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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9.1 本规定【适用于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高层建筑的规—划选址定点与规【划审批 9.2】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系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 ,   ?  高层建筑分类】如下     】(一)? 按照类别与高度】划分为一、二类公】共建:筑划分?详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表3】.0.1之规—定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楼为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楼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为超:高,层建筑     !(二) 按体型划分!为板式建筑与塔【式建筑板式建筑系指!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2倍以上的建筑!;塔式建筑指长高比!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的各《朝向均为长边  ! , , (三) 按使用】性质划分为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建!筑):、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楼、宾?馆、图书馆等—其它:各类公共建筑) !9.3 高层建筑】规划布局《应以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和高层建【。筑布局与高度控制】规划为依据采用【集中与分散的布局形!态分散?。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利于?城市景?观,城市中心区、次中心!区、城市广场—周边:地段:、40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两侧可集!中成组成《群布置高层建筑【;局部?地段、城《市景观节《点可分散布》置塔式高层建筑【以点:缀城市空间》景观形态 9.】4 高层建筑的【布置:原则:高层建?筑区以?集中布置板》式建筑为主塔—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高层建?筑,地段:以分散布置塔式建筑!为主板?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不宜将两》幢以上的塔式建【。筑拼接成板式建【筑形成庞大的—建筑体?量影响城市景观与街!道,轮廓线 9.5】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可规划建设二类】高层建筑;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时《可规划建《设一:类高层建《。。筑;达不到上述【基地面?。。积要求?的一般不《得规划建设高层建】筑,特殊情况下(是指】。可借用河流》水面、山地、广场空!间时)基地用地面】积小于一、二类【高层建筑用》地面积规定的10】%时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 9.?6 局?部地段或地块选【址建设高层建—筑应根据周边的环】。境、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基【础设施负荷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在进行《建筑总平面》布置时应根据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建—筑间距、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9.7 高层建筑】布置:不得影?响无线电微波通【道、气?象观测、不得布置在!山腰上、不》得阻挡城市景观视廊!、不得影《响城市?的天际轮廓线— 9.8 —。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条:。。件,。与要求?  ?   (一)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    (二) 高!层公共建筑的主出】入口处应有》集散避难空间—广场用地面积—(基地红线范围内)!应根据建筑性质【和人:流集聚情《况按该建筑总—。面积(含裙房)的】3,%5:%的比例控制— :   ? (三) 》高层建筑《。的消防间《距与日照《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所在地段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和!城市道路交通通行】能力:能满足新建高层建】筑的:需求     (!四) ?。高,层建筑停车位配置公!共建筑按150【平方米?配1个停《车位:;住宅?。按户数配0.75】~1.?0个停车位;并配相!应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9.9! 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办!。公楼、宾馆、—酒店、?。图书馆等《。其,它公共建筑)的【强度指标与》调整见高层建筑强度!指,标表:表9-1 —9.1?0 高层主》体建筑正面临—街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高层主体《建筑:侧面临街《。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临主干《道建筑宽度(—长度)与道路—空间之比一般宜在】1~2之间;次干】道和:。支路建?筑宽度?(长度?)与道路空》间之比一般略大于】2;住宅建》筑应同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地下建筑《物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部距:离)的?0.7?倍其最小值为—6米 ? 9:.11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商住楼取—下限综合楼取上【限):、,用地边?界距离、《。