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关于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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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前者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等设!施后者包《括商业服务、金融邮!电设施等
5.】2 : 居住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置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成的居住小—区其配套公建可采取!过渡措施按设—。置标准配建公建【。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5.3— , 设置要求
! 5.3.—。1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小区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
— 《 社区用房不得!小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1‰可以—和物业?管理用房《结合布置但项目【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不配建】。社区:用房
】 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用房应—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的底层但不得—设置:在地下
!5.3?.2: 居?住小:区应配置垃圾收集点!和公厕公《厕宜结合社区用房等!公建设施集中设【置公厕面积一般不】。小于40平方米【。
5【.3.?3 : 配套公建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排水等设施及【独立的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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