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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 听证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及》书记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核对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宣布听证》。注意事项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回避   【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举行《   《。  (一)》行政许?可审:查人员陈述审—查意见说《明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提供审查意见的有】关证据; — , : ,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并提供有关证!据,;,      ! (三)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相互质证和提】问,;  【 ,  (四)听证【主持人就与行政许】可,申请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    (五)【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辩论发言; 】     (【六)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辩论发!言; 《  《   (七)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相】。互辩论;《 :   ?  (八)听证【主持人按《照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可以】在,听证终结《前提出?异议听证主持人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当场撤销原行【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说明【理由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对!举行听?证的:。过程和内容如实【记录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遗漏的】可以当场申请—补正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   听《证笔录的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在举行听证时!未提出的主张、证】据,不得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5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 《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   》  (二)拟作出行!政许可的事项;【 ,     (!三)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意见以及》提供的?有关证据《;    【  (四)听证主】持人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后】的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 ,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听证?。主持:人、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需待批准《;, 》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举行听!证并获批准;—     !(三)?因不可抗力》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如期举行【听证;   —     【(四)其他应当【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在7日内举】行听:证 ?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而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无正当理由缺席【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     放弃听】证的:不得就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再次申》请听证?。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中止听【证 《 :。    (一)【因不可抗力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听《证,;,    】 (二)在》举行听证时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需要—核实或者《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勘验调查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作证 【 ,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   ? ,前款:规定的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听证 !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终止—听证   !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    —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    【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