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红线距离见【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边界、交叉!口距离表表9-2】建,筑物之间的间—距,见高层建筑间距表】表9-3 9【.12 高层—建筑防火间距—     (一)!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4的规定 —    —。 (二)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 ,   (三)—。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0,0m    !。 (:四)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  : (五)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9-:5的规定  ! ,  (六)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  (七)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6的规定且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宜超过10m3 !9.13 消防车】道   》  (一)》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  :  : (二)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 ,    (三)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   ? ,。 (四)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     (五【)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     (六)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 , ,   ?(七)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9!.,1,4 其它《防火要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9.15 城!。市高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强度!指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执行;上部为非【住宅的高层综合【楼按公?共建筑控制 表9!-1 ?。高层建筑强》度指标表 — , 》   建【筑类别 ! 建筑类型! 】   ?      —强度:分类 【 强度指标 】 : , ,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绿地率】 《 】 ?一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 纯住宅楼 】 ? ? 《 20【。25% ! : , — ?4.0-7》.5 ? — : 】 ≥30% ! — 】 【 二类高《层 ! 居住建筑【 ? , 纯住》宅楼 》 2530】% 《 《 — ?。 3.0-4.】5 :。。 — ! , ≥30% 】 】。 ,。 :。 【 , : 一类高层 】 《 商住【建筑 ? 上部】住宅 !≤25% 》。 : , 5.》。0-8.0 【 【 !。≥25%《 《 ? : 【 : 【 下部裙房 【 ≤45】% — ! 二类高层 — : 】商住建筑 》 上部】住宅 — , ≤25》%, 》 3.5-—。5.0? 《。 ? 【 ≥》25% 】 , : ,。 】 》 ? 下部裙房 ! ≤5》0% — 【。 一》类高:。层 ! 综合楼 【 《 上部住宅— 【≤30?% 》 : 5.5-10.】0 《 【 《 ≥25% ! 【 【 ! 下部裙房 ! , ≤50% ! 》 — 二类《高,。层 ! 综《合楼 【 上部住宅— ≤3!0% ? 《 , 4.0-5.【5 ? 《 : 】 , ≥25% 【 》 》 ! ? 下部裙》。。房 ? , ≤50【% — 】 一类高层 】 》 公共建【筑 ? 》3045% — 《 【 ? 5.0—-8.0 】 ? 《。 — ≥30% 【 — : 》。 】 二《类高层 《 ! 公共建筑 【 , 30—50% ! !。 3.》0-7.0 ! : 》 》 ≥25%—。 ! ! 表9-2— 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边界《、交叉口距离表 ! — 》 】 》 ? ?建筑类别 【   】  :   后退分—。类 《。 后退道【路 — 《 红线 ! 《 【后退:。用地边界 ! , ! 后《。退道路交叉口—(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与曲线连接点算】起) 》 ? !建筑南北 》 ? , :。 朝向—布置 》 ? 建筑东西 — 【 朝向布—置 《。 》 ? ? 一类高《层 —。 —居,住建筑 】 【 《主体建筑正面 !。 ? ≥8M — ! 》 ≥?。0.25H — 》 》且≥15《M 《 : ≥0.25H ! 】 :且≥12M ! ?≥1:0M 《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M 【 【 — ≥》0.25H — ?。 : 且≥1】0M ? , ? ≥0.》125H 】 》。 且≥6.5M】 ! : 二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主体建—筑正面 ! ≥6?M 》 —。 《 ≥0.2】5H 【 且≥】12M 】 ≥0.25【H 】 且≥10】M — ≥?8M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 ≥4《M 《 ≥0—.125H》 ? ? 》且,。≥6.5M — ≥0.!125H《 : 》 且≥6【.5M 》 : , ! 一类高层 】 :。 , 《 商住楼与综合楼】 》 , 【 ?主体建筑正面—。 【≥1215M 【 》 ≥0.125H】且,≥15M ! 》。 》 , ≥15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812M— 》 ≥0.12【5H且≥6.5【。M, 《 ? : — 【 : 裙房 】 ≥810【M 《 ≥》0.:5H且≥6.—5M 【 — 二类—高层 》 【。 商住?楼与综合楼 — 》 : , 《 主《体建:筑正面? ≥8!12M 【。 ?≥0.25H且≥1!2M — 《 《 ≥1】2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 ≥69M 【 ≥【0.125》。。。