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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检测单位《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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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
【(一)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 (二—)取得湖北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证】书(以下简称检测】证书);
! (三)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九!条 检?测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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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检测单位!应按照GB/T 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技术要求!。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要求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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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的人员配》备除满足本规—定第六条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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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土,木工程类《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丙级】可为工程《师职称)从事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工作5年以上经】。。全省: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证(资格证)
】 : (二)检测人员!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经全省!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 :检测人员素质及【数量应?与所开?展的检测工作相适】应且:。每个:检测项目的人数至】少不得少《。于5人其中取得【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数至少不得少于2!人
《 ?检测人员《只能在一个》检测单位注册执【业,
第十二》。条 检测单位—必须拥?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仪器设备配备率【不得低于95%(】主要仪?器设备必《须自备)《其性能指标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凡申请《湖北: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上岗证书的人员!。必须参加省建设【厅组织的理》论培:训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按规定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和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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