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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 ,。 9.1 本【规定适用于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高层建筑的规【划选址定点与规划】审批 9.—2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系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 《    《高层建筑分类如下 ! ,    《(一:) 按照类别与高】度划分为一、二类公!共建筑划分详—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表》3.0?.1之规定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楼为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楼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为超高层建【筑     (】二) ?按体型划分为板式】。建筑与塔《式,建筑板式建筑系指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2?倍以:上的:建筑;塔《式建筑指长高比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的,各朝向均为长边 !    (三)【 按使用性质划【分为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建筑)、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楼、宾馆、【图书馆等其它各类公!共建筑?) 9《.3 高层建筑规】划布局应以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和高层建筑!布局与高度控制规划!为依据采用集中【。与分散?的布局形态分散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利于城市景—观城市中心》区、次?中心区?、,城市广场周边—地段、4《0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两侧《可,集中成?组成群布《置高层建《筑;局?部地段、城市景观】节点可分散布置塔】式,高层建筑以点—缀城:市空间景观形态 】 ,9,.4 高《层建筑的布置原则高!层建筑区以集—。中,。布置板式建》筑为主塔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高层【建筑地段《以,分散布置塔式建【筑为主板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不宜:将两幢以上的塔式建!筑拼接成板》式建:筑,形成庞大的建筑体】量影响?城市景观《与街道轮《廓线 9.—5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可,。规划建设《二类高层建》。筑;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时:可规划建设》。一类高层建筑—。;达:不到上述基》。地,面积要求的一般不得!规划建设高层建【筑特殊情况下(【是指可借用》。河流:水,面、山地、》广,场空间时《)基地用地》面积小于一、二类】高层建筑《用地面?积规定的10—%时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9.—6 :局部地段或地—块选址?建设高层建》筑应根据周边的环】。境、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基础设施】负荷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在进行【建筑总平《面布置?。时,应根据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建筑间距《、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9!.7 高层建筑布】置不得影响》无线电微波通—道、气象观测、不得!布置在山腰》上、不得阻挡城市】景观:视廊、?。不得影响城》市的天际轮廓—线 : 9.?8 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条件与要求  】   (一)—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     (二【) 高层公共—。建筑的主《出入口处应有集【散避难空《间广场用地》。面,。积,。(基地红线范围【内)应根据》。建筑:性,质,。和,人流集聚情况按该建!筑总面积(含—裙房)的3%5%】的比例控制 【    (三)【 高层建筑的消【防间:距与日?照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所在地段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和城市道路交—通通行能《力能满足新建高层】建筑的?需求   —  :(四) 高层建筑停!车位配置公》共建筑按《15:0平方米配1—个,停车位?;住宅按户》数配0.《75~1.0—。个停车位;并配【相应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9.9 】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办公【楼、宾馆、》酒店、图书馆等【其它公共建筑)【的强度?指标:与调整见《高,。。层,建筑强?度指标表表9-1 ! 9:.10 高》层主:体建筑正面临街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高层—。主体建筑侧》。面临街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临,主干道建筑宽度(长!度)与道《路空间之比》。一般宜?在1~2之》间,;次:干道和支路建筑宽度!(长度)与》道路空间之比—。一般略大于2;【住宅:建筑:应同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地下建】筑,物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部距离)的0.7!倍其最?小,值为6米 —9.11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商住楼取下限!综合楼取上限)、】用地边?界距离、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红线距离见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边界、—。