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
—
,9.1? 本规?定适用于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的高层建筑】的,规,划,选址定点与》规划审批
9.】2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包括《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系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
高!层建筑分类》如下
】(一:) :。按照类别与高度划】分为一、二》类公共建筑划分【详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表3.?0.:1之规定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楼为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楼》为一类高层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为!超高层建筑
【 : (二) 按体型!划,分为板式建筑—与塔式建筑板式建筑!。系,指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2倍》以上的建筑;—塔式建筑指长高比】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的各朝!向均为长边》
? , (三)》。 按使用性质划分】为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建筑)、—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包括?办,公楼、宾馆》、图书馆等其它各】类,公共建筑《。)
?9.3 高层—建筑规?划布局应以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和高》层建筑布局与高度控!制规划为依》据采用集中与分散】的布局形态分散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利】于城市景《。观城市中心区、次】中,心区、城《市广场周边》地段、4《0米以上的城市【主干道两侧可集【。中成组成群布置【高层建筑;》局,。部地段、城市景观】节点可分《散布置塔式高层建筑!以点缀城市空间景】观形态
9—.4 ?高,层建筑的布置—原,。则高层建筑区以集】中布置板式建—筑为:。主,塔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高层建筑地段【以分散布置塔式【建筑为主板》式建筑为辅》裙房结合;不宜将两!。幢以:上的塔式建筑拼【接成板式建筑形成庞!大的建?筑体量影《响城市景观与—街道轮廓线
9.!5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可规划》建,设二类高层建筑;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时可规划—建设一类高层建【筑;达不到上述基】地面积要求的一【般不:得规划建设高层【建筑:特殊情况《下(是指可》借用河流水》面、:山地、广场空间时)!基地用地面积小【于一、二类》高层建筑用》地面积规定的10】%时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9.6 —。局部地段或地块【选址建设高层建筑应!根据:周边的环《境、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基础设施负》荷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在进行》建筑:总平面布置时应根】据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建筑间距、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9.!7 高层建筑布置】不,得影响无线电微【波通道、气象观【测、:不得布置在山—腰,上、不得阻挡—城市景观视廊、【不得:影响城市的天—际轮廓线
》
9.8《 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条件与要求
【 (一—)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 》 (:二,) 高层《公共建筑的》主出入口处应有【集散避难空间广【场用地面积(基【。地红线范围内)应】根据:。。建筑性质和人流集】聚情况按该建筑总】面积(含《裙房)的3%5【%的比例《控制
】(三) 《高层建筑的消防间】距与:。日照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所在地段【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和城!市道路交《通通行能力能满足新!建高层建《筑的需求
》
(四) !。高层建?筑停车位配置公共】建筑按150—平方:米配1个停车位【;住宅按户数配0.!75~1《.0个停车位;并】配相应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9?.9 高层》商住楼(《。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高—。层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高层住宅【楼(供家庭居住【的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办?公楼、宾馆、—。。酒店、图《书馆等其它公共建筑!)的强度指标与调】整见高层《建筑强度指标表【表9-1
9.1!0 高层主体建筑正!面临街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2倍?即H≤1《。.2(W+S)【;高层主体建筑侧面!临,街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临主干道》建筑宽?度(长度)与—。道路空间《之,比一:般宜在1~》2之:间,;次干道和支—路建筑宽度(—长度)与道》。路空间?之比一般略大于2】;住宅建筑应同【。时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地下建筑物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部距离)的0.【7倍其最小值为【6米:
9?.11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商住楼取下限综合楼!。取上:限)、用地边界距离!、建筑后退道路交】叉口:红,线距离见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边界、交】叉口距离表》表9-2建筑物之间!的间距见《高层建筑间距表【表9-3
—9.:12 高层建筑防火!间距
》。 , , (:一):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4的规定
【 (【二,),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 : (三)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宜【小于4.00m【
? (—四):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五)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9-5的规—定
? ? (《六):。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
(七)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6的】规定且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宜超!过10m3
【9.1?3 消防车道
! ?(一:)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 (二)》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
(三)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 ,(四)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 (五)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
? (六)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 (七)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9.1】4 其它防火要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
9.15 城市高!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强!度,指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执行;上【部为非住宅的—高层综合楼按—公共建筑《控制
表》9-1 《高层建筑《。强,。度指标表
》
—
建】筑,类别
》。 建!筑类型
! : , 强!度分类
!。 强度?指标
《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绿地率
】
【
一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纯【。住宅楼
【 ? 》
,
《。 2025%
】
, —
》 4.—0-7.5
【
》 :。
《。
》≥3:0%
】
】
《
》 二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纯—住,宅楼
》 : 25《30%
【 《
! 3.0-》4.5
》
【 ?
≥3】0%
》 【
《
?
:
《 一类高层
!
