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 城乡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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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分:。为乡域?村寨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与国土资源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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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规划《区内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民族特点!、风景名胜》。、,。历,史和现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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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凯】里、麻?。江城市总体》规划由?凯里市人民政府、】麻江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州人》民政府再报》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州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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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镇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规?划、村寨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城乡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等:各项城乡建》设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应与城乡》总体规?划衔:接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涉及?空,间和自然资源利【用内容的专项—规划:应纳入?城,乡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同步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城乡规】。划修改后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 城乡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 城乡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其!他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城乡规划》依法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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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划?拔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将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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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当依法】明确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防灾》等,内容提出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指】。导原则
【 以划拔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和》其他相关技》术指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在?乡镇、村寨》规划区内《村民进行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乡域村寨规划!并且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依法取得】的各种建设证件【不得转让《或者买卖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结时【限为30《日3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开工期限【内尚未开《工而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确需继续】建设的?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 在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将道路、给水【、排水、供电、消】防、:避,雷、:邮政、通信、人【防工程、广播电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设施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统一实》施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在土地使用证确!。定的范围内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工?程验线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基础工程完工经【复验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
》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实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包括下列内容【
: (一—)规划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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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限、:面积;
— ?(三:)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
《 : (?四,)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泊位、后退红!线及交通出入口等;!
》 (:五)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清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 (六)法【律、:法规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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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
— 建设《工,程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四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结合本地!的,自然条件、历史【文化在建《筑,造型、建筑风格、】。建筑材料、景观【设计和色彩上充分】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 建《筑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核【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并按以下规定设计】
(一】)符合?人,防,、环保、《消防、?防灾:、河道、航道—、,电,台、电视《台、无线电收—发区、无《线电:。微波走廊、输电【走廊、气象》站、监狱、军事、】国家安全等》设施:的特殊?规定
— (二)》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定!的指标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市政、公用!、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生活服!务和其他配套设施】
(三】)居住区停》车泊位数指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和关于黔东】。南州城乡规划项【目停车位和商业建】。筑配套建设的规【定(试行)
! (四)符—合与铁路、公路、电!力、电?信以:及给排水、天然气管!道等之间安全距【离的要求
】 (五《)保:护自然资源、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集中:绿地:
(六)!永久:性建:(构)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所在:地,区的:常,年,洪水位?并符:合有关防洪标准
! (七—)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之间应【当保持合理》的间距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道、通风和采光等住!。宅间距以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L不低于—1.:1H旧城《改造密集地块可【适,当降低但不低于0.!9H高层建筑和【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八)临街建筑后【退次:干道红线不》小于3米《后退主?干道红线不》小于5米《;高层建《筑及2?4,米以上公共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8米临街】建筑外包柱、门廊】、,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雨,篷、挑檐、阳台、车!道变坡线和》工程内部管网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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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侵占公用—道路和公共用地【
第十—六,条 禁止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街道两】侧和公共用》地内堆放物》料、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 ,。 : 因建设《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或者修?建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手续使《用期满?或者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无条件拆除并及时!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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