交叉口距离表表9】-2建筑物之—间的间距见高层【建筑间距表表9【-3 9.—12: 高层?。建筑:防火间?距 ?    (一)【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4的规定 【 ,     (二)】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    《。(三)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0【0m 》 ,  :  (四)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  :   ?(五)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9-5的规定 !   ?  (六)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 ,    (七—)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6》的,规定且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宜超过10m】3 : 9.1《3 消防车道 】  :  (一)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    (二—)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   ?  (三)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  (四)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   (《五):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六)?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     (—七)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 9:.14? 其它?防,火要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9【.15 城》市高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强度指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执【行;上?部为非住宅的高【层综合楼按公共建筑!控制 表9-1】。 ,高层建?筑强:度指标表 !。  】 ,建筑类别 》 , :。 建】。筑类型? ?    !     强度【分类 】 强度指标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绿地率》 ? — —。一类高?层 【 》居住建筑 》 , , 《纯住宅楼 ! — 【202?。5% ? 》。 》 4】.0:-7.?5 【 》 ≥3!0%:。 , 》 — ! 二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纯住宅楼 】 : 25?30% 《 : , 》 【 ,。 3.?0-4.5 【 : , : 》 ≥【3,0%: 】 《 《 》 《 一类?高层 》 》 商《住,建,筑 : 上部】住,宅 : ≤【25% 【 : 5.?0-8.0 ! , , 】 ≥25【%, 【 《 : 《 — ?下部裙房 】 ?≤,。45% 【 ? 【 二类高层 】 , — 商住建筑 —。 》。 上部住宅 【 《 ≤25%》。 ? 3》.5:-5.?0, , 【 》 ≥2【5% ? 【 ! :。 下】部裙房 】 ≤?50% ! 【。 一类《高层 《。 《 : ?综合楼 》。 ? 上部住宅— 《 : ≤30% 】 : , ,。5.5-《10:。.0 ? : — ?。 , ? ≥25%— : 【 【 】 下部裙房 【 》 ≤50%》 ! 》 二类高层 】 , 【综合楼 》 上—部住:。宅 ≤!30% 》 ,。 4.0-】5.5 【 】 ≥2】5% — — 【 : 下】部裙房 — ?。 ≤50% ! ! 一类高层 】 》 公共建筑 ! 》 304《5% ? — , 》 , ? 5.0《-8.0 》 —。 》 《 ≥30》。% ? 【 》 ! 二类高层 】 , , 【 公共?建,筑 】3050《。% 】 — 3.0】-7.0 — , ?。 【 《 ≥25% 【 , — 》 :。。 : :表9:-2 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边界—、交:叉口:距离表 —。 ? : 》 :。 【 【 : 建筑类别》 !       后】退分类? 《。 后《退道:路 】 红线 ! 《 ? ? 后退用地边界!。 — , 】 后退道—路交叉口(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与曲线连接点算起)!。 ! 建【筑南:北, — ? 朝向布置 】 : 建筑东—西, : 】 朝向布置 】 , ? 】一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 : 主体建筑正面 ! , , ,。 :≥8M? 》 : 《 ? , ≥0.—。25H — :。 《 , 且:≥15M 】 ?≥0:。.25H《 : , ? , 且≥—12M — ? ≥10《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M ! 《 《。 —≥0.25H 【 , !且≥10M 】 ≥0.1】25H 》 : ? 且》≥6.5M ! , 【 二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 【 主体建筑正—面 【 ≥6M 【 — : ≥0!.2:5H ? 】 且≥1》2M ? —≥0.?25:H, 】 且≥10【M 【 ≥:8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 : ≥4《M — ≥?0.12《5H 》。 》 :。 且:≥6.?5M:。 :。 》≥0.?1,25H — 【 且:≥6.5M 【 , : ? 一】类,高层 《 ? : 商住—楼与综?合楼 —。 ! , , 主体建筑正面 !。 ? ≥121—5M !≥0.125H【且≥15《M 《 ! , 《。 ≥15M 】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812】。M 】≥0.125H【且≥6.5》M ! 》。 : ! 裙?房 《 , : ,≥8:10M ! ≥0.5H—且≥6.5M 】 《 — 二类高—层 《 《 , 商住楼与综】合,楼 : ! : 主体—。建筑正面 】 ?≥812M》 —。 ≥0.25H且≥!12M ! 