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 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
9.1 本】规定适用于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高层建筑的规!划选址定点》与规划审《批
?9.2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系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
! 高层建筑分类如下!
—。(一)? 按照?类别与高度划分【为一、二《。类,公共建筑《划分详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表3.【0.1之规定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楼为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楼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为超高层建—筑
【(二) 按体型划】分为板式建筑与塔】式建筑板式建筑系指!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2倍以上的建筑;】塔式建筑指长高比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的各》朝向:。均为长边
— (》三) 按使用—性质划分为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建筑【),、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楼、《宾馆、图书馆—等,其它各类公共—建筑)
9—.3 高层建筑规划!。布局应以《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和高层建【筑,布,局与高?度控:。制规划为依据采【。用集中与分散—的布局?形态:分散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利于城市景观【城市:中心区、次中心【区、城?。市广场?周,边,。地段、?40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两侧可?集中成组《成群布置高层建筑;!局部地段《、城市景观》节点可?分散布置塔式—高层建筑《以点:缀城市?空间景观形态
】9.4 高层建筑的!布置原则《高层建筑《区以集中布》置板式建筑为主塔】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高层建筑地》段以分散布》置塔式建筑》为主板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不宜将?两幢以上的》塔式建筑拼接—成板式建筑形成庞大!的建:筑体量影响》城市景?观与街道《轮廓线
》9.5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可规划建《设二:类高层建筑;—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时《可规划?建设一类高层建筑】;达不到上述基地】面积要求的一—般不得规划建设【高层:建筑:特殊情况下(是指可!借用:河,。流水面、山地、广】场空间时)基地【用地面积小》于,一,、二类高层建筑用】。地面积规定》的10%时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9.6 《局部地段《或地块选址建设高】层建筑应《根据周边的环境【、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基础》设施负荷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在进】行建筑总平面布置】时应根据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建筑间距》、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9.7 —。高层建筑布置—不,得影响?无线电微波》通,。道、气象《观,测、:不得布置《在山腰上、不—得阻:挡城市景观视—廊、不得影响—城市的天际轮廓线
!
9.8《 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条件:。与要求
《
(—一)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 (二) 高层公!共,建筑的主出入口处】应有集散避难空间广!场,用地:面,积(基?地红线?范围内)应根据【建筑性?质和人流《集聚情?况按该?建筑:总面积(《含,裙房)的3%5【。。%的比例控》制
— (三) 高层建】筑的:消防间距《与日:照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所在地段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和城市》道路交通通》行能力能《满足新建高层建【筑的需求《
—(四:) 高层建》筑停车位配置公共】建筑:按,15:。。0平方米配1个停车!位;住宅按户数配0!.75~1.0个】停车位;并配—相应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
9:.9 ?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办公!楼、宾馆《、酒店?、图书?馆等其它公共建【。筑)的强度指标【与调整见高》层,建,筑强:度指标表表9-【。1
:
,9.10 高层主体!建筑正?面临街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高层:主体建?筑,侧面:临街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临主干道建筑【宽度(长度)与道路!空间之比一般宜在1!。。。~,。2之间;次》干道和支路》。建,筑宽度(长度)与】道路:空间之比一》般略大于2;—住,宅建筑?应同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地!下建筑物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部距【离)的0.7—倍其:最小值为6米
9!.11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商住楼取《下限综合楼取上限)!、用地边界距离、】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红?线距离见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边,界、:交叉口距离》表表9-2建筑【物之间的间距见高】层建:筑间距表表》9-3
9.12! 高层?建筑防?火间距?
《。 (?一)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4的规定
】 , 》(二:)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 (三】)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00m?
《 (四—。)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 (五)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9,-5的规定
【 》 (六)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 , (七)》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6的规定!且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宜超过】10m3
9【。.13 消防车【道
(一!。)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 ,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
(—二)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三】)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四)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
(五)】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 : (六)》。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 (七)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9.14 其!它防火要《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9.15 城市!高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强度指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执行;上部!为非住宅的高层【综合楼按公共建筑控!制
表9-1 高!层建筑强度》指标表
《
《
》 建筑类【别
?
《 建筑类型!
《。 ! : :强度分类
! 强度《指标
!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绿地率—
《
《
— 一:类高层
— : 》。 居住建筑
】 纯住宅【楼
— , , 》
2【。。。02:5%
》 ? —
4.】。0-7.《5
《 ?
】。 《≥3:0%
】 》 ,
!。
: : 二类高《层
【 居住【建筑:。
【纯住:宅楼:
? 2530】% :
【。 , ?
》 3.?0-4.5
【
》 》
≥【30:%
】
【
! ?一类高层 》
【 商住建—。筑
— 上部住宅 【
≤【25%
【 5.0—-8.0 》
】。
》 , ≥25% 】
:。 》
》
?
