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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
! 禁?止任何单位、部门】和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资信、许可等形!式限制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进—入本地检测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进入本地检!测市场的行为纵容】和包庇
第二十】四条 省建设厅对】检测单位实行定期年!检和监督抽查制【度凡取得检测—证书的检测单位均】为年检和《监督抽查对象年【检时间为每年—的5月至6月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年检—和监督抽《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工作的行】为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举【
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年检的主要内【。容是检测单位条【件是否符合相应【的技术资格(—等级)要求》是否存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凡年检!单位的人员、设备、!环境等符合技术【资格要?求质量体系》健,全检测报告》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无严?重,管理缺陷和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 】1、发?生过两起(》含两起)以下质量】问题:投诉且经核查属实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 2、检测!报告存在较多问【题的;
— !。3,、检测?人员有无《。证检测现《象,的;
》 《 ?4、质量《体系不?健全质量手册—不完善管理缺陷【严重的?
,
: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 》 1?。、发生过《两起以上《质量问题投》诉且经核查属实或发!生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
】 2、检测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 , , 3、达不到—。相应技术资格要求】的;
【 ? 4、越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揽检》测业务的;
—
, —。 5?、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获取【证书的
《
第二?十九条 检》测单位年检不—合格或连续2年基本!合格分?别给予降级或—。限制其业务》范围的处理》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整改后—仍达不到《。最低等?级要求的注销其检测!证,书
第三》十条 检测单位连续!2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等级或》增项: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检的检测单位!其检测证书自行失效!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二条 检测单位升!级或:增项由?检,测单位在年检结【。束后1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其它变更事】。项应当及时办—理
第三十三条 !检测:单,位承:担,检测:任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检测合《同并向委《托,单位出示检测证【书
第三十四条】 检测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 (一《)单位?搬迁新址、》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变更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变:更后的授《权签字人必》须通过省级(—含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考核方具】有相应?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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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原发证部门交回!检测: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并按实际达—。到的条件依本规定】重,新审定;
》
(三【)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原【发证部门备案并交】。回其检测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