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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关于】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相关规定】 : 5.《1 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前者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等设施后者包括商业!。服,务、金融邮电设施等! ,。。 5:.2 居住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置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成的居住】小区其配套公建可】。采取过渡措施按设置!标准配建公》建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 5.3 设置】要求   —  5.3.1【。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小区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    》   ?  社区用房—。不得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1‰可?以和物业管理—用房结合布》置,但项目?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配,建社区用房》 :        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用—房应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的:底层但不得设置【在地下  —   5.3.2 ! 居住小区应—配,置垃圾收集点—和,公厕公厕宜结—合社区用房等公【建设施集中设置【公,厕面积一般不小【。于40平《方米 《    5》.3.3 —配套公建《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排:水等设施及独立【。。的出入?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