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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城乡绿化管理 【 ,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乡—绿,化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范围加强《保护管理严禁砍伐】或者迁移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城:镇树木应《当,报经城?乡绿化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 【 : 第二?十八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    (一)在】行道树上牵绳搭线、!晾晒衣物;  】   (二)在【行道树下和》绿化地带内烧火【; :     》(三)?刻划树?木攀折树枝损坏花草!;    — (四)其他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实行管护责任制 】     》(一)城镇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     (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的绿化》由所:属单位负《责;     (!三,)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化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由居民自》行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