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听证 》
第二十条 听】证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及!书记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核对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宣】布,听证:注意事项《。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回】避
?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
第二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举行
】
(一)】行政:许可审查人》员陈述审查意—见说明?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提供审查意见的】有关证据;
【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并提供】有关证据; 【
— (三)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相互质证和提—问;:。
】 (四)听证主【持人就与行政许可申!请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 (五)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辩论发言;
【
》 (六)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辩论发言;— ,
: (【七)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相互辩论;
! , (八)听证主!持人按照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可以在听证终】结,前提出异议听证主持!人,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当场《撤销原行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说明理由【并记入听证笔录【 ,
第二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对举行—听证的过程和内容如!实记录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遗漏《的可:。以当:场申请补《正
《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
《 听证笔录的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在】举行听证时未—提出的主张、证【据不得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5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
》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
: : (》二,),拟作出行政许可【。。的事项?; :
《 (三—)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意见以及提供的有!关证据; 》
》 (四《)听证?主持人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后的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听证主持人【、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需待批准; —
《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举行听证并【获批:准,;
!。 (三)因》不可抗力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如期举行听!证;
— —(四)其他应当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
】 前款规定【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在7【日内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而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无,正,当理由缺席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
—放弃听证的不得【。就,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再次申请听—证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中止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听证;
! (—二)在举《行听证时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需要核实】或者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勘验调查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作证
】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 前?款规定的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听?证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终?止听证
】 ,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
: ,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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