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 建标库

第五章 关于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相关规定

5.1 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前者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等设施,后者包括商业服务、金融邮电设施等。

5.2 居住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置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成的居住小区,其配套公建可采取过渡措施。按设置标准配建公建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5.3 设置要求
    5.3.1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小区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
        社区用房不得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1‰,可以和物业管理用房结合布置,但项目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配建社区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用房应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的底层,但不得设置在地下。
    5.3.2 居住小区应配置垃圾收集点和公厕,公厕宜结合社区用房等公建设施集中设置,公厕面积一般不小于40平方米。
    5.3.3 配套公建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排水等设施及独立的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