, ? 商住【。。建筑:
【上部住宅
【 , ≤25%【 ,
? 5.0—-8.0 》
》
】 ≥25%】
【 ,
》
《
!下部裙房
】。 ≤45% 】
【
? 二类高【层
?
》 商》住,建筑
】 上:部住宅
】 :≤25?%
《 , :。 3.5-5.【0
【
【
? ≥?25%
— :
!
】 下部—裙房
— , ≤50%
!
》 ,
《 一类高层—
:
? 综合】。楼
?
》上,。部住宅 《
《 ≤30%—
? 《5.5?-10.0》
】 《
≥【2,。5%
【 《。。
【
》
下部裙房!
≤5!。0%
!
【 二类高层 —
】 综合楼
【
: 上部住宅 】
《 ≤30%
! ? 4:.0-5.5—
? 】
:
≥—25%
— ? :。 :
《
【。
? 下部裙房
! ≤50%】
?
【
? 一类高层
】
》 : 公共建筑
! 3》045%
【。 《
【 , 5.0-【8.0 《
》 ?
】 ≥30《%
?
》
【
《。 ,
— 二类高层
】 【 公共建《筑
3!050%
—
《
【
? 3.《0-7.0 —
— 》
≥【25%?
? : 》
》
:
表9-—2, 高层?建筑后退红线、边】界、交叉口距离表
!
《 ,
】
》 :
— : : 建筑类别 —
! ? ,。 后退分类 【
《。 后退道路
! 【 红:线
【
】 后退用地边【界,。。
? , 】
后退】道路交叉口》(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与曲线连接点算起!)
》
《
《 建筑》南北: ,
】 朝向《布置 ?
建筑东!西
【。 : : 朝向布置
【
, ,
—
? ,。。 一类高层 —
! 居住建筑
【
》
!主体建筑《正面 ?
《 , ≥8?M
】 :
》 ? ≥0.25H
!
《 且—≥15M
—
《 ≥0?.25H《
】 ?。且≥12M
】。 ? ≥10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6M
》
】
【 ,≥0.?。25H
! 且≥【10M 《
,
≥0.1!25H
【 《 : 且≥6.5M【
!
二【类高层
【 【居住建筑
—
】
》 主体建筑正面【
【≥6M
】 , —
≥【0.:25:H
《 ?。 》且≥1?2M
— ≥0.25H!
《。 ? 《。且≥10M
! ≥8M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4M】
? ≥0—。.125H
】 】且≥6.5M
!。。 ? ≥:0.1?25:H
《 , 【且≥6.5M—
—
】 一类高层
】 ,。 ? 商住—楼与综合《楼 :
【
》 主体建筑正】面
≥!1215《M, ,
≥0】.125《H且≥15M
】
【 :
:
≥—15M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812M
】 , : ≥0.125【。H且≥6.5—M
【
】。
! 裙房 —
》 ,≥810《M :
,
≥0.】。5H:且≥6?。.5:M
!
? 《二,类高层 《
—。 : 商住楼与综合楼!
》
! , 主体建筑正—面
【 ≥812M—
【≥,0.25《H,且≥12M》
】
【 ≥12—M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9M
【
≥0.1!25H且≥》6.5M
—
, 】
?
】 :。 裙房
】 ≥69M 】。
,
≥—0.5H且≥6.5!M
【
》 《一,类高层
! 公共【建,筑
》 《 ,
— 主体建筑正面【
》 ≥1《5M ?
:。 , ≥0.25】H且≥13M
! ≥1—。5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9M
! ≥0.—2,5H且≥6.5【M
《。
【
裙房
!
≥12】。M :
≥0.!5,H且≥6.》5M ?
【
【二类高层 》
】 公共建筑
】
: —
? 主体建—筑正面
! ≥12M —
≥【0.25H且—≥12M《。
【≥12?M
《 , 【
!
: 主》体建筑侧面
】 ≥6M
!
《 ≥0.125H】且,≥6.5M》
】
》 裙房
—
≥9M】
≥0!.5H且《≥6.?5,M,
【
:表9-?3 :高层建筑间》距表
】
【 ?。
《 【 建:筑类别
】 》。
】建筑类?别
《 : 间【距分类
! 建筑南《北平行布《置
《 建筑东【西平行布置
】 《。与高、多、低层建】筑垂直布置
【。
【
—与高:层
【 居住建筑!
《 与多、低【层
【 居住【。建筑
》 ? 与高?层居住建《筑 :。。
》。 与多、低层—居住建筑
!。
《
: ? 一类高层
】 】居住建筑《
—
《 ≥南侧【建筑0.《5H:且≥36《M
≥!南侧高层建筑—0.5H且≥—36M
】。 ≥?较高建筑0》.4H且≥30【M
《 ≥0.【7h且?≥,。。13M
》
≥1【3M ?
《
】 ,。
—
,
!二类高?层,
》 :。 ? 居:。。住建筑
!
