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乡绿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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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乡绿化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范—围,加强保护管理严禁砍!伐或者迁移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城镇树木应当报经】城乡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
第—二十八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
(一)在!。。行,道树:上牵绳搭线、晾【晒衣物;
— :。 (二)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烧火;
【 (?三)刻划树木攀折】树枝:损坏花草;
【 (四—),。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实行管护责任—制
【。(一)城镇》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 (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的绿】化,由所属单位》。。负责:;
? ? (:。三)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化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由居民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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