《 ? , , , ≥1《2M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9M 】 : ≥0—。.1:25H且≥6—.5M 《 — — 】 ? , 裙房 ! ≥:69:M — ≥0.5H【且≥6.5M 【 《 , !一类高层 【 《。 公》共建筑 《 ? ! 主《体,建筑:正面 】 ,≥15M 》 ≥0】.25H且≥13】M : ? ?≥15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9M! ,。 ≥0.!2,5H且≥6.5M】 — 【 , 裙房 】 ≥12》M 《 ≥0.【5H且?≥6.5《M : 》 》 二》类高层 ! 《 公共建《筑 《 ? ? 《 主《体建筑正《面 — ≥12》M 】≥,0.25H》且≥:12M 《 ≥【12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M — ≥0.1!25H且≥》6.5M — ,。 —。 《。 裙房 【 《≥9M 【 ≥0.5【H且≥6.5—M — ? ,。表9-3 高—。层建筑间《距表 ! 《       ! — 建筑类别 】 ? ? 》 《 建筑类别 — 【   间距》分类 — 建《筑南北平行布置 】 建筑】东西平?行布置 》 与高、】多、低层建筑垂【直布置 — 《 《 与高层 !。 — 居住》建筑 》 与多—、低层? 【。 居住建筑 ! :。 , 与高层居【住建筑 《 , ? 与多、低—层居住建筑 ! 》 , 一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南侧建【筑0.?5H且≥36M【 《 ≥南侧高层建!筑0.5H且≥36!M — :≥较高建筑0.【4H且≥30M 】 ≥0.!7,h且≥13M 】 ≥—13M 》 《 《 【。 】 ? 二类高》。层 【 居住建】筑 ? , 】 ≥南》侧建筑?0.5H且≥3【。0M 《 , ? ≥南侧高层—建筑0.《5H且≥3》0,M 【 ≥较高建筑0.】5H且≥24M ! 》≥0.7h且≥1】。3M ? :。 ≥1—3M — 【。 》。 , : :。 》 一类— 【 高层 【 — 商住《。楼与 】 综合楼 【 主【体建筑? ! 正、背面 ! 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间:距并≥0.5H且≥!30M;《上部为居住建筑的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 , : ! 主体建》筑 【 》侧面 《。。 ? 《 裙房 ! 》 裙房之间间距按裙!房,高度:以,11控制且>13】M, — 》 二类 【 — 高层— !商住楼与《 :。 【综合:。楼 ?。 主—体建筑 — 《 正、—背面 】 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间距—并≥:0.5H且》≥24M;》上部为居住建筑的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 ? 》主体建筑 】 《 侧《面 — ? — 裙房? ? ? 裙房?之间间距按裙房【高度:。以11控制且>9M! 】 ? 一类— 》 : 高》层 】 公?共 ! 建筑 《。。。 ? 正、背面 ! : ≥南》侧建筑0《.5H且≥24【M 【 ≥:0.:5H: 】 ?且≥:9M 】 ≥24M !。 ?≥13M 》 : 《。≥,13M ! , 》 侧面》 【 — 裙房 》 》。 ≥13M》 ? ≥9—M ! ?。 【 : 》 ? — 二类 —。 【 :。高层 【 公共 ! ? 建筑》 正】、背面 【 ≥南》。侧建:。筑,0.5H且≥24M! ≥0!.5H !。 且≥【9M 【 :≥2:。4M — ≥13M 】 》 ≥13M ! 》 : 侧面 【 , ? 《 裙房】 ? ? ≥13M》。 【≥,9M ! , 】 【 — 表9-4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 : ! ! 建筑类别 】 》 : 《 高层建筑】 ? ? ! 裙房 —。 《 其它民用—建筑 【 : 【 耐火等级 — ? ! 一?、二级 》 三级【。 《 :。 ,四级:。 【 】高,层建筑 】 1?3 》 9 ! 9 】。 , ,11 《 14 】 ! 《 裙房 】 9? 6 !。 , , : 6 ! 7 — 9 ! 《表9:-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 》 名?称和:储量: 】 》 : 防火间距【(m) 】 — 高层建【筑 — — 裙房!。。 , ! 》 】 小《型甲、乙类 ! 液】体储:罐, <】。30m3 【 《35 ? 》 30 【 — 30~6!0m3 【 40》 3】5 】 : —小型丙类 【 】。液体储罐 】 <《1,50m3《。 ? 35— 3】0 ? — 15!0~20《0m3 》 《 40 !。。 35 《 》 ? 《。 可燃气体 ! 储!罐 【 ,<100m》3 : ? 30 — 25】 , 》 】。 100~500】。m3 ?。 《 35 】 30》 : , 【 《 化:。学易燃 ! 物品【库房: , : <》1t — 30 【 《 2:5 【 】 1~5t 【 《 35 》 30【 【 表9-6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 — 《。 名》     称 ! 】防火间距(m) 】 , : 一类 ! 二《类 ? 》 ? 高层【建筑 】。 裙:房 ? ? 高层建筑 【 —裙,房 — ?。 《 ?丙类 ! 厂(—库)房 《 —耐火等级 】 【 》 一、二级 【 ,。 20【 1】5 —。 15《 1】3 ?。 ! ?。 三、四级 ! 25 】 2》。0 【 2:。0 : 《 , 15 】 《 《 :丁、戊类 — 》 厂(库【)房 》 耐火等【级 】。 【 一、二级 ! 》 15 》 1—0 — :13 ? : :。。 :。10 】 !三、四级 —。 《 18 》 《 12 【 15 ! 10 】 《 , 煤】气调压站 】 ?进口压力 — 》 , (M》。P,a) 】。 0.00》。5~<0.》15 】 20 ! ,15 】 15 】 1?3 : , 【 》 ,0.15《~≤0?.30? 》。。 25 — , 2》0 】20 ? 15 ! — 【 煤气调压箱 】 》 : 】。 进口压力 ! , (MP!a) 】 — 《0.005》。。。~<0.15 ! 15—。 【13 《 , 13 】 : 6 》 , 【 ? 0《.15~≤》0.30 【 《。20 《 , 15 ! 15 】 13 ! ? 【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 —。 总 《 ! 储 —。 》量, : , : (》m3) ! : 【 <30 — : 45》 【40 《 , : 40《 , 35 !。 , ! ? 30?~,50 《 5—0 《 4》5 《 45 【 40】 — ?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 】 ≤:15 》 30 ! 2》5 : —25 》 , ?。20: 《 — : ≤10 ! 25— 20! — 20 【 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