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 听证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及书记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核对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宣布听证注意事项】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回避
《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举】行
(】一)行政《许可审查人员—。。陈述审查意见说明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提供审查意!见的有关《证据;?
【 ,。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并提《供有关证据; 】
,。
— (三)《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相互质证》和提:问; ?
【 (四)听》证主持人就与行政】许可申请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 ? (五《。)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辩论发言;
! (六【),。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辩:论发言; 》。
】(七:。)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相互辩论—;
【 (八)听证主持】人按:照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可以在听证终结前!提出:异议:听证:主持人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当场!撤销原行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说明理?由,并记入听证笔录
!
第:二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对举行听证的过!程和内容如实记录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遗漏的【。可以当?场申请补正
! ,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 听证笔—录的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在举行听证时【未提出的主张—、证据不得》。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5?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
! :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
(】二)拟作出》行,政许可的《事项;
! (三》)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意见以及提供【的有关证据》;
】 (四)听》证主持人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后的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听证主持!人、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需待批?准;
】 ,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举行听证》并获:批准:;
《 : (三)因】不可抗力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如期》举行听证;》
《 《 (四)其—他应当?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 》。
》 前款规《定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在7日内举行!听证
《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而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无正】。。当理由缺席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 : 放弃听》证的不得就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再次申请听证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中止听证】
:
— (一)《因不可抗力》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听,证;
》 (【二,)在举行听证时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需,要核实或者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勘验?调查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作证
!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 《。前款规定《的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听证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终,止听证
!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
! ?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