 【 】。。。 : 二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主体建筑正】。面 》 , ≥?6M ! 《。 》 , ,≥0.25H 【 ! 且≥12M 【 《 ≥0.》25H? 《 , : , 且≥10【M 《 ≥8M !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4M — , ≥?0.1?。25H ! 且≥【6.5M 》 , : ≥0》.125H — ? , : 且≥6.】5,M 【 , 《 一》类高层 — , — 商住楼与综—合楼 ?。 ? 【。 ? 主?体,建筑正面 》 : ≥1—2,1,5M: 》 ≥0《.125H且≥【15M ! 《 】≥1:5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81—2M !。≥0.125—H且≥6.5M【 【 】 ? 【 ,裙房 !≥8:10M 《 ≥0】.5H且≥6.5】M — 【 二类高层 ! 》 商》。住楼与综合楼 】 【 — 主体建筑正面【 ? ≥812M! ≥0!。.25H且≥12M! , ! 【 ≥12M 【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9M ! ≥0.】125H且》≥6.5M — 【 — : —。 裙房 ! ≥69M】。 《 ≥0.5H】且≥:6.5M《 ! ? 一类高层【 ! 公?共建筑 【 ! 主体建筑正面! 《 ≥15M【 ≥0!.25H且≥—1,3M ? 《。 ≥15M 】 ! 】 主体!。建,筑侧面 — ? ≥9M — ? ≥0.25H】且,。≥6.5M 【 :。。 , 》 , 裙房 【 ≥【12M — , ≥0.5H】且≥6.5》M : ! 二—类高层 — 》 公共建筑【 》 】 , 主体《建筑正面 ! ≥?12M? 【≥0.25H—且≥12《M : ≥12!M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M】 — ≥0.125H且!≥6.5M 】 ? : , : 裙房 【。 《 ≥9M 】 ≥0—.5H且≥6—。.5M 】 , 表9-—3, 高层建筑间—距表 】 ,  —     】 【建筑类别《 ? 《 — :。 建筑类—别 — 《  间距分类 】。 》建筑南北平行布置 ! : 建筑—。东,西,平行:布置 】 与高、多、低层建!。筑垂直布置 】 : , 【 :与高层 【。 — 居住建筑 【 与多、低!层,。 】 居住建筑 ! 与—高层居住建》筑 》。 与多、低层】居住:建,筑 】 一!类高层? , ? 》 居住建筑— — ≥!南侧建?筑0.5H且≥36!M 【 ≥南?侧高层建筑》0.:5H且≥3》6M 《 ≥较高】建筑0.4H且≥3!0M — ≥0.7h】。。且≥1?3M 】 ≥1?3M — ? 》 — :。 — 二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 ≥《。南侧建筑0.5【H且≥30》M, ? 《≥南侧高《层建筑0《。。.,5H且≥30M 】 —≥较高?建筑0.5H且【≥24M 】 ≥0.7h且!≥13?。M 】≥1:。3M ?。 !。 《 》 ! 一类 【 】。高层 【 , 商住楼与【 ? 》 ,综合楼 》 主体建】筑 : ! 正、背面》 — ,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间距?并≥0.5H且≥3!0M:;上部为居住建【筑的: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 ! 《 主体?建,筑,。 《 》 侧?面 ? 【 裙【房, 》 裙?房之间间《距按裙房高度以【11控制且>13M! 】。 二】类 : — 高层 】 》 :商住楼与 》。 — 综合楼 !。 主体建筑 ! : 正】、背面? 》 :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间距并!。≥0.5H》。且≥24M;上部为!居住建筑的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 — 主体】建筑 》 — 侧面 》 《 , , 【 裙房 【 裙房》之间间距按》裙房高度以11控制!且>9M 》 ? ! 一类《 ? 【 高层 《 : : 公共 】 : :。 建筑 【 《 正、背面 】 : ≥南侧建—筑0.5H且—。≥24M 》 ≥0】.5:H, : 《 》且,≥9M 【 ≥24—M 【 ≥13M — ≥13!。M 《 ,。 》 —侧面 《。 《 《 裙房 ! : ≥《13M 》 ≥—9M 【 ? 《 , 】 《 ? 【 ,二类 【 , 高层 】 , ? 公》共 》 , 建》筑 ?。 : : 正、背面 【 ≥南【。侧,。建,筑0.?5H:且≥24M 】 ≥0.【5H ! 且≥9M ! ? ?≥2:4M 》 ≥13【M 《 ≥1—3M 【。 ? ? 侧面 【 : — 裙房】 ≥1!3M 】 ≥9M — , 》 ? 《 》 —。 表9-【4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 :。 , ? 》 建筑类别 】 】 ? 》 高:层建筑 《 《 ? ! 裙房? : ? 其?它,民用建筑 — 《 》 耐火等级】 】 》 一、《。二级 !三级 ? : , 四《级 ! 【高层建筑 ! 13 — 9 【 —9 ? 11 】 : , 14 】 : , : 【裙房 【 ,。。 9 》 6 — 6【 》 7 【 , 9? 【。 表9-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 【。 名?称和储?量 ? — — 防火—间距:(m) 【 ? 【 高层?建筑: — 【 , : , 裙房 》 ? 】 : , ?。 — ,小型:甲、乙类 】 , 液【体储罐 《 》 <:30m3《 ? 《35: , 《 30 — 《 ? ? , 30~60【。m3 《 , : 4?0 】。3,5 】 】小,。型丙:。类 》 《 液《体储罐 — <1—50:m3 【 35 ! :30 《 【。。 , 15【0~2?00m3 ! 40 【 , ?35 》 —。 》 可燃气体 【 】 储罐 《 《 <1《00m3 》 , ? 30 !。 25 】 :。 — 100~【500m3 】 35 !。 : 30 【 》 ? 化学易【燃 ! 物《品库房 》 <1t ! ? 30 ! 25 ! 《 1~!5t ? 35 ! 30】 【 表9-6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 ! : 名 《   ? 称:。 : ? 》 防火?间距(?m) !一类 ? , 《。 二类 ! — 高层建筑【 《。 裙房 — 高层建!筑 裙!房, 】。 丙类! 》 》 厂(库)房— 《 , 耐?火等级 】 【 一、二!级, — 20? — 15 — 15 ! 1》3 ! 三、!四级 《 2—5 《 ? 20 — 20 ! 《15 !。 ? : 丁《、戊:类 《 厂!(库:)房 【。 耐火等级— ! 】。 一:、二级 【。 15 【 10 ! 《 13 【 1《0 — ?。 , ? 三《、四级 》 : 18 ! 12 —。 , ? 15《 《 10》 ! : 《煤气调压《站 】进口压力 ! (MP!a) !。0.00《5~<?0.15 【 ? 20 】。。 :15 》 15— 1】3 ?。。 》 【 0.15》。。~≤0.30 ! 25 【 2【0 】20: 《 15 】 【。 ? 煤气调》压箱 【 《。 , 进!口,压力 】 (MP】。a) — ! 0.005】~<0.15 【 1【5 》 , 13 】 , 13 】 6 【 ? 】 0.15~≤0】。.3:0 【 20 《 《 15 !。 1?。5 1!。3 ! 《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 《 总 】 —。 储《 !量 】 (m3) ! , 【 ? <30 ! 45》 , 》 4:0 4!0 》 35 ! 】 : 30~50— 《 50 ! 45 ! : 45 ! 40 ! 【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 】 ≤15 ! 30 ! 《 25 】 25 — 20【 《 , 《 ≤【10 ? —25 》。 20 【 20 ! ? 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