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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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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性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的为城市】。成片建设《地区成片建》设地区和《城市重要地》段建设?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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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成片建《设地区内各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与建设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适【。当调整
表3【。。-1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第九:条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于混合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单个建设】用,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且大于表3-2】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为】零星建设地区其【中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零星建设】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零星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2】的规定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市政】府,有零星建《设控制?规定的?按其规定《控制)
表3-】。2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下》线指标
第十!二条 ?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2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须报经市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
《 (一) !邻接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 , 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表《3-2规定的最小面!积,的
第十四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其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含加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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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功能需》求,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建筑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表?3-3建设项—目,按规定允许增加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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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表,3-1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表一
第》十六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 , (一)通》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净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6米
! (二)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切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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