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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性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 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的为城市成片建!设,地区成片建设地区】和城市重要地段【建设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八条 ! 成片?建,设地区?内各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与《建,设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适当调整 ! 表3-1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第九条?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于混合《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单个建设】用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且大于【表3-2《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为:零,。星建设地区其中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零星建设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零星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2的规》定,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市政府有零—星建设控制规定的按!其规定控制》。) 表《3,-2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下线指标 【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2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须报经市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   — , (:一): 邻接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 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表》3-2规定》的最小面《积的 第十—四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其: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含加层)】。 ,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功能需求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建筑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表3-3建!。设项:目按规定允许增加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表3-1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表一 —第十六?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 , (一)通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净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6米    】 (:二):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切—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