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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管理—。 ?。 第七条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分为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分为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分为乡域村寨】规,。划和乡政府》所在:地规划 》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与国土资源【。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协调  》   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规划区内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民,族特点?、风景名胜、历史】和现: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各》市、县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凯里》、,麻,。。江城市?总体规?划由凯里市》人民政府《、,麻江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州【人民政?府再:。报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州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 ,  :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镇》。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乡镇规】划、村?寨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城乡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等各项城—。。乡建设专项》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应:与城乡总体规划衔接!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涉—及空间和自然资源利!用内容?的专项?规划应纳入城乡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同步!实施   —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城乡规】划修:改后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城乡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其他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治州: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城乡规【划依法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 第十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划拔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将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应当依法!明确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防灾等内《。容提出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指导原》则   》  以?划拔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和其他《相关技?术指: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在:乡镇、村寨规划【区内村民进》行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乡,域村寨规划》并且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依法取得的各—种建设?证件:不得转让《或者买卖 】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结时:限为30《日3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开?。工期限?内尚:。未开工而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确需?继续建设的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将道路、给》水、排水、供电、消!防、避雷、邮—政、通信、人防【工程:、广播电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设施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统一实施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在土地?使用证确《定的范围内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工程验线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基础工程—完工:经,。复验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 :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实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包括下【列内:容  《  : (一)规划许可】文件; 》    (》二):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限!、,面积;     !(三)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   》  (四)》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泊位【、后退红线及交通】。出入口等;  】   (五)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清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 (六)法律、法规!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其他内容  【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   —  建设工程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四【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结合》本地的自然》条件、?历史文化在建筑【造型、建筑风格【、建筑材料、景观设!计和色彩上充—分体现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  :  建?筑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核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并按以下规!。定设计 》  : , (一)符合人【。防、环保、消—防、防灾、河道【。、航道、电台、电视!台、无线电》收发:区、无线《电,微波走廊《、输电?走廊、气象站—、监狱、军事—、国家安《全等设施的特殊【规定 ?。    《 (二)《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定的指标【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市:政、公用、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生活服!务和其他配套—设施 ?     (三)】居住区停车泊位数指!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和关?于黔东南州城乡规】划项:目停车?位和商业建筑—。配,套建设的规定(试】行)     】(四)符《合与:铁路、公《路、电力《、电:信以及给排水、【天然:气管道等之间安全距!离的要求  【   (五)保护自!然资源、《。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集中绿【地  《   (《。六)永久性建(构】)筑物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所在地【区的常年洪水位【并符合有《关防洪标准》   《  :。(七)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之间应当!保持合理的》间距: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道、通?风和采光等住宅【间距以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L!不,低于1.1H旧城改!造密:集,地块可适当降低【但不低于0.—9H高层建》筑和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  :。  (八)临街【建筑后退次干道红线!不小于3米》后退主干《道,红,线不小?于5米;高》层,建筑及?。24:米,以上公共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8,米临街建筑外包【柱、门廊、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雨—篷、挑檐《、阳台、车》道变坡线和工程内部!管网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侵占公—。用,道路和?。公共用地 — :第十六条 禁止】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街道两—侧和公共用地内堆放!物料、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  因建设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或者修建】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手续使用》期满:或者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无条件拆【除并:及时清理场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