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关于日照间距及日照标准的规定
3.1 关于日照间距的规定。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3.1.1 我市采用《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的计算方法及标准,住宅建筑[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0°—≤15°]日照间距系数为1.42。
3.1.2 住宅层数<10层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24米的非住宅建筑与北侧原有住宅的间距,在满足日照间距系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2米的退让;与东、西两侧原有住宅的建筑间距,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规定的侧面间距增加不少于2米的退让。
3.1.3 住宅层数≥10层的高层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24米的非住宅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计算机日照分析确定,需满足日照时数要求。
3.1.4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的日照间距,按大寒日4小时标准或日照系数增加0.25计算,养老院老年公寓、中小学普通教室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控制。
3.2 关于日照标准的规定
3.2.1 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本市市区地理位置为东经119°27′、北纬32°47′,时间统计方式采用对连续日照时间超过30分钟的时间段进行累加,时间间隔(计算精度)为不超过5分钟,采用多点沿线分析的方法进行分析。
3.2.2 凡城市旧区拟建项目可能影响周边住宅、医院、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须编制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低层建筑可不编制日照分析),确保日照时数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3.2.3 旧区改建的项目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3.2.4 原有住宅建筑日照有效时段不能满足现行日照规定的,新建建筑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同时,应不造成新的日照叠加影响。
3.3 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3.3.1 临时建筑或高度低于2.2米的低层建筑;
3.3.2 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
3.3.3 主屋以外的附房,或院落内的其它房屋,不论其是否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是否居住;
3.3.4 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