《 ≥》南侧建筑《0.:5H且≥《30M
—。 : ≥南侧》高层建筑0.—5H且≥30M 】
: ≥较高【建筑0.5H且≥】24M
! ≥0.7h且≥1!。3M ?
—≥,13M?
:
《
— 《
!
一类 】
? — ,高层
《
?。 , 商住》楼与
! :综,合楼
!主,体,建筑
】。 》。正,、背面?
— 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间距并≥!0.5?H且≥30M;上部!为居住建筑》的,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
》
主】体建筑
— — 侧面《
:
》 ,
— 裙房?。
— 裙房之间间距按裙!房高度以《11控制《且>13M
!
》
: 二类
! — :高层
— , 商住楼与 !
《 综合楼
!
》主体建筑
! , 》正、背?面
】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间?距并≥?0.5H《且,≥24M;上—部为:居住建筑《的按一类高层居住建!筑要求控制
【
?
?
《 ?主体建筑《
】 侧面
!
! 裙房
! , ,裙房之间间》距按裙房高度以1】1控制且>9—M
—
,
《
一类【
—。 ,。 , , 高层
—。
, 》 公共 《
》 建筑
【
, : 正、背面
! ≥南侧建】筑0.5H且—≥24M
! ≥0.5—。。H,
》 ? 且≥9M【
? ≥24【M
》 ≥13—M
【。 ,≥13M 》
】
侧面】
》
? ,
? 裙房 —
《 ≥13M 【
《 ≥9M》
《 《。
:
!
】。
,
】二类
— 》 高层
! 公》共
— 《建筑
】 正、背面
】 ≥》南侧建筑《0.5H且≥2【4M ?
? , :≥0.5《H
?
》 且》≥9M
— ≥24M !
—≥13?M
— ≥13M
!
! ?侧面 ?
》
》 裙房
】
≥1【3M
】 ≥:9M
!
:
!。
—
—表9-4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
】 — :建筑类别《
》
! 高层建筑 !
: :
— — ,裙房
《
? 其它民用建筑 !
—
耐!火等级
》
, :。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高层【建筑
!。13
— 9
—
9
! 1》1 :
: ? 14
!。
【 裙房《
9 !
》。 6
《
6
】
》7
【 9
—
表9-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 , ,
: 名称和储】量
【。
】 防火—。。间距(m) —
:
【
? 高层建筑
! 【
裙!房
! :。
—
! 小型甲、》乙类: ,
! ,液体储罐
】 ?<30m3 —
: 3》5
】30
》
【
30~6!0m3 《
》 4:0
《 , 35
】
】 小》。型丙类? ,
— 液体储【罐
》 <《150m《3
?
《 ,35:
—。 30
【
【 150~2!00m3
! 4?0
《 35
】
,
《 :
》。 可燃?气体 ?
【 储罐
】 <100】m3
】 ,30
!2,5
【
】 100《~,500m3
【
: 35
【
, ? 30?
》
:
?
化学易】燃
《 《 : 物品库》房
?
<1【t
3!0
】25
!。
【 1:。~5t
【 35》
— 30? ,
—
表9-6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等的防!火间距
《
】 名 》 :。 称
! , 防火间距(!。m)
【 一类
! 二类《
:
?
— : 高层建筑 【
: , 裙房
】 高层建筑 !
《 裙房《
《 ,
! 丙类
— 【 厂(库)房
! 《耐火等级
—
《
! 一《。、二级?
20! ,
—。15
【。。 15
! 1?3
—
《
:。。 ? 三、四《级
【。。。 25 《。。。
: 《20
!20
— , 15《
》
】 丁?、戊:类
?
》 厂》(,库,)房
!耐火等级《
《 , 》
》 一《、二级
— 15
】。
: 10
【
13 】
《 10
!
! 三、四级
】。 1》8
【 12?。
? 15
】
10 】。
—
】煤气调压站
【
进口【压力
】 (MP】a)
》 0.005!~,<0.15》
20!
1】5
》 15》
1】3
【
,
— 0.15~≤】0.30
—
2—5
?
? 2?0
《 《。20 ?
1【5
】。
— 煤?气调压箱《
】
》
进口压力!。
:
《 : (MPa) !
: 《
!0.005~<0.!15
》。 15
! 13—
13!
【6
! ,
? : 0.15》~≤0.《30 ?
? 20
【
, , : 15 《
? 15》。
【13:
【。
?
《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
总!
《 《 储
! 量
! 《。 (m3)
! ?
— : ,<30
》。
》45
【 40
! 40
—。
35【
!
30~!50
》 《50
》 ? 45
— 45
】
40
!
?
》
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 》
≤15!
30!
? 25
】
25【 ,
? , 20
【
?
!≤,10:
:
? 25《
2】0
《。 ,。 20
】 1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