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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关于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相?关规定 5】.1 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前者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等设】施后者包括》商业服务、金—融邮电设施等 【 5.2《 居住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置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成》的,居住小区其配—套公:建,可,采取过渡措施—按设置标《准配建公建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5.!3 : 设置要求》 ,   ?  5?。.3.?1,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小区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   《     》 ,社区用?房不:得,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1:‰可以和物业—管理:用房结合《布,置,但项目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配建社区用房 【。   ?。    《  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用房应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的底层但不—得设置在地下  !   5.3.【2, :居住小?区应配?置垃圾收集点和【公,厕公:厕宜结合社区—。。用房等公《建,设施集中设置—公厕:面积:一般不小于40平】方米   —  5.3.—3 ?。配套公建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排水等】设施及独立的出【。入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