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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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
》 禁止?任何单位、部—门和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资信、许可等!形式:限制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进入本!地检测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进入本地【检测市场的行—为纵容和包庇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厅对检测单【。位实:。行定期年检和—监督抽?查制度凡《取得检测证书的检】测单:位均为年检和监【督抽查对象年—检时间为每年的【5月至6月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年检和监督—抽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工作的行为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
!
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年检的主要内容是!检测单位条件是否】。符合相应的技—术,资,格,。(等:。级)要求是否存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 凡年—检单:位的人员、》设备、环境等符合技!术资格要求质—量体系健全》检测报告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无严重管理缺陷【和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 ?。 ? 1、发生过【两,起(含两起)以下质!量问题?投,诉且经?核查属实《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 2】、检测?报告存在较多—问题的;
》
【 3》、检测人员有—无证:检测现象《的;
《 《 4》、质量体系不健【。全质量手册不完善】管理:缺陷严重的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 《 : 1、发》生过两?起以上质量问题投诉!且经核?查属实?或发生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
】 2、!检测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 ? 3、达不到相【应技术资格》。。要求的;
— 】4、越?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揽检测?业务的?;,
— : 5、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获取证书的
【第二:十九条? 检测单位年—检不合?格或连续《。2年基本合格—分别给予降级或【限制其业务》范围的处理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整改:后仍达不到最—低等级要求的注销】其检测?证书:
第三十条 【检测单位连续2【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等级或增项!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检的检测单】位其检测证书自【行失效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二条【 ,检测单位升级或增项!由检:测单位在年检结【束后1?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其它变更事项应【当及时办《理
第三十—三,条 检测《单位承?担检测任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检测】合同并向《委托单位出示—检测证书
第三】十四条 《。检测: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 ,(一)单位搬—迁新:址、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变更: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变更后的授!权签字人必须通【过省:级,(含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考核方具有》相应的资格;
】
》 (二)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原发!证部门交回检测【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并!。按实际达《到,的条件依《本规定重新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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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原发《证部门备案并—交回其检测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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