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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绿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乡绿化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范围加!强保护管理严—禁,砍伐或者迁移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城镇树木应【当报经城乡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二十七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
《
第:二十八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 ,(一:)在行道树》上牵绳搭线、—晾晒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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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烧《火;
】(三)?刻划树?木攀:折树枝?损,坏花草;
【 (四)—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实行管护责任制
! (一)城】镇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 (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的绿》化由所属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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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化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由居民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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