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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9【.1 本规定适用于!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高层建筑《的规划选《址定点与规划审【批 9.2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系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 》    高层建【。。筑分类如下 【  :  (一) —按照类别与高度划分!为一、二类公共建】筑划分详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表3.0.】1之规定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楼为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楼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为超高层《建筑 ?     (二【) :按体:型划分?。为板式建筑与塔式】。建筑板式建筑系【指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2倍以上的!建筑;?塔式建筑《指长高比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的各】朝向均为长边 】。    《(三) 按》使用性?质划分为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建筑)】、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楼、宾馆、图【书馆等?其它各类公共建筑】) 9.》。3 :高层建筑规划布局应!以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和高:。层建:筑布局与高度控制规!划为依据《采用集中《与分散的布局形态】。分散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利于《城市景观城》市中心区、次中心】区、城?市,广场周边地段、4】0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两!侧可集中成组成【群布置高《层建筑;局部地段】、城市景观节点【可分散布置塔式【高层建筑《以点:。。缀城市空间》景,观形态 9.4】 高层建《筑,的布置原则高—层建筑区以集中【布置板式建》筑为主塔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高!层建筑地段以—分散布置塔式建筑为!主板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不!宜将两幢《以上:的塔式建筑拼接【成板式建筑》形成庞大的建筑体量!影响:城市景?观,与街道轮廓线 9!.5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可规划建设二—类高层建《筑;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时可规划建设一】类高层建筑;达【不,到上述?基地面?积要求的一般不得】。规划建设高层建筑】特殊情况《下(是指可借用河流!水面、山地、—广场空间时)基地用!地面:积小于一《、二类高《层建筑用地》面积规定的10%时!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9.6 局部地【段或地块选址—建设高层《建,筑应根据《周边:的环境、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基础设施】负,荷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在进行建筑总—。平面布置《时,。应根:据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建:筑,间距、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9.7— 高层建筑布置【。不得影响无线电【微波通道《、气象观测》、不得布置在山【。腰上、不得阻挡【城市景观视廊—、不得影响城市的天!际轮廓线 9.8! 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条件与要求 】 ,   ?(一)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    (二—), 高层公共建筑【。的主出入《口处:应有集散避难空间广!场用地面积(—基地红线范围—内)应根据建—筑性质和人流集聚】。情况按该《建筑总面积(—含,裙房)?的3%?5%的比《例控制 《  :   (三)— 高层建《筑的消?防间距与日照—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所在地段—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和城市道!路交通通行能力能满!足新建高《层建筑的《需求   —  (四) 高【层建筑?停车位配置公共建筑!。按1:50平方《。米配:1个停车位》。;,住宅按户数配0.】75~1.0个【停车位;并配—相应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9.9 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办公楼、宾馆、【酒店、图书馆等其它!公共建筑)的强度】指标与?调整:见高:。层建:筑强度?指标表表9-1 !9.:10 高层》主体建筑《正面:临街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高层《主体建筑侧面临街】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临主干道建筑宽!度(长度)与道【路空间之比一般【宜在1~2之间【;次干道和支路建筑!。宽度(长度)与【。。道路:空间之比一般—略大于2;》住宅:建筑:应同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地—下建筑?。物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部距?离)的0《。.7倍其最》小,值为6米 —。9,.11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商,住楼:取下:限,综合楼取上限)【、用地边界距离【、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红线距离见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边界】、交叉?