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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关于建筑物停车场地!的,管理规定
】4.1 《。 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的趋势本着—“适:当超前?、留有余地》”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同步配套建设】停车场地按表—。4-1、《表4-2《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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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居住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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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 】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注1、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鼓励?设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居住—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宜>15】%采用植草砖停车时!地面停?车率超过20%【的部分不《计入绿地;经济适用!房小区?地面:停车率可适当—提高;公共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宜>25《%;
2、 】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游览场《所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建筑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合理确定配建【的停车位
—3、 城市—旧城区及特殊地【块,的停车指标难以满】足以:上最低指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4!、 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辆小?汽车:按25平方米、【自行车按1.5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辆小:汽车按?30平方米、自行车!按2.0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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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临街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空间在满!足交通、绿化用地】要求后剩余部分【可作为配套的停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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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按功能按比—例划分单《位及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并保证外来车辆】停放:区域的?开放性;
—7、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统一按自【行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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