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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听证告!知,与申:请 第—十四条 组》织进行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拟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参与人申请参】加听证的《登记、确认办法【公,告期不少于10日】 第十五—条 组织进》行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听《证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在10人!以上时各不同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民主推选一【至二名代表参加听证!未推选代表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但—应当将确定》的代表名单向其【他利害关系人公【开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 ,。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二》)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 (三)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 【    《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 :    (五—)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 》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