H且≥6.5M 】 【 《 《 — : , 裙房 【 : ≥69M》 ≥】0.5H且≥6.】5M ! ? : : 一类高层 ! ? : 公共建筑 】 】 主体】建筑正面 【。 : ≥15》M ≥!0.25H且—≥13M 【 ≥1—5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 ≥9M 】 , ≥0.2—5H且≥6.5M ! — 【 裙房 《 》 ≥12M ! ≥0.5H且!≥,6.5M《 【 : 二类】高层: ,。 ! 公共?建,。筑 : 》 ! 主体建筑正—面 】≥12M 》 ≥0.!25:H,且≥12M — —≥12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6M —。 《≥0:.125H且≥6】.5M 《 《 【 裙房》 , —≥,。9M 【 ≥0.5H且≥!。6.5M !。 表9-3 !高层建筑间距表 】 —  —     【 》 建筑类别【。 【 【 建筑类别 ! :   】间距分类 ! 建筑南北平行】布置 《 《 ,。建筑东西平行布【置 【 与高?、,多,、低层建筑垂—。。直布置 》 — 【与,高,层 】 ,。 居住建—筑, 与多!、低层? ! 居住《建筑 【 与高层居—住建筑 【 与多、低【层居:住建:筑 — ? — 一类?高层 【。 : : 居住建筑— 【 《。 ≥南侧建【筑0.5《H且:≥36?。M — ≥南侧高层建】筑0.5《H且≥36M 【 ≥较高!建,筑0:.4H且≥》30M 】 , ≥:0.7h且≥13M! — ≥13《M 《 ? 【 ? : ! ?二类高?层, 》 居住】建筑 《 ! ≥南侧建【筑0.5H且≥30!M 》 ≥《南侧:高层建筑《0.5H且≥—3,0M !≥较高建筑0.5】H且≥24》M — , ≥0.《7h且≥13M 】 ≥13!M !。 ? ! ? 一类! —。。。 ? 高层 — : 商住【楼与 】 综合楼 】 》主体:建筑 》 — :正、背面 — 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间距?并≥0.5》H且≥30》M,;上部为居住建【筑,的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 》 》 主》体建筑 — 【 侧:面 》 ? :。 裙房 ! 裙房】之间:。间距按裙房高—度,以11控制且>1】3M 】 : — 二:。类 【 高层 】。 《。 商住楼与】 ? 综合楼! 主】体,建筑 【 》 正:、背面?。 — 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间距并≥0—.5:H且≥24M;【上部为居住》建,筑的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 : 【主体:建筑 】 侧面 ! 《 】 裙房 — 裙房—之间:间,距按裙房高度以【11控制且>9M ! : : 【。 一类 — 【 ?。高层:。 !公共 ! 建筑 ! 正?、,背面 【 ≥南侧》建,筑0.5H且—≥24?M 【 ≥0.5H 【。 】 且≥9M ! ≥2—4M 】 ≥13M》 ? ≥13M ! 》 , 侧!面 : 《 ? ? ? 裙房 — ≥13【M, 》 ≥9M ! — ? 】 ! , 二—类 !。 , 高层 》 ? : 公共》 , 建!筑,。 正】、背面 】 ≥南侧建—筑0.?5H且≥2》4M 【 ≥0.5H ! — 且≥9M 】 ≥2】4M ? : ≥》13M 】 , ,≥13M 【 《 《 , 侧面 — 【 裙房! 《 ≥13M ! ? ≥9M》 —。 】 : ? : 》 表9-4】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 : : 【 》 建筑类】别 》 【 ,。 高层】建筑 — 《。 《 , 裙房 ! : ?其,它,民用建?筑 — ! 耐火等级 —。。 ! 一、二级! 三】级 ? , ? 四级 】 : ? 《 ,高层建筑 】 , 13 】 9 】 9《 11!。 》 14 】 : , 【 裙房 《 —9 : 6 】 《 6 》 7— ? , 9 》 】表9-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 【 名称和储【量 《 : ? ? 防】火间距(m)— 】 , , 高层【建筑 】 : ? 【裙房 ! 《 ? — 小【。。型甲:、乙:类 :。 , : 《 , :液体储罐《 , <30!m3 — , 35 ! 30 》。 —。 《 30~60!m3 《。 40【 《 35 !。 【 小型丙类】 : , ? 液—体储罐 【 , <150m3 ! , : 35 【 ? 30《 ! 150!~20?0m3 — ? 40 — 3》。5 ! : 可燃气体! — 储—。罐 】<1:00m3《 — 3:0 : 2【5 : ! ? 100~50】0m3? 35!。 30! ? 】 化学易燃 ! — 物品库房 !。 》 <1t 【。 , : 30 《 —25 !。 , —。 1~5t — ? 35 【 30【 — 表9》。-6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 】 名 !    称 【 》。 防火—间距(m《) 一!。类 —。 :二类 》 ? 《 高层建筑! 裙】。房 ? 高层建筑! , , : : 裙房 — , 》 : 《丙类 》 : ? 厂(》库)房 — : , 耐火等级》 ! — : 一、二级》 , —20 ? —。1,5 《 , 15》 : 13【 :。 】 三—、四级 【 2《5 】20 】。 2:0 》 1《5 《 — 丁【、戊类 】。 : ? 厂(库)房 】 《。 耐火?。等级 》 】 》 一、二级—。 ,。 15 ! ? 1《。0 《 13 】 》10 《 ,。 【 : ?三、四级 — : 18 !。 ?12 ? ? 15 ! : 10 《 ? , 【 煤气调压站】 , 进口】压力 】 : (MPa)】 0.!00:5~<0.》1,5 2!0 》 : 15 ! 15 》 13 】 : 【 0.【15~≤0.30】。 ? ? 25 ! 20 》 ? 20 — 15 】。 【 煤】气,调压箱 】 【。 《 进口压力— : 】 (MPa) 】 : ,。。。 《。 ? 0.0【0,5~<0.15 ! 1—5 — 1?3 【 13 《 6【 ! : 0.15~!≤,0,.,30 】 2:0 】15 【 15 》 13 ! , , !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 】 》总 】 ? 储: 】 ,量 : ?。 (m3)! 【 : 》 <30》 45! — 40 — 40 【。 35 ! — ,。 , 30】~5:0 【 50 《 《 45 — 45 !。 40【 【 【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 — ≤15 】。 , , 30 ! 2:5, 》 :25 《 《 20 ! !≤1:0 ? 25 】 , 《 20 — ? 20 】 1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