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听:证
?
第二十《条 听证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及:。书记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核对《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宣布听证注—意事项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回:避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举:行
(】一)行政许可审查人!。员陈述审查意见【说明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提供审查《意见的有关证据【;
?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并提供有!关证据; 》
:
, , ? (三《)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相【互质证和提问; 】
(!四)听证主持人就与!行政:许可申请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
《 《(五)?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辩论发言;
】。
》 (六)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辩,论发:。言;
》 : (七)【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相:互辩:论; ?
? (《八)听证主持人按照!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可以在听证》终结前提出异—议听:证主持人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当场】撤销原行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说明【理由:。并记入听《证笔录
》
第二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对?举行听证《的过程和内容如实记!。录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遗漏的可《以当场申请补正【。
,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
》听证笔录的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在举行听证时【未提出的《主,张、证?据不得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5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 《 ,(二)拟作出行【。政许可的事》。项;
【 (三—)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意见以及】提供的有《关证据?; ?
(四)!。听证主持《人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后的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 ,。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听证主持人》、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需待批准—;
?
《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举行听证并》获批准;
【 (三)!因不可抗力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如期举!行听证;
! (—四)其他《应当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 《
,
》前款规定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在】7日:内举行听证 —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而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无正?当理由缺《席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
: , 放弃听证的】不,得就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再次《申请:。听证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中止听证
!
》。 :(一)因不可—。抗力: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听证;
【
(二!),在,举行听证时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需要核实或—者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勘验调查【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作》证
【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
前款规!定的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听证—。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终止听证
】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
?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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