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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性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的,为城市?成片建设地区—成片建设《地,。区和:城市重?要,地段建设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八条 【成片建设地》区内各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与建《设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适当调整【 :表,3-1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 第九条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于混合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单个】建设用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且大于表3-!2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为零星建设!。地区其?中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零星建设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零】星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2的规定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市《政府有零星》建设控制规》。定的按其《规定控制) 【表3-2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下线指标 ! , 第十二条 —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执行 第!十三条 《。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2:。。。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须报经市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    】 (一)《 :邻接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 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表3-2规—定的最小面》积的 第》十四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其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含加层?)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功能《需求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建筑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表3-3建设—项目按规定》允许增加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 ,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表3-1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表一 ! ,第十六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     (一【)通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净《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6米 》  :  (?二)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切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