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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性》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的为—城市成片建设地【区,成片建设《地区和城市重要地】段建设?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八】条 成《片,建设:地区内各《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与建设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适】当调整 表3-1!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 第九条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于!混合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单个建设用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且:大于表3-》2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为零星建—设地区其中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零星建设!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零》星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2》的规定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市!政府有?零星建?设控制规定的—。按其规定控制—。) 表3-2【。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下线指标 】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2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须报】经市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 ?    》 (一) 邻接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 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表3-2》规定的最小》面积:的 第十四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其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含加》层) 《 第十五条 【 ,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功能需求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建筑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表【3-3建设项目按】。规定允许增加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表3-1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表一》 , 第十六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     (一!)通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净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6米  !  : (二)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切!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