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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听证》告知与申请》 ? 第十四条 组织】进行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拟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参与人申请参加听!证的登记、确认【办法:公告期不少于10】日 《第十五条 组织进行!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听证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在10】人,以上时各不同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民主推选一至二名代!。表,参加听证未推选【代表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但应当将确定的】代表名单向》。。其他利害关系人公】开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     (二】)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     (】三)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 【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   (《五)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 】   ?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