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 听证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及,。书记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核对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宣布—听,证注意事项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回避
】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举行
】
(一)】行,政许:可审查人员陈述审查!意见说?明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提供审查意见的!。有关证据;
】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并提供有关证—据;
【 (三)】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相互质?证和提问;
【
, ? (四)听证主!持人就与行政许可申!请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 (五)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辩论】发,言,;
! (:六)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辩论发言;》
》 : (七)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相互【。辩论;?
? ,。。 (八》。)听证主持人按照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可以在听证终结】前提出异议听证主持!人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当场撤销原行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说明理由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对举行听证的过【程和内容《如实记录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遗漏的可!以当场申请补—正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
听证笔录!的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
—
第二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在举行听证时未提!出的主张、证据不得!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5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
?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 :。 ,(,。二)拟作出行政许可!的事项;
】 ? (三)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意见以【及,提供的有关证据;】
(!四,)听证主《持人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后的!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听证!主,持人、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需待》。批准;
】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举行?听证并获批准;
!
【(三)因不可抗力】。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如期举行!听证;?
《 : (四—)其他应当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
》 : 前款规定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在7日内《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而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无正当?理由:缺席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 放《弃听证的《不得就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再》次申请听证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中止听证 —
《 (一)【因,不可抗力《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听证;
! (二)【在举行听证》时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需要核实》或者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勘验调查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作证
!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
前—款规定的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听证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终止听【证
】 ,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 ?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
:
,。 , :。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