《
,
《。 下部裙房
【
, ≤》45%
【
《
:
二类高层!
! 商?住建筑
【 , 上部《住宅
— ?≤,25%
》
3.5-!5.:0
《 】
— ≥:2,5%
《
【
》 ,
:
,
— 下部裙房
】
《 ≤5?0%
》 :
《
:。 : 一类《高层
》 】综合楼
【 上部住宅 】
≤30!%
?
》5.5-10.【0
?
!
? : ≥25%—
》 ?
》。。
! 下部裙房 !。
—≤50%
】
【 二类高层】
【 ,。 , 综合楼
【
? 上部住宅
】
≤30%!。
:
4.0】-5.5 》
? 《 《
≥25!%
?
】 :
:
—
下【部裙房
【 : ≤50% —
《
,。
?
? 一类高层
!。
!公共建筑
! , ,3045%》
— —
—5.0-《8.:0
》 ? 》
≥30!%
— —
》
! 二类高层 —
【 公共》建筑
《
: 3050% !
《 【
《 :3,.0-7.0 【
》
【
? ≥25%
】
》 ?
?
:
《
表9-2 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边界、交叉口【距离表?
:
《
【
—
【 》 建筑类别》
《 — , 《 后退分《类
【 ,后退道路
【 【 红:线
?
《
— 后退用【地边界
】
! 后退—道路交叉《口(: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与曲线连接点算!起)
》。
【
建筑南】北
【。。 朝向【布置
》 建筑—东西: ,。
: 《。 朝向—布,置
》
【 一》类高层
】。。 —居住建筑《
《。 : 《
: ? 主体建筑正面
!
≥8【M
》 ?
【 ≥0.2】5H
《
【 且≥15—M
《 ≥0.2】5H
】 《 且≥12》M
【 ≥10M
【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M
! —
:
? ≥0.》25H
! 》。且≥1?0M
!≥0:.12?5H
—。 : 且≥6】.5M
【
】。。。 : 二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主体建筑正】。面
》 , ≥?6M
! 《。
》 , ,≥0.25H 【
! 且≥12M 【
《 ≥0.》25H?
《 , : , 且≥10【M
《 ≥8M
!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4M
— , ≥?0.1?。25H
! 且≥【6.5M 》
,
: ≥0》.125H —
? , : 且≥6.】5,M
【
,
《 一》类高层
— , — 商住楼与综—合楼 ?。
?
【。
? 主?体,建筑正面 》
: ≥1—2,1,5M:
》 ≥0《.125H且≥【15M
! 《
】≥1:5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81—2M
!。≥0.125—H且≥6.5M【
【
】
?
【 ,裙房
!≥8:10M 《
≥0】.5H且≥6.5】M
—
【 二类高层
!
》 商》。住楼与综合楼
】
【
— 主体建筑正面【
? ≥812M!
≥0!。.25H且≥12M! ,
!
【 ≥12M
【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9M
!
≥0.】125H且》≥6.5M —
【
— :
—。 裙房
! ≥69M】。
《 ≥0.5H】且≥:6.5M《
!
? 一类高层【
! 公?共建筑
【
! 主体建筑正面!
《 ≥15M【
≥0!.25H且≥—1,3M ?
《。 ≥15M
】
!
】
主体!。建,筑侧面
— ? ≥9M
—
? ≥0.25H】且,。≥6.5M
【
:。。 ,
》
, 裙房 【
≥【12M
— , ≥0.5H】且≥6.5》M :
!
二—类高层
— 》 公共建筑【
》
】 , 主体《建筑正面
! ≥?12M?
【≥0.25H—且≥12《M :
≥12!M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M】
— ≥0.125H且!≥6.5M
】
?
: ,
: 裙房 【。
《 ≥9M
】 ≥0—.5H且≥6—。.5M
】
,
表9-—3, 高层建筑间—距表
】
,
—
】 【建筑类别《
? 《
— :。 建筑类—别
— 《 间距分类
】。
》建筑南北平行布置 !
: 建筑—。东,西,平行:布置
】 与高、多、低层建!。筑垂直布置
】 :
,
【 :与高层
【。 — 居住建筑
【
与多、低!层,。
】 居住建筑
!
与—高层居住建》筑
》。 与多、低层】居住:建,筑
】
一!类高层? ,
? 》 居住建筑—
—
≥!南侧建?筑0.5H且≥36!M
【 ≥南?侧高层建筑》0.:5H且≥3》6M
《
≥较高】建筑0.4H且≥3!0M
— ≥0.7h】。。且≥1?3M
】 ≥1?3M
—
?
