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关于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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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前者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等设施后者【包,括商业服务、金融】邮电设施《等
5.》2 ?居住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置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成?的居住小《区其:配套公建可》采取过渡措施按设置!标准配建《公建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
5.3 设【置要求
《
5.【3.1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小:区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
: 《 社区用房不!得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1‰可?以和物业管理用【房结合布置但—项目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配【建社区用房》
! 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用房应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的—底,层但不得设置在地】下
5】。.3.2 居【住小区应配置—垃圾收集点和公厕】公厕宜结合社区【。用房等公建设施集】中设置公《厕面积一般不小【于40?。平方米
【 :。5.3.《3 配套公—建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排水等设施及独】立的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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