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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关于《。。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相关规【定 《 5.1 —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前者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等设施后者—包括商业服务—。、金融?邮电设施等 5】.2 《居住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置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成的居【住,小区其配套》公建可采取过渡【。措施按设置标准配】建公建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5.3? :设置要?求  《   5《.3.1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小区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     】    社区用房不!得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1【‰可以和物业—管理用房结合布【。置但项目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配建社区!用房  》    《   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用】房应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的底层】但,不得设置在地下 !  :  5.3.2【 居住小区应配置!垃圾收?集点和公《厕公厕宜结合社区】用房等?公建设施集中设置】。。公厕面积一般不小于!40平方米   !  5.《3.3 配套【公建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排水等?设施及独立的—出入: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