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囱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51-2013 建标库

9  玻璃钢烟囱

9.1  一般规定

9.1.1  当选用玻璃钢烟囱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气长期运行温度不得超过100℃。当烟气超出运行条件时,可在烟囱前端采取冷却降温措施,也可将选用的原材料和制成品的性能经试验验证后确定。

    2  事故发生时的30min内温度不得超过树脂的玻璃化温度(Tg)。

    3  环境最低温度不宜低于-40℃。

9.1.2  玻璃钢烟囱直径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立式玻璃钢烟囱的高度不宜超过30m,且其高径比(H/D)不宜大于10;

    2  拉索式玻璃钢烟囱的高度不宜超过45m,且其高径比(H/D)不宜大于20;

    3  塔架式、套筒式或多管式玻璃钢烟囱,其跨径比(L/D)不宜大于10。

    注:H为烟囱高度(m);L为玻璃钢烟囱横向支承间距(m);D为玻璃钢烟囱直径(m)。

9.1.3  玻璃钢烟囱的设计,应计入烟气运行的流速、温度、磨损及化学介质腐蚀等因素的影响。当烟气流速超过31m/s时,应在拐角以及突变部位的树脂中添加耐磨填料或采取其他技术措施。

9.1.4  平台活荷载与筒壁积灰荷载的取值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9.1.5  结构强度和承载力计算时,不应计入筒壁防腐蚀内衬层的厚度和外表面层厚度,但应计算其重量影响。

9.1.6  玻璃钢烟囱设计使用年限不宜少于30年。

9.1.7  塔架式和拉索式玻璃钢烟囱层间挠度不应超过相应支撑段间距的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