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检测单位的!设立
第八条! 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
— (一)—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二)取得湖—北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证书(以》下简称检测证书)】;
【(三)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九条 检!测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财?务管理?。
第十条 检【测,单位应?按,照GB/T 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技!术要求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要求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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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的人员配《备除满足本规定【第六条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土木工程类—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丙级可为!工程师职《称)从?事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工作5年以上经全】省,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证(资?格证)
》 , , (二)检测【人员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经全省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 《检测人员素质及数量!应与:所开展的检测工作】相适应且每个—检测项目的人数至】少不得少于5人【其中取得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数至少不得!。少于2人《
: ? 检测人员只能【。在一个检测单位注】册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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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检测单位必】须拥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仪器—设备配备《率不得低于》95%(主要仪器】设备必须自备)其】性能指标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凡申请湖【北省建筑地基基础检!。测上岗证书》。的人员必须参加【省建设厅组织的理】论培训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按规定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和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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