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 ?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9.1! 本规定适用于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高,层建筑的规划选址】定点:与规划审批
9】.2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系,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
!。高层建?筑分类如下
! (一) 按照类!别与高度划分为【一、:二类公共《建筑划分详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表3.0.》1之规定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楼为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楼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为超高层【建筑:
: (二) 按!体型划分为板式【建筑与塔《式建筑板式》建筑系?。。指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2倍以上的建筑;塔!式建筑指长高—比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的,各朝向均为长—边,
(【三): 按使用《。性,质划分为《。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建筑)、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楼、宾馆、图书馆!等其它各类公—共建筑)
9.】3 高?层,建筑规划布》局应以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和高【层建筑布局与高度】控制规划为依据采】用集中与分散—的布局形态》分散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利于城《市景观城市中—心区、?。次中心?区、城?市广场周边》地段:、40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两侧可集【中成组成群布置高】层建筑;局部地段】、,城市景观节点—可分散布置塔式【。高层建筑以》点缀:城市:空间景观形态—
9.4》 高层?建筑的?布,置原则高层建筑区】以,集中布置板式建筑】为主:塔,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高层建《筑地:段以分散布置—塔式建筑为主板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不宜将》两幢以上的塔式建筑!拼接成?板,式建筑形成》。庞大的建《筑体量?影响城市《景观与街道轮廓线
!。
9.5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可规划建设二!类高层?。建筑;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时可—。规划建设一类—高,层建:筑;达不到上—述,基地:面积要求的一—般不得规划建—设高层建筑特殊情况!下(是指可借用【河流水面、山—地、广?场空间?时)基?地用地面积小于一】、二:类高层建筑用地【面积规定的》10%时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9!.6: 局部?地段或地块选址【。建设高层建筑应根据!周边的?环境、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基础设—。施,负荷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在进行建筑》总平面布《置时应根据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建筑间距、】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9.7! 高层建筑布置不得!影响无线电》微波通道、》气象观测、不得【布置:在山腰上、不得阻】挡城市景观》视廊、不得影—响城市的天际轮廓】线
:
9.?8 :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条件与要求
】
?。 (一)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 (二)】 高层?公共建筑的》主出入口处应有集散!避难空?间广场用地》面积(基地红线【范围内)应根据建】筑性质和人》流集:聚情况?。按该建?筑总面?积,(含:裙房)的3%5%】的比例控《制
— (三) 高层【建筑的消《防间距?。与日照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所在地段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和城市道路交通!通行能力能满足新建!高层建筑的需求【
,
: : (四)《 高层建筑停车位配!置公共建筑按150!平方米配1个停车位!;住宅按户数—配,0.75~1.0个!停车位;并配—相应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9.!9 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办公楼、宾—馆、:酒店、图书馆等其它!公,共建筑)《的强度指标与—调整见高层建筑强度!。指标表表9》-1
9.10 !高层主体建筑—正面临街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高层主体《建筑侧面临街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临主!。干道建筑宽度(长度!)与道路空间之比一!般宜在1~》。2之间?;次干道和支路建筑!宽度:(长度)《与道路空间之比一般!。略大于2《。;住宅建筑应同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地下建《筑物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部距离)的0】.,7倍其最小》值为6米
》
9:.11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商住—楼取下限综合楼取上!限)、用地边界【距离、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红线》距,离见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边界、《交叉口距离》表表9-2建筑物】之间的间距见高层建!。筑,间距表?表9:-3
?
9.12 高【层建筑防火》间,。距
(一!)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4的规定【
》 (二》)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 ? (三)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0:0m:。
? 《 (四)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 (五)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9-5的规定
】 —(六:)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七)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6的》规定且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宜超过》。10m3
9.】13 消《防车道
!(一)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 (二)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 (三)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 (四)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 :(五)?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 (六)【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 (七)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
,9.1?4 其它防火—要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9.!15: 城市高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强度指【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执行《;上部为非住宅的】高层综合《楼,按公共建筑控制【
表9-1 高】层,建筑强度《指标表
—
— , : 建筑类别—
【 ? 建筑类型
【
:。 】。 强度分】。类
强!度指标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绿地【率
—
》
一类高】层
?
—。 : 居住建筑
】 纯住宅楼】
】
】 202》。5%
》。 】
【4.0-7》。.5:
!
》 《≥30%《
】。 ?
》
?
》 二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纯住宅楼
!
2530!%, ,
】。 ,。 ,
《 3《.0-?4,.5
— 【
:。。
≥30】。。%
?
《 》
【
— 一类《高层:
:
, , — 商住建筑
! 上部住宅 】
≤2】5%
【 5?.0-8.0
】
?
】
《 ≥2?5%:
《 —。
?
【
下部】裙房 ?
