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听证】告知:与申请
第十!四条 组织进—行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拟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参与人申请》参加听证的》登,记、确认办法公【告期不少于》10日
第十五!条 组织进》行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听证》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在》10人以上时各不同!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民主推—选一:至二名代表参加【听证未推选代—表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但应当将!确,定的代表名》单向其他利害关系人!公开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 : (二)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 (【三)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 【。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
,
《 (五)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
—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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