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城乡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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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结?合本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民族特点【、风景?名,胜(自然《风光)、《历史和现状进行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将民族文化特色】。体现在建筑风—格和色彩《上使民族文化得【到传承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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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房屋:应当设计房屋立面效!果图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审批的效果图!进行建?。设
乡村!村民自建房》应按照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传》统建筑?指导图?集进行?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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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工:程,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层》数超过两层的—建,筑工程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将项目基本》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中必《须接:受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按建筑活】。动的规定将质量控制!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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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严!禁将: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改变功能使用】严禁将停车场、【公厕、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原:设,计单位同意原审【批机关审批后方可改!变
? , 城《乡,。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不得—。随,意加层?、加宽?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等确需加层、加宽】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 在城乡规》划区内一般不应设】置围墙确《需设置的必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或《者半透景围墙进【行分:。界高度应当在1.】8米以?下但是不得阻—断原有步行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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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审批的地点【。、形式、《规格、?颜色、年限等实施】
加强】户外广?告牌、标识牌、【商店门?牌、霓虹灯》等批后?管理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户,外广告牌、标识牌、!商店门牌、霓虹灯】等有:破损、陈旧》、脱色的《应责令?业主及?时翻新、更换、【。拆除并且监督在【审,批期:限内广告《性质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二条! 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乡排《污、排水的管理【组织所属单位及【时检查、维修—和清淤排《障保证排《污、排水完好—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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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排水!必须:采取雨污分流房【屋建筑应《。。当,修建:贮(化)粪池—。污水排入城乡污水系!统严禁?将污水乱排乱—放,
》 乡村鼓励住宅【。建,筑修建贮(》化)粪池、沼气池对!原,有建筑?进行改厕改圈鼓励】将粪:便作为?有机肥、沼气等使用!鼓励实施湿地生态污!水处理?措,施,推行节能减排新技】术,使用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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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地上!地下管网、》空中强、弱电走廊】等基础?设施:的布局走向必须先规!划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管线竣—工线路图《各类管线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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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提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且,建,设单位必须》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材料
【。第二十五条 【乡村:。建设必须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把《消防规划纳入乡村建!设规划中鼓励农民】使用:防,火材料建设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厨、改》灶,、改电提高》建筑屋防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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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要使用新—型建筑节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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