》
— :。
— 二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 ≥《。南侧建筑0.5【H且≥30》M,
? 《≥南侧高《层建筑0《。。.,5H且≥30M 】
—≥较高?建筑0.5H且【≥24M
】 ≥0.7h且!≥13?。M
】≥1:。3M ?。
!。
《
》
! 一类
【 】。高层
【 , 商住楼与【
? 》 ,综合楼
》
主体建】筑 :
! 正、背面》
— ,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间距?并≥0.5H且≥3!0M:;上部为居住建【筑的: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
!
《 主体?建,筑,。
《 》 侧?面
?
【
裙【房,
》 裙?房之间间《距按裙房高度以【11控制且>13M!
】。
二】类 :
— 高层
】
》 :商住楼与 》。
— 综合楼
!。 主体建筑
!
: 正】、背面?
》 :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间距并!。≥0.5H》。且≥24M;上部为!居住建筑的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
—
主体】建筑
》 — 侧面 》
《
,
,
【 裙房
【 裙房》之间间距按》裙房高度以11控制!且>9M 》
?
! 一类《
? 【 高层 《
: : 公共
】
: :。 建筑
【
《 正、背面
】 : ≥南侧建—筑0.5H且—。≥24M 》
≥0】.5:H,
:
《 》且,≥9M
【 ≥24—M
【 ≥13M —
≥13!。M
《 ,。
》
—侧面
《。
《
《
裙房
!
: ≥《13M
》
≥—9M
【 ?
《 ,
】
《
?
【 ,二类
【 , 高层 】
,
? 公》共
》 , 建》筑
?。
: : 正、背面
【
≥南【。侧,。建,筑0.?5H:且≥24M
】 ≥0.【5H
! 且≥9M !
? ?≥2:4M
》 ≥13【M
《 ≥1—3M
【。
?
? 侧面 【
:
—
裙房】
≥1!3M
】 ≥9M
—
, 》
? 《
》
—。
表9-【4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 :。 ,
? 》 建筑类别 】
】
? 》 高:层建筑 《
《 ?
! 裙房?
:
? 其?它,民用建筑
—
《
》 耐火等级】
】
》 一、《。二级
!三级 ?
: , 四《级
!
【高层建筑
! 13
—
9 【
—9
?
11 】
: , 14
】 :
,
:
【裙房
【 ,。。 9
》 6 —
6【
》 7
【 , 9?
【。
表9-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
【。 名?称和储?量
?
—
— 防火—间距:(m)
【
?
【 高层?建筑:
—
【
, : , 裙房
》
?
】
: ,
?。
— ,小型:甲、乙类
】 , 液【体储罐 《
》 <:30m3《
? 《35: ,
《 30
—
《
?
? , 30~60【。m3
《
, : 4?0
】。3,5
】
】小,。型丙:。类
》 《 液《体储罐
— <1—50:m3
【 35
! :30
《
【。。
,
15【0~2?00m3
! 40
【 , ?35
》
—。
》 可燃气体
【
】 储罐 《
《 <1《00m3 》
,
? 30
!。 25
】
:。
— 100~【500m3
】 35
!。 : 30
【
》
? 化学易【燃
! 物《品库房
》
<1t !
? 30
! 25
!
《
1~!5t ?
35 !
30】
【
表9-6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
! : 名 《 ? 称:。
:
? 》 防火?间距(?m)
!一类 ?
,
《。 二类
!
— 高层建筑【
《。 裙房 —
高层建!筑
裙!房,
】。
丙类!
》 》 厂(库)房—
《 , 耐?火等级
】 【
一、二!级,
— 20?
— 15
— 15
! 1》3
!
三、!四级
《
2—5
《 ? 20
— 20
! 《15
!。
?
: 丁《、戊:类
《 厂!(库:)房
【。 耐火等级—
!
】。 一:、二级
【。 15
【
10
!
《 13
【 1《0
—
?。 ,
? 三《、四级
》
: 18
! 12 —。
,
? 15《
《 10》
!
: 《煤气调压《站
】进口压力
! (MP!a)
!。0.00《5~<?0.15
【 ? 20
】。。 :15
》 15—
1】3
?。。
》
【 0.15》。。~≤0.30
! 25 【
2【0
】20:
《 15
】
【。
? 煤气调》压箱
【 《。 ,
进!口,压力
】 (MP】。a)
—
! 0.005】~<0.15 【
1【5
》 , 13
】 , 13
】 6
【
?
】 0.15~≤0】。.3:0
【 20 《
《 15
!。 1?。5
1!。3
!
《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
《
总
】
—。 储《
!量
】 (m3)
! ,
【
? <30
! 45》 ,
》 4:0
4!0
》 35
!
】 : 30~50—
《 50
! 45
! : 45
! 40
!
【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
】 ≤15
!
30
!
《 25
】 25
—
20【
《 ,
《
≤【10 ?
—25
》。 20 【
20 !
? 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