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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听,证,参加:人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一般包括听证主【持人、书《记员:、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
? :与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行业组织代—表等:人,员可以作《为听证参与人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
【。 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三】人担任二《人,或者:三人: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确定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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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主持听证的能力;】。。。
— , ?(二)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和行?政许可业务;—
— : (?三)公道正派秉【公办事没有》。违背诚信原则的【不良记录《;,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 (一)是》该项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
! (二)】是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 (三】。)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主持!听证活动; —
? (】二):。询问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
, 《 ? (三)要求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
: (四!),组织证?据调查、质证和辩论!;,
【(五)维持》听证秩序 》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申请参加《听证; 《
》 (二)获【得听证告知;
】
: , (三)【申,请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回避;
【 : 《(四:)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 (五)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
(六!)经:听证:主持人允《许询问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 , (》七)确认听证笔录;!
!(八)查阅有关听证!。的卷宗获《。得听证材料副本;】 ,
,。
(九)对!听证持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申诉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必须参加—听证:
》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负有下列【义务
— ? (一)遵守有】关听:证的规定《;
?
? : , (二)如》实陈述意见》并提供与听》证有关的证据、【材料; 《。
《 (》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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