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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关于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相?关规定? 5》.1 ? 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前:。者,。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等设施》后者包?括商业?服务、金融邮电设施!等 5.2 】。居住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置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成的居?住小区?其配套公《建可采取过渡措施】。按设置标准》配建:公建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5.3 ! 设置要求 —   ?  5.3.1 】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小区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 :     》   ?社区用房不得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1‰?可以和?物业管?。理用房结合布置【但项目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配建社区用房 !        】 ,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用房《应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的底层但》不得设置《。在地下 》    5.3.】2 居住小区【应配置垃圾收集点】和公厕公厕宜结【合社:区用房等公建设施集!中设置公厕面积【。一般不小于40【平方米 《     5—.3.?3 配套公建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排水等设施及独】立的出入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