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关于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相关?规,定,。
:
5.1 — 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前者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等设施后—者包括?商业服?务、金融邮》电设:施等
?
5.2 居住】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置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成》的居住小《区其配套公》。建,可采取过渡措施按】设,置,标准配建公建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5.3? 设置要求
】。 , ?5.3.1》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小区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
!
: : 社区【用房不得《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1‰可以和物业管理!用房结合布置但项】目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配建社区《用房
《 , 》 , 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用房?应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的底层但不得—设置:在地下
— : 5.3.2 居!住,小区应配置垃圾收集!点和公厕公厕—宜结合?社区用房等公—建设施集中》设置公厕面》积一般不小》于40平方》米
《 5.》3.3 配—套公建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排水等设施及独立】的出入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