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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关于》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相关规定 —。 ?5.:1 ?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前者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等】设施:后者包括商业服务】、金融邮电》。设施等 5.2】 居住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置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成【的居:住小区其配套公【建可采?取过渡措施按设【置标准配《建公建?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5.!3 : 设置要求 【 ,   5.3.【1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小区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     —  :  社区用》房不得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1:‰可以和物业管【理用:房结合布《置,但项目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配建社区!用,房,    》     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用房应《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的底层但不—得设置在地下 【。     5—.3.2 居【住小区应配置—垃圾收集《。点和公厕公厕宜结合!社区:用,房等公建设》施集中设置公厕面】积,一般不小于40平】方米     5!.,3.3 配套公建!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排水等设施及】独立:的出:入,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