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检测证书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申【请检测?证书的程《序为
(!。一)市、州、县【、区管辖的各—类、各级《检测单位《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建设厅【;,中央管理企业—。所属在鄂《检测单位省直各厅局!、总公司、企事业单!位所属各类》检测单位及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单位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 (?二)在?省质:安总站领取湖—北,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 ,。 (三)将填写完毕!的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报送省质安总站
!
第:十五条 《新设立的检测单【位申:请检:测证书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3份;
】 , (二》)检测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 (三)建筑地【基基础主《要检测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报告分析、编!写、审核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上【岗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 , :(四)仪器设备【一览表?1份主要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套;:
,。
, , (五)与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试运行报告各【5,份,;
(六!)按照GB/T【。 ,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技》术要求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要求?编写:的质量手册公正性声!明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人的任《命,文,件授权签字人的【认可证?明,及职业资格证明【等,各1份;《
》。。 (七)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 以上—材,料均应分类装订成册!(A4幅面)原件】。核验后退还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 经!审查检测单位的各项!条件符合本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建设厅颁发相】。应的:检测证书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检测单位其资格等级!按最低等《级核定新设立—检测单位的技—术资:格等级为暂定等级一!年后按有关标准经年!检合格可转为正式】等级对一《年内: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注销其—检,。测证书
第十八条! ,检测单位申请技术资!格等级升《级,其检测设《备、人员、质量保】证体系、业绩等应】满足相应的要求
! , 检测单位【申请技术《资格等?级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 : (一)检测证【书全部正、副本;】
(!二,)近2?年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台帐;
!。 《(三)与申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报告】各5份
第十九条! 对拟?颁发检测证》书的单位《省建设厅将》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方可颁发【。检测:证书
第》二十条 《申,请,表和检测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定检测证书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一条 检测】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个,检,测单位只能取得一】套检测证书包括一个!正本两个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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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检测!单位遗失检》测证书?必须在?省,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按?规定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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