口距离表表9-2建!筑物之间《的,间距见高层建筑间距!表表9-3 9.!12 高层建筑【防火间距 》。     (一)】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4《。的,规定   】  (二)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     (】三)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00m? ?    《 (四)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     (五)】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9-—5的:规定 ?     (】六)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    (七)【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6】的规定且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宜—超过10m3 】9.1?3 消?防,车道     (!一)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二)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  :   (三)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四)?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  :(五)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   (《六)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   (七)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9!.14 其它防火要!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9.15 !城市:高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强度指!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执!行;上部为非住宅】。的高层?综合楼按公共建筑控!制 表《。。9-1 高层建筑】强,度指标表 】 》   》建,筑类别? ? 建!筑类型 》 —   ?      强度分!类 】。强度指?。标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绿地率】 》 ? 》。 一类高层 】 ,。 《 《居住建筑 【 , 纯住宅楼 】。。 — 《。 — 2025%— ? —。 — ?4,.0-7.5 【 — ? : —≥,30% 《 》 : ? : !。 二》类,高层 ! , : 居住建筑》 纯】。住宅楼 ! 2:530?% : 【 : 3!。.,0-4.5》 【 , !。 ≥30%》 【 , 】 — 一类高【层 ? 【 商住建筑 【 《 上部《住宅 !≤,25% 》 ? 5.《0-8.0 】。 》。 】 ≥?25% ! ! 】 下部裙房 ! 《 ≤45《%, 【 《 二类高【层, 》 》 商:住建筑 ! 上部?住宅 !≤,25% 【 , 3.5》-5.0 ! 【 ≥【。25% 《 — 【 【 下部【裙房 — ≤50% 】 , , 【 : 一类高层 ! — : 综合楼 】 上部住—宅 ≤!。30% 【 5.5-1】0.0 — ! , 《 ≥25《%, 《 ? 【 】。 ,。 下部裙房 】 ≤50!% 】 ?。 二—。类高层? ? 《 《综合楼 【 上《部住:宅 】≤30% 】 4《.0-5.》5 !。 ! ≥25《% 》 《 : ? — : 《 下部?裙房: 【≤,50% 】 】 :一类高层 ! ? 公共建筑 ! ? 3045—% 《 : 《 【 5.0-8【.0 ! 】 ≥3》0% 》 ? ? , , , ? 《 ? , 二类高层【。 】 公共建筑 】。 , 30【50% — 》 《 》 3.0-7.0 ! , — 》 ? ≥25》% :。 【 《 ? 表9【-2 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边界、!。交叉口距离表 ! — ! 【 《 建筑类别【 — , ,   ?     后退分】类 — :后退道?路 ! , 红线《 ?。 》 : —后退用地边》界 【 —。 《 后退道》路交叉口(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与曲线连接点算!起) ! :。 —建筑南北 】 朝向!布置 【 :建筑东西 ! 《 :朝向布置《 】。 【一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 ? 主体建筑正】面 :。 , , ? ≥8?。M 《 【。 — ≥0.2—5H:。 ! 且≥《15M 》 ? ≥?0.2?5H: : ? : 且≥1【。2M 【 ≥10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M ! 《 【 ≥0.—25H 《 : 《 且≥—1,0M 】 ,≥0.125H【 — 且≥6】.5M 】 ?。 :。 二—。类高层 【 居住!建筑 《 ? 》 ? , :主体:。建,筑,正,面 ≥!。6M 】 【 ≥0.2!。5H 【 —且,≥12M《 》 :≥,0.25H 】 《 , 且≥10【M ? 》≥8M 《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 ≥4?M 】≥0.125H【。 — 《 且≥6.5M ! ≥0.】125H 》 : ? 且≥6.!5M 】 《 一—类高层 《 】 , 商住?楼与综合《楼 【 , 《 主体【建筑正面 》 —≥1:215M 【 《≥0.12》5H且≥1》。5,M 《 : ? 【 ≥《15M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812M ! —≥0.125—H且≥6《.5M 》 , 《 , 《 《 》 : ?裙房 !≥810M》 ≥0!.,5,H且≥?6.5M ! — ? 二类高层 【 ? : : 商住楼与综【合楼 ? 》 — 主》体,建筑正面《 ≥8!12M 】 ≥0.25H且!。≥12M 】 , ? , 《 》≥12M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9M ! ≥0—.125H》且≥6.5M 【 : 【 】 — 裙房 】 ?≥6:9M: 《。 ≥0.—5H且≥6.5M】 ! 