—≤45?%
《
—
,
二—类高层
》
》 ? ,商住建筑
—
上部住宅!
≤】25%
! 3:.5-5.0 【
? ?
】 ≥25%
!
! ,
—。
— 下部裙房—。
≤5!0%
!
【 一类?高层
— 《 综合楼
】
》上部住宅
】 : ≤3?0%
【 , 5:.5-10.0【
》 , , 》
》 ≥:25:%
】
—。
】
下部裙】房
?
《 ≤50% —
《
! 二类高《层
》 》 综合楼》
— 上部住宅
】 ≤30% !
《 4.0-5.5!
《 《
》。
》≥25%
—
【 ,
—
》
下部裙】房, ,
≤【50%
【 ,
,
?
一类】高层
— 》 , 公:共建筑
【 ?304?5%
》 — :
5.!0-8?.,。0
》 】
≥【30%?
》 《 ,。 :
】
,
二—类高层
】 : 公共建筑】
3】050%《
《 》 ,
】3.0-《7.0?
:
【
【 :。。≥25%
! 【
,
—。
表9-2 —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边界、交叉口距离表!
【
》
】
— 》 建:筑类:。别,
《。 【 后退分】类
【 后退道《路
【。 :。 红线》
》 》
后【退,用,。地边界? ,
!
后!退道路交叉口(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与曲线连接】点算起)
】
—
建筑南】北
— 》 朝:向布:。置,
— 建筑?东西:
? : , : ?朝向布置
—
】
一—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 主体建筑正面
!
, , : ≥8M
—
《
】 ≥0.25!。H
》 , 《 且≥15M
!
≥0【.25H《
《 且≥!12M 《
≥10!M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M 》
《 》。
≥!。0.25H
【
: 且≥!。10M?
【≥0.125H【
《 :。 且≥【6.:5,M
】
】二类高层
】。 , ? 居住建筑【
【
【 主体建筑正【面
?
》≥6M
! 》
《 ?≥0.25》H
》 《 , 且?≥1:2M
》 ≥》0.2?5H
》 【 ,且≥1?0M
》 ,。 :。 ≥:8,M
—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 ≥4M
—
《 ≥0.《1,25H?。
【 且》≥6.?。5M
【 ≥0.》125?H
?
— 且≥6—.5M
—
》
? : 一类高》层 :
: 】商住楼?与综:合楼
【。 :
【 主体建筑正面 !。
? ≥1215M!
≥0!.125H且≥15!M,
—
】 : ≥15M 【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8】12M
【 , ≥0.1—25H且≥6.5M!
—
!
? ,
— 裙房
【。 ?≥810M
【
: ≥0》.,5H且≥6.5【M,
?
?
— 二类》高层
! 商住楼【。与综合楼 》
!
《。 主体建》筑正面
【 ≥《812M《
:
《 ≥0.2》5H且?。≥12M
【。 》
【 ≥《12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9M
】 , ≥:0,.125H且≥6】.5M
】。
!
】。。。 裙房—
≥】69M
》
≥0【.5H且≥6.5M!
【
— 一类《高层:
】 公共建筑
!。。。
, 》
》 :。。 ,主体建筑正面
】
》。≥1:5M
《
《 ,≥0.25H—。且≥13M
【
≥1【5M
《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 ,。 ≥9M
】 ≥0.【25H且≥》6.5?M
》。。
】 裙房
【
: ≥《12M
》
》≥0.?5H且≥《6.5M
【 :
,
:
》 :二类高层
!。。。 , 公共【建,。筑
— 》
主体】。建筑正?面
— ≥1《。2M
— , ≥0.2—5H且?。≥1:2M
【。。 ≥12M—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M
】 ≥0—.125H》且≥6?.5M 《
:
! 裙房
【
, ≥9M【
》 ≥0《.,5H且≥6.—。5M
【
表》9-3 高层建筑间!距表
》
:
:
【 ?
! 建筑类别
! 《
【 建筑类【别
【 》间距分类 》
建筑】南北平行布》置
》 建筑东西【平行布置
【 与》高、:多、低层建筑—垂直布?置
《 :。。
《
—与高层
》
? ? 居住建—筑
》 与多、低层 !
《 ? 居住》建,筑
?
》与高层居《。住建筑
》
,。 与多—、低:层居住建筑
【
! 一》类高层
】 : , : 居住?建,筑
【。
— ≥?南侧建筑《0.5?H且≥36M
! 《≥南侧高《层,。建筑0.5》H且≥?3,6M
!≥较高建筑0—.4H且《≥30M
! ≥0.7h且】≥13M
—
≥13】M
?
