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基本构造要求
本章大部分条文的内容和要求,均保持原规范GBJ 69-84的规定,下面仅对修订后有增补或局部修改的条文加以说明。
6.1 一般规定
6.1.2 对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的壁和底板厚度规定了不小于20cm。主要是从保证施工质量和构筑物的耐久性考虑,这类构筑物的钢筋净保护层厚度不宜太小,也就决定了构件的厚度不宜太小,否则难能做好混凝土的振捣密实性,就会影响其水密性要求,并且将不利于钢筋的锈蚀,从而影响构筑物的使用寿命。
6.1.3 关于钢筋最小保护层厚度的规定
钢筋的最小保护层厚度比之原规范GBJ 69-84稍有增加,主要是从构筑物的耐久性考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使用寿命通常取决于钢筋的严重锈蚀而导致破坏。钢筋锈蚀可有集中锈蚀和均匀锈蚀两种情况,前者发生于裂缝处,加大保护层厚度可以延长碳化时间,亦即对结构的使用寿命提高了保证率。
同时,对比国外标准,例如BS 8007是针对盛水构筑物的技术规范,对钢筋的保护层厚度最小是40mm,比之我国标准要大一些。另外,对钢筋保护层厚度取稍大一些,有利于混凝土(钢筋与模板间)的振捣,对混凝土的水密性是有好处,也就提高了施工质量的保证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