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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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性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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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的为城市成片—建设地区成片建设地!区和城?市重要地《段建设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八条 】 成片建设》地区内各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与建设?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适当调—整
表3-—1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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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于混合?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单个建》设用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且大于表!3-2?。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为!零星建设地区其【中,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零星建【设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零星?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2】的规定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市政府有零!星建设控制》规定的按其规定控】制)
《表3-2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下线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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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2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须报经市【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
》 (【一) 邻接—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 :。。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表3-2规定的!。最小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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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其【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含加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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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满?。。足自身功能需—求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建筑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3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表3-3【建设项目按规—定允许增加》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表3-1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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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 《(一)通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净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4.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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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切!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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