,
《
【
【
【 二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 ≥南侧建》筑0.5H》。且,。。。≥30M
—
≥南侧高!层建筑0.》5H且≥30—M
《 ≥较高【建筑0.5》H,且≥24M
】 : ≥?0.7h且≥1【3M ?
《 ≥13M
】
,
》
【
》。
! 一类 《
【 高层
【
商住!。楼与
》 ? , 综?合楼
】 主体建筑
【
》 正、背【面
— :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间:距并≥0.5H且≥!30M?;上:部,为,居住建筑的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
: 主体建【筑
?
》 ? 侧面 《。
,
: ,
】 裙房
【 《裙房:之,。间间距按裙》房高度以《11控制且》>,13M
》
【
》 二:类
?
》 高层—
— 商住楼—与
?
》 综合楼
】 主体建筑 !。
? — 正、背面
】 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间?距并≥0《.5H且≥2—4M;上《。。部为居?住建筑的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
》
【 主?体建筑
【 ? 《侧,。面,
】
裙】房
《 《裙房之间间距按裙】房高度以11—控制且>9M
!
【
《 一类
! 》高层:
【 公共
! : 建筑
—
正、背面!
:
《 ≥:。南侧建筑0.5【H且≥24M
! 《≥0.5《H
【 且≥【9M
》 : ≥24M—
≥】13M 《
≥【13M
—
—
《。 , 侧面
》
《。
— ?裙房
【 ≥13M—。
≥】9M
】。。
《 :
【
【
,
,
二!类
! 高层
! , 公共
! 《 建筑 》
正、】背,。面
《。 ? ≥南侧建筑0.】5H且≥24—M
】≥0.5H —。
,
? ? , 且≥9M
】
《 ≥24M
! ≥13M
!
《 ,≥1:3M
》
【
侧面
!
》
《 裙》房, ,
《 ≥13》M
— , ≥9M 》
—
》
》
【
》
表:9-4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
【 , 》 ,。 建筑类别
! ?
》 》 高层?建筑
《
》
】 : 裙房
》
其—它民:用建筑
》
》 :
耐【火等级
》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高层建筑【
13!
— 9:
》 9
— 11 【
14 !。
:。 ,
—
裙房
!
9
! 6
】 ? ,。6
》。 , 7
】 9
—
表9-!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
,
》 名称》。和储量
!
! 防火间距(m!)
》
】 高《。层建筑
】。 —
? 裙房 【
【
【
! 小型《甲,、乙类
— 》。 液体储罐
!
? <30m3
!
35
!
30
!。
》
3!。0~6?0m3
》
《 40 《
3【5
?
, ,。
:
【 小型丙类
】
】 液体储罐
! <150m3!
?。 , 35
【
? 30
—
—
》 150~200!m3
《
, 40—。
35!
》
【 可燃气体
!。
【 储罐
【 , <100m3!
:。
? 30
【 ? ,25 ?
】
: , ?100~500m3!
— 35
! 30
】
【 化学易—燃
《 — 物品库房
! <》1t
!30
— 25
【。
,
《
《 1~5t】
3】。5,
【30
《
【表,9-6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
!
: ,
:
》名 称
!
, ? ?。 :防火间?距(m?)
?
》一类
【 , 二类
【
!。 高?。层,建筑:
:
: 裙房
【
?。 , 高:层建筑
【 裙《房
【
— 丙类》
! 厂(库)房
!
耐火等】级
》 —
《 一、二【级,
》。 20《
【15
】 15
】 , 13
— :
! 三、四级
! 25
!。 20
!。 ?2,0
】15 ?
:
【
《 丁、戊类
! 》 厂(库)房【。
【耐,火等级
】 ? ?
一】、二级?。
— ,15
】 10
! 13 《
: 10
!
》
》 三、四》级
】18
【 12《。
1】5
》 ?10
】
,
《 ? ,煤,气调压站
】。 进口压力【。。
】 (MPa) !
》。 0.00》。5~:<0.15
! 20》
:
? , 15?
:
15 】
? 13
【
! 0.—15~≤0.3【0
?
?。 25 》
—20
】 20
— 1》。5
!
煤】气调压箱
—
, !
进【口压力
— (!MPa)
【 , 《
】0.005~<0.!15
!1,5
《。 , , :13
【。。 , 13?
— 6
《
】。
? 0.15~【≤0.?30
— 20
】 1》5
?
15【
13!
《
《
:
《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
】 , 总
! ? 储 《
量! ,
》 (m3—)
》 : :
】<30
】 45《
【40:
? 40 【
35 !
?
《。 ,。
? 30~5【0
—。 50
【 45—
45!
? , : 40
!
?
: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
!
≤15 !
30】。
2】5
《 25—
— 20
》
:
:
, ,
》 ≤1《0
》 2《。5
】20 ?。
,
《 20 《
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