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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听证参加人 — :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一!般包括听证主—持人、书记》员、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     与【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专家、行》业组:织,代表等人员》可,以作为听证参—与人 ?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 】    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三》人,担任二人或者三人】共同主持听证的应】。。当,确定:。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主》持听证的能》力; 【  :。。   (二)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和行政许可业务】。; — ,    (三)公道!正派秉公办》事没有违背诚信原则!的不良记录;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  (一)是—该项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 》     (二)】是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     !(三)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    《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主持听证活—动,; 《 , :   ?。  (?二,)询问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  :   (三》)要求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  【   (《四)组织证据调【查、质证和辩—论;:  《   ?(五)?维持听证秩序 【 ,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 》    (一)申请!参加听证; 【。     (二!)获得听证》告,知;  】   ?(三)?申请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回!避;:    】 (四)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    (五)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    — (六)经听—证主:。。持,人允许询问》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   ?(七)确认听证笔】录;: 《。     (八【)查:阅有关听《证,的卷宗获得》听证材料副》本;  —   (九)对听】。证持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申诉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必须参加听证 !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负】有下列义务 【     【(一)遵守有关听证!。的规定; 》 : ,     (二)如!实陈:述意见并《提供与听证》有关的证据、材【料; 》     —(,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