《 一类高层 【 《 , 》公共建筑 ! ?。 主!体建筑正面 】 : ≥15M 【。 ? : ≥0?.25H且≥13M! 《 ≥15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9M 】 ≥0.!2,5H且≥6.5M】 【 【 裙房 》 , 《≥12M 》 ? ≥0.5【H且:≥6.5M 【 : ! 二类高》层 】 公共建筑】 ! 主体!建筑正面 ! ≥1《2M 》 ≥0.【25H且≥12【M, 》。 ≥?12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M 】≥0.?。1,25H且≥6.5】。M 》 】 裙《房 ? : ≥9M 【 》 ≥0.5H且≥6!.5M 》 》。 表9-3 高层!建筑间距表 — ! , ,     》 】 建《筑类别 《 》 : : , 【建筑类别 》 ,   !。。间距分类 》 —建筑南北平行布置】 ,。 , 建筑东】西平行布置 — : 与》高,、,多、低层建》筑,垂直布置《 , — 与!高层 ! 居住建【筑 【 与:多、低层 — ? 《 :居住建筑 — ? 与高层》居住建筑 — 与—多、低层居住—建筑 】 《 一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 ≥南侧建筑0.5!H且≥36》M ≥!南侧:高层建?筑0.5H且≥【。36M — ≥较—高建筑0.4H且≥!3,0M !≥0.?7h:且≥:13M ! ≥13《M — 【 《 》 , — 二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南侧建筑0.】5H且≥30—M 【 ,。≥南侧高层》建筑0.5H—且≥30M 【 ≥较高】建筑0.5H—且≥24《M 【 ≥0.7》h,且≥13M 【 《 ≥13M》 】。 》 【 【 一类 ! 高层! 【。 商住楼与 【 】综合楼 — 主体—建筑 】 ,。 正、背【面 ? 》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间:距并≥0.5H且】≥30M;上部为】居住:建筑的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 【 主体建筑】 《 》 侧面《 : ! 《裙房 】 ,裙房之间间距按【裙房高度以11【控制且?。>13M 【 】。 : 二类 【 : —高层 【 商住楼与】 , ? , : 综合楼 】 主体—建筑 】 《。 正、背面》 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间距】并≥0?.,5,H且≥24M—;上:部为居住建筑—的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 ?。 》 主体建》筑 ! 侧面 【。 , : ,。。 ? : : 裙房 ! , 裙房之间间距【按裙房高度以11控!制且>9M — 【 : ? 一类 【 高!层 》 公共 !。 ,。。 建筑】 》 :正、背面 ! , ≥南侧建筑0【.5H?且≥24M 【 , 《≥0.5H 】 : 且≥】9M: ≥】24M ! ≥13M ! ≥13M 】 —。 】。侧面 — , , — 裙房 】 ≥》13M 《 ≥9】。M ! ,。 : 》。 : , : 】。 【二类: 】 高层 ! 》公共 《 , 》。 ,建筑 《 正、背面! : ≥南【侧建筑0.5H且≥!2,4M 】 ≥0.5》H 】 且≥9【M : ? ≥《24M 】 , ≥13M 】。 : ≥13M ! — 侧【面 《 : 】 :裙房 ? : , , ≥1《3M 《 ≥9M ! 】 】 》 , 表】9-4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 《 】。 建筑类】别 【 ? 】 高层建筑 — ? 《。 【 ?裙房 》 其》它民用建筑 ! 【 《耐火等级《 : ? 《 》 一、?二级 !。三级 — 四级 —。 , :。 ,。 【 高层》建筑: : ?。 13 — ? 9 《 《 9 《 《 11《 1】。4 ! 【裙,房 9! 6】 《。 : 6 — 7 】 9 【 —表,9-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 ? — 名称和储量 !。 , 】 》 防火间距》(m) 】 —。 《高,。层建筑? 》 【 ? 裙房》 ? — ? 《 【 : 小:型甲、乙《类 ! ,。 , 液:体储:。罐 — , <30《。。m3 【 3?5, 3】0 》 》 3【。。0,~60m3 【。 》4,。0 ? 35 ! , : 【 小型丙类 ! 《 》液体储罐《 <】150m《3 【 ,。35 ? ,。 30【 ? 【 150~!200m3》 》 40 ! , 35 》 , ? 【 可?燃气体 ! 》。储,罐 — <100—。m3: :。 : 30 】 25—。。 【 — 100~500!m3 — 35 ! 30 — ? : ? , 化学易】燃 《 : , : 物品库房 】 , <1t】 , 30】 25! — !1~5?t — , 35 】 30《 : 《 , 表9-6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 ! , — 名     【称 — 》 防火?间距(m) 【。 一类 】 : 二类 】。。 : , ! 高层建筑》 , , , 裙房— — 高层建筑 ! 裙房 】 【 丙类 ! !厂(库)房 】 耐火等级 ! !。 ? 一、【二级: — 20 《。 《 1?5 — 15 ! 13 】 》 《 三?、四级 】 2?。5 ? : ?20: 【20: : 》15 【 】 丁、戊类 】 》 ? 厂(库)房 】 , 耐火等级 ! : 》 ? 一】、二级 》 1—5 】1,0 】13 》 , 10 【 , 《 》 三、四级 ! 1—8 】12 》 15 【 —10 【 》 》。煤,气调压站 【 , 进口》压力 【 : , (MPa【) 》 : 0.005~<】0.15《 》 20 》 —15 ? : ? 1:。5 》 1《3 : ? 】 0.15~≤!0.30 》 : ? 25? 《 20 ! 20 】 15 【 ? ! 煤气调压—箱 》 , :。 ! 进口压》力 : — 《(,MP:a) 】 ? 《 ?0.:005~《<0.15》 【15 》 13 】 1—3 【 6 【 】 0?.1:5~≤0.30 】 20】 — 15 【 : 15 — 13— — ,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 】 总 ! — 储? 】 量: 《。 (m3】。) 【 ? : <—30 《 45 】 40】 《 40》 , —35: 《 】 30~50】 ?。 , 50 【 45【 , ? ?45 !40 】 》 , :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 《 ?≤15? 【3,0 : 《 25 — : 25 【 20【 【 ? ≤10 ! 25】 — 20 》 20 】 》 15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