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听证告知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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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组,织进行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拟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参与人申请参加听证!的登记、确认—办法公?。告期不少于10日 !
第?十五条 《组织进?行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听《证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在10人以!上时各不同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民主—推选:一至二?名代:表参加听证未推选代!。表,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但应:当,将确定的代表名单向!。其,。他利害关系人公开】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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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二)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 , (三》)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
【 ?。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 (五)!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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