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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关】于建筑?物停车场地》的管理规定》
4.1【 , ,。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的趋:势本着“适当超【前、留有余》地”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同步配套建【设停车场地》按表4?-1、表4-2【要求控制
》
,表4-?。1 : ,。居,住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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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 》 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注1、?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鼓励设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居住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宜《>15%采用—。植,草砖停车时地面停】车率超过《2,0%的部分不—计入绿地;经济适用!房小区地面停车率可!。适当提高;》公共:。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宜!>25%;》
2、 》 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游览场所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建筑—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合理确【定配建的停车位
!3、 《城市旧城区及特殊地!块的停车指标难以满!足以上最低指标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4、 —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辆!小汽车按2》5平方米、自行【车按1?.5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辆小?汽车按30》平方米、《自行车按2.0【平方米计算;—
5、 —临街: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空间在满足交通【、绿化用地》要求后剩余部—。分可作为《。配,套的停?车场地;
6【、 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按功》能按比例划分—单位及?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并保证外—来车辆停放区域的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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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统一:按自行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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