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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性—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的为城市成片—建设地区成》。。片建设?地区和?城市重要地段建设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八条 !成片:建设地区内各—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与?建设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适当调—整 表3》-1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第九条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于混合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单个建设用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且?大于表?3-2?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为零星建《设地区其中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零星建设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零星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2的规定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市政】。府有零星建设控制规!定的按其规》定,控制) 《。 表3-2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下】线指标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执行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2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须报经市—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 —     —(一) 邻—接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 !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 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表3-2规!定的最小《面积的 第—。十四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其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含加层)— : 第十五条 【 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功能需》求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建筑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表3—-,3建设项目按—规定允许增加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表3】-1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表一! 第十六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  :  (一)通—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净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6—米     (二!)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切【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