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
? ,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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