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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关于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相:关,规定 ? 5《.1 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前者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等设《施后者包括商业服务!。、金融邮电》。设施等 5.2 ! 居住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置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成的【居住小区其配套公建!可,采取过渡措》施按设置标》准配建公建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 5:.3 设置—要,求    — 5:.3.1 》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小《。。区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  【   ?  :。  社区用》房不得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1‰?可以和物业管理【用房结合布置但【项目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配建社—区用房     !    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用房—应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的底层但不得!设置在地下  】   5.3.2 ! 居住小区应—配置垃圾收集点【和公厕公《厕宜结合社区用房等!公,建,设施集中设置公【厕面积?一般不小于》40平?方米   —  5.3.3 】 配套公建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排水:等设施及独立的出】入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