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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 听证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及书记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核对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宣布听证注意事项】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回避 《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举】行     (】一)行政《许可审查人员—。。陈述审查意见说明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提供审查意!见的有关《证据;?   【 ,。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并提《供有关证据;  】 ,。    — (三)《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相互质证》和提:问; ?    【 (四)听》证主持人就与行政】许可申请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   ?  (五《。)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辩论发言; !     (六【),。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辩:论发言; 》。     】(七:。)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相互辩论—;    【 (八)听证主持】人按:照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可以在听证终结前!提出:异议:听证:主持人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当场!撤销原行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说明理?由,并记入听证笔录 ! 第:二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对举行听证的过!程和内容如实记录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遗漏的【。可以当?场申请补正   ! ,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   听证笔—录的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在举行听证时【未提出的主张—、证据不得》。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5?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  !  :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     (】二)拟作出》行,政许可的《事项;  !   (三》)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意见以及提供【的有关证据》;     】 (四)听》证主持人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后的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听证主持!人、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需待批?准;  】 ,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举行听证》并获:批准:; 《 :    (三)因】不可抗力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如期》举行听证;》   《   《  (四)其—他应当?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 》。    》 前款规《定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在7日内举行!听证 《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而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无正】。。当理由缺席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  :  放弃听》证的不得就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再次申请听证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中止听证】 :    — (一)《因不可抗力》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听,证; 》     (【二,)在举行听证时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需,要核实或者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勘验?调查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作证  !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    《。前款规定《的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听证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终,止听证  !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 !   ?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