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附表【。。。1);
》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 (》三)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说明
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3》)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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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结论应当包—含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颁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附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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