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玻璃钢烟囱
9.1 一般规定
9.1.1 当选用玻璃钢烟囱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气长期运行温度不得超过100℃。当烟气超出运行条件时,可在烟囱前端采取冷却降温措施,也可将选用的原材料和制成品的性能经试验验证后确定。
2 事故发生时的30min内温度不得超过树脂的玻璃化温度(Tg)。
3 环境最低温度不宜低于-40℃。
9.1.2 玻璃钢烟囱直径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立式玻璃钢烟囱的高度不宜超过30m,且其高径比(H/D)不宜大于10;
2 拉索式玻璃钢烟囱的高度不宜超过45m,且其高径比(H/D)不宜大于20;
3 塔架式、套筒式或多管式玻璃钢烟囱,其跨径比(L/D)不宜大于10。
注:H为烟囱高度(m);L为玻璃钢烟囱横向支承间距(m);D为玻璃钢烟囱直径(m)。
9.1.3 玻璃钢烟囱的设计,应计入烟气运行的流速、温度、磨损及化学介质腐蚀等因素的影响。当烟气流速超过31m/s时,应在拐角以及突变部位的树脂中添加耐磨填料或采取其他技术措施。
9.1.4 平台活荷载与筒壁积灰荷载的取值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9.1.5 结构强度和承载力计算时,不应计入筒壁防腐蚀内衬层的厚度和外表面层厚度,但应计算其重量影响。
9.1.6 玻璃钢烟囱设计使用年限不宜少于30年。
9.1.7 塔架式和拉索式玻璃钢烟囱层间挠度不应超过相应支撑段间距的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