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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绿化:。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乡绿化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范,围加强?保护管理严禁砍伐】或者迁移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砍伐城镇树—木应当报经》。。城乡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二十七—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 【第二十八《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     (一)在!行道树上牵绳搭线】、晾晒衣物;  !  : (二)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烧火;!   《。  (三)刻划树】木,。攀,折,。树枝损坏《。花草; 《     》(四)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实行管护责》任制 ?     (一)城!镇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的绿《。化由所属单位负【责;    【。 (三?)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化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由居:。民自行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