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听?证 :
第二十条 【听,证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及书记《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核对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宣!布听证注意事项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回避
】 ?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举行
! (一)行政】许可审查人员—陈述:审查:意,见说明?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提供审查【意见的有关证据【;
—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并提供有关证【据; ?。
:
(三!),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相!。互质证和提问—;
》 (四)】听证主持人》就,。与行政许《可申请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 , , (五《)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辩论【发言;?
? 《 (六)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辩论发言; —
,
? 《(七)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相互辩论】;,
? : (八《)听证主持人按照】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可以在听证》终,结前提出异议听证】主持:人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当场撤销】原行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说!明理由?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对举行听证的【过程和内容》如实记录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遗漏的可以—当场申?。请补正
《
, ,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
听—。证笔录的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在举行听证!时未提出的主张、】证据不得《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5,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
】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 (二)《拟作出行《政,许,可的事项; —
: (【三)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意见以及提供】的有关证据; 【
(】四)听证主持人的】意见
《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后的1》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听》证主持人《、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需待批准;
】 》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举《行听证并获批准【;,
】。 (三)因不—可抗力?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如,期举行听证;
!
, , ?。 (四)其他应当!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
! 前款规《定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在7日内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而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无正—当理:由缺席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
!放弃听证的不得就】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再次申请听》证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中【止听:证
?
— (一)因不可抗】力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听证;—
— (《。二)在举行听证时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需要核实或!者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勘验调查《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作证》 ,
:。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 前?。款规定的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听》证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